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環境噪聲污染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非一般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所適用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雖然噪聲排放者排放噪聲造成他人的損害,但是如果其排放的噪聲符合相應的噪聲排放標準,則其不應當構成環境噪聲污染侵權。對于達標排放噪聲最終致他人損害的情形,噪聲排放者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受害者的損害應當由政府加以補償。對于突發噪聲所致他人損害的情形,除了遵守一般噪聲污染侵權糾紛的規則外,還應考慮《侵權責任法》所明確規定的各種免責事由。如果符合免責事由,則噪聲排放者可以免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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