摘要:監察法明確了監察調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的制度,由于'兩法'強制措施、證據制度相差較大,造成了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程序街接中的諸多難題。從程序銜接的角度,對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院無須再刑事立案,退回補充調查處于監察調查階段但應保障律師辯護權,審查起訴時有權否定監察調查的事實和作存疑不起訴決定。從強制措施街接的角度,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的留置效力相對延續理論較為合理,應當明確對被調查人的移送換押制度。從證據街接的角度,應當肯定監察調查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判斷以監察法為標準,威脅、引誘獲取的言辭證據依據監察法予以排除,監察調查的案件也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證據排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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