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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美國、日本還是歐洲國家,其證券交易都具備一個統一的市場和相對集中的交易場所,建立起了中央結算交收系統和證券登記存管系統,使得交易大為簡化。一國的證券市場越發達,其證券稅制的體系也就越完善。而一個完善的稅制體系表現在它的稅收與稅率設置是否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是否充分考慮到稅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關系。經過不斷地修改和補充,目前大多數國家(地區)已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證券稅制體系,主要表現在:
1.證券課稅的覆蓋面較廣。證券課稅基本上涵蓋了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場內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和第四市場在內的幾乎全部的證券市場以及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和衍生金融產品在內的幾乎所有金融產品,證券課稅的覆蓋范圍相當寬。
2.實現了由單一證券稅制向復合證券稅制的轉移。為便于對不同環節課稅,在不同的投資環節如發行、交易、所得、遺贈等方面設置不同的稅種,實現了由單一證券稅制向復合證券稅制的轉移。這方面有兩種不同的具體形式:一是設立專門的證券稅種;二是采取擴大一般稅種課稅范圍的方式對證券課稅。后者的優點是既可以簡化稅制,又可以減少立法程序。
3.建立了比較合理的證券稅收征管制度。在證券市場中,稅制的設置充分體現了不同投資群體與投資種類之間的區別,針對不同的投資群體如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設置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投資品種如國債、股票、認股權證等在稅率方面進行區別對待。并且在稅率的設計、稅負水平的確定、征收范圍的界定、稅收收入的劃分和具體的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比較完善和科學的規定。
4.證券稅制的設計相對穩定。由于稅制的調整直接反映出一國政府對于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把握,而證券市場又是一個市場化程度較高、信息敏感度極強的場所,因而稅制的調整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信心與整個證券市場的波動。措施不得當會導致強烈的抑制股市上漲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緊縮效應。從實際情況看,有些國家(地區)曾因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消息而引起證券市場狂跌的事件。例如,1988年臺灣股價暴漲,嚴重背離其價值,出現“泡沫經濟”現象。臺灣當局決意以稅收政策使證券市場降溫,該年9月24日股市休市后宣布次年1月開始恢復開征證券交易稅,稅率6‰。9月29日開市后,當日加權股價指數重挫175點,9月30日劇挫210點,成交量總值從平日新臺幣500億元減縮至3.55億萬元,52種股票有行無市,無法成交。自9月29日起至10月21日止,臺灣加權指數下跌幅度達36%,加權指數從6000多點暴跌至2000多點,股市幾乎崩盤,引起企業連鎖倒閉等系列后果。證券投資人一再向財政部及立法院示威抗議,要求繼續免稅。臺灣當局原來期望通過該稅征收百億新臺幣,但由于該項稅收舉措的不當,造成了經濟混亂的后果,股市也遭受深重打擊,稅收反而減少。1993年1月臺灣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將股票交易稅的稅率由6‰下調到3‰,修正案通過前后,臺灣股市反應迅捷,股指連續幾天上揚。稅收對投資者心理的壓力和影響由此可見一斑,也說明過火的、不切實際的稅收手段會造成預想不到的后果。從穩定發展證券市場這一前提出發,各國在進行稅制方面的微小調整時,都本著相當慎重的態度,不以短期的調控策略影響到長期的發展基礎。
二、發揮證券稅制的宏觀調控作用和資源配置功能
發達國家政府都對證券市場給予積極的支持與監督,保證其積極作用的發揮同時防范金融風險的生成。政府或采取集中型管理體系或采取單一性職能監管方式,都通過完善的法律體系有效管理市場及其參與者,并在法律框架內賦予參與者最大限度的自由。
政府除了可以用證券課稅籌集到可觀的財政收入以外,還可以通過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來發揮對證券市場的調控作用,這種調控作用一般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投資導向作用。通過對不同種類的證券課征不同稅率和稅收負擔水平的稅收,可以引導投資向稅率低的證券轉移。通常的做法是,對政府支持的或新興市場的證券品種征收的稅率較低(如風險投資),或采取免稅政策(如國債),而對其它產品適用一般或相對較高的稅率(如股票)。
2.倡導長期投資,抑制短期投機。通過對不同投資期限所取得的投資所得課征不同稅負的稅收,引導投資合理化。從穩定市場、抑制過度投機、鼓勵長期投資的要求來看,也可以對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資本利得實行差別稅率。如德國規定對投機性資本利得扣除一定免征額后全部課稅,對長期性資本利得免稅。法國將短期證券交易利得并入公司所得按33%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而長期證券交易利得可以先彌補證券交易虧損,對其余額按19.9%的稅率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
3.調控交易方式。針對不同的交易方式,設計水平不等的差別稅率,如對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取得的所得或交易行為征收稅率較低的稅,而對不通過交易所而進行的柜臺交易或其它交易方式所取得的所得或交易行為征收稅率較高的稅,以利于促進集中交易。
4.鼓勵資本積累。對證券投資所得(主要針對股利)和資本利得規定高低不同的差別稅率,如對股利征收的稅率較高,對資本利得征收的稅率較低,可以起到抑制現金股利分配,鼓勵資本積累的作用。
