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新頒布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級檢察機關分別承擔著刑事司法協助的聯系機關、主管機關和辦案機關的職能。刑事缺席審判中的文書送達將是檢察機關面臨的一個嚴峻課題,需要辦案機關想方設法建立一些途徑,疏通與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聯系。在境外調查取證方面,檢察機關應盡可能依照《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以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派員到被請求國與該國司法機關合作調取證據,派員實地取證的效果將遠遠優于委托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在協助外國追繳資產時應當充分發揮《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沒收程序的作用,根據外國提供的、有關財物屬于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申請。在移入式移管被判刑人中,檢察機關將負責依據我國法律和外國判決制作刑罰轉換申請書,提請人民法院對被移管回國的服刑者作出刑罰轉換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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