5.調節收入分配。為更好地調節證券投資的級差收益,更有效地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各國都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減輕中小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如美國對個人股東每一年度的200美元股利收入免稅。
三、建立適合本國情況的最富效率的證券稅制
各國(地區)在制定證券課稅政策時,考慮實際情況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證券市場發展的規模和階段。比如新興證券市場國家(地區)和成熟證券市場國家(地區)采取的證券稅收政策往往不一樣。一般而言,新興證券市場的證券稅制相對簡單,設計的稅率水平也較低,主要的原因是證券稅收直接構成了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如果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就征收稅負較重、稅種較多的稅收會打擊投資者的積極性,阻礙證券市場的發展。但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成熟,建立健全的證券稅收體系既是取得穩定財政收入的必要條件,也是證券市場穩健運行的可靠保障。二是整體的稅收制度和征管條件。作為一個國家(地區)稅收體系組成部分的證券稅制,在稅制設計和征管模式的確立等方面必然受到整體稅收政策的制約,尤其是很多證券課稅是一般稅種在證券方面的延伸,本身就是同一稅種的不同課稅對象,更加強化了這種制約關系。照顧到與整體稅制和征管模式的一致性,各國(地區)對于相同類型的證券課稅都選擇最合適又最富效率的稅收政策。同時,在設計稅制時各國都充分考慮到納稅的便利性。或者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者由中介機構及其他機構代繳,并給納稅人一定的選擇權,使其能夠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稅種與繳納方式。下面表A對美、日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進行橫向比較,可以體現出各國(地區)往往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自己的最富效率的證券稅收制度。
四、普遍采取從輕課稅的政策,推動證券巾場發展
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對證券交易普遍奉行輕稅政策,國際上多數國家股票買賣成本在10‰以下,美國、德國、荷蘭等發達國家甚至免予課稅。主張對股票交易減稅的依據主要有如下幾點:①證券交易稅降低股票流動性,從而造成股票價格失靈,這意味著股市信息失真和資源配置信號的紊亂,是市場效率的實質性損失。②防止資本外逃,維持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香港特別行政區1998年宣布其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下調至2.5‰,就是面對受金融危機沖擊較小的新加坡證券市場的強勁挑戰而采取的應對措施之一。③經濟學中著名的“拉弗曲線”表明,當稅率高于一定水平時,稅率變動與稅收收入呈負相關關系。因此,降低股票交易稅率,有可能增加證券交易稅收入。
證券課稅的優惠政策還體現在對資本利得的課稅上。對資本利得優惠課稅的主要原因是,①減輕投資者的交易成本,鼓勵風險投資。②資本利得實現的時間較長,其中往往含有通貨膨脹的成分,如果稅負過重,就加大了波及原有資本的危險,③資本利得往往在實現(即平倉)以后納稅,而是否平倉、什么時候平倉是由投資者掌握的,如果稅負過重,投資者就不愿平倉,就有可能出現減少市場流動性的“投資鎖定”效應。④資本利得是逐步實現的,如果用一般的所得稅累進稅率一次課征,顯然比分期課征稅負要重。
就各國證券稅制的一般情況來看,涉及投資基金的稅賦往往更為優惠。投資基金稅收是指對運用信托資產投資于有價證券的投資收益所繳納的稅賦。從納稅程度來看,基金投資的稅賦比其他投資一般要輕得多,大多數國家的稅制在這一點上都有所體現。從稅收項目上來看,一般包括所得稅、交易稅和印花稅等,但各國的情況又有所不同。從納稅主體來看,由于投資基金是由大眾投資者分散投資,基金公司集中管理,因此基金公司作為創造收益的機構只是代為理財,納稅人應是不同的投資者,所以各國和地區根據基金投資主體的這種特點,一般都規定基金公司是免稅的,納稅者為不同的單個投資者。在納稅的具體方式上,當投資者獲得所分配的基金收益后,所應繳納的所得稅由基金公司代繳,當然也可由投資者直接交納。
五、采取多種措施盡量避免重復課稅
在交易行為環節,大部分國家(地區)采用印花稅或交易行為稅的方式課征,沒有重復課稅的問題,只有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少數亞洲國家實行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并行的方式,雖有重復課稅的現象,但總體稅負較輕。重復課稅較普遍也比較難解決的在于證券投資所得的課稅方面。在大多數國家(地區),證券所得稅往往通過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等稅種課征,這樣對于同一筆投資收益重復課稅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例如,作為公司生產經營所得的利潤在進入分配環節之前先納了一道公司所得稅,進行各項扣除以后的可分配利潤有三種處理方式:①全部分配給股東。這時個人股東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公司股東須交納公司所得稅。②全部不分配。結果往往是該公司的股票價格上揚,如果賣出股票,股東則須交納更多的資本利得稅。③分配一部分,留成一部分。對納稅的影響為前面兩種情況的綜合。幾乎所有國家都將有價證券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并入到總所得中計征所得稅。為了減少證券投資收益重復課稅的問題,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力爭避免出現雙重征稅問題。對此許多國家主要采用下列兩種方法: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 土地權屬 稅收征管 問題 對策
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權屬的稅收征管環節中,時常遇到一些稅收政策未予明確的問題,特別是一些涉及拆遷補償等問題的土地權屬轉移問題。這些問題界于政策之外,基層征管人員和納稅人受到了一定的困擾,易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產生欠稅,影響稅收征管秩序。筆者結合實際工作,對這些特殊情形進行了梳理,并對其成因和對策進行了探析。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征管遇到的問題
由于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不甚了解等原因,遇到以下四種特殊情形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以此為由形成欠稅。
第一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辦土地使用證,也未實際交付使用
受讓方(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同)與出讓方(國土部門,下同)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交付大部分土地款,但由于拆遷進度等原因生產土地糾紛,未辦理土地使用證,也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土地。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1.2億元,土地面積9.32萬,實際支付土地款1億元。出讓方由于廠房拆遷進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導致雙方產生土地糾紛,受讓方以此為由不辦土地使用證,對該宗土地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二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未辦土地使用證,但已實際交付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大部分土地款項,但由于個案的拆遷、補償等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受讓方也已實際使用土地。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金額1.3億元,土地面積9.8萬,實際支付土地款1.2億元,由于個案的拆遷、補償等原因未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該公司實質上也進行了房地產開發,但仍以未辦土地使用證為由,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部分土地未交付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項,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因特殊原因(如拆遷遇上釘子戶等)導致部分土地未能及時提供給受讓方使用。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某項目,征地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土地面積1.5萬中因拆遷遇上釘子戶導致有3000土地不能開發,該公司對這部分土地不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種情形: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了土地使用證,但部分土地屬于生地,需通過開發才能使用
受讓方與出讓方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土地交付時間,受讓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項,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出讓方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但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征用的土地有部分屬于生地(如荒山等),在進行房地產開發前需投入大量的資金對荒山進行平整,荒山平整成為熟地后才能開發。
二、主要成因分析
(一)土地交易信息不對等,導致納稅義務時間認定難
由于地方政府部門間未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地稅部門的土地交易信息來源,主要依靠基層征管人員日常巡查巡管收集的資料,以及納稅人的自行申報資料信息。然而,通常得知這些特殊情形的土地交易信息滯后于納稅義務時間,既需要通過合法有效渠道證實這些資料信息,又需花大量時間了解整個土地交易過程,從而產生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欠稅問題。
(二)違反合同延期交付土地,導致土地計稅面積認定難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基本上是由當地政府代表國家對外出讓土地。由于拆遷、補償、安置等種種原因,造成當地政府延期交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影響了納稅人按合同總土地面積辦理土地使用證。于是,納稅人采用分解土地出讓合同的辦法,分期辦理部分土地使用證,分期申報部分土地計稅面積,給地稅部門核定土地計稅面積帶來難度,給納稅人少申報土地計稅面積帶來理由。
(三)納稅人追求商業利潤最大化,導致稅收政策執行難
納稅人在前期簽訂土地招標拍賣成效確認書,取得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受當時政策、市場、資金等因素影響,推遲房地產開發計劃。在利益的驅動下,能推則推遲辦理土地使用證,以規避政府“兩年不開發的土地要無償收回,一年不開發的土地要收閑置費”的風險,從而達到拿地擴大土地儲備的目的。同時,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認定為企業資產,在稅務處理上則以未實際交付土地使用為由,不申報繳納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而達到困擾基層征管人員執行稅收政策的目的。
三、工作對策
(一)摸清土地交易過程,正確認定納稅義務時間
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的來源主要有政府出讓和企事業單位轉讓,取得的方式大多是通過拍賣形式。如果延期交付土地,出讓方將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征用非耕地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時間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土地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耕地的,受讓方自應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化解認識誤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約定時間”,不少企業就是因為沒有弄明白這兩個時間概念而少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此同時,少數企業利用四種特殊情形與地稅部門周旋,從而達到不繳或者少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目的。作為地稅部門,應通過報刊、媒體、網絡、短信平臺等載體進行稅法宣傳,以及稅收管理員與納稅人面對面稅法宣傳,為納稅人解疑答惑,促進征納互動,改善了征納關系,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只有解決認識上存在的誤區,才能真正維護納稅人自身合法權益。
(三)巧用先征后補政策,合法規避企業稅收風險
針對第一、三種特殊情形,由于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或者部分土地未交付,而出讓方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以國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實質上是政府行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政府就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的問題談判中,要巧用先征(地稅部門先征)后補(政府補償)政策,既收回因政府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而產生的損失,又合法規避企業的稅收風險。
參考文獻:
[1]徐波.強化我國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的探討[J].當代經濟.2008.11.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評級;道德風險
20世紀80年代,資產證券化發端于美國,是世界金融領域近三十年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工具。在很長一段時間,華爾街都流行著這樣一句話,“只要資產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將它證券化。”相對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2005年之前,這一產品的推進仍然極為遲緩。2005年,隨著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試點地位的確立以及之前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規的相繼出臺,各家金融機構積極準備嘗試,我國的證券化市場邁開了從理論走向實踐的重要一步。就在各國紛紛嘗試資產證券化的時候,美國的次貸危機爆發了,次貸危機不僅嚴重阻礙了世界經濟的發展,也大大延緩了中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中國的資產證券化也在2009年開始一度陷入沉寂。直到2012年,監管部門開始新一輪的資產證券化的試點。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者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將之包裝,使該組資產在可預見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保持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該組資產的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提高的債券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就是發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變現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以該組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收歸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相比傳統處置方式的優勢
資產證券化并非以資產優良為前提,而是以賣方投資者是否能達到利益的平衡為前提。傳統處置方式需要銀行一對一地和債務企業交清,回收時間長且不確定性大,收回金額取決于回收力度,企業意愿和能力,還需要將轉化后資產再次處置變現,其實際回收現金取決于再次變現時機和市場環境。而資產證券化不僅能滿足批量處置的要求,而且其現金回收速度不必受債務人實際還款時間的制約,可達到提前變現和風險剝離的目的,處置速度和現金回收速度明顯快于傳統處置方式,而且可以使銀行財務報表能得到盡快改善。
三、實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經濟意義
1.有利于盤活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集中起來進行結構重組,并重新分割為證券轉手給市場上的投資者。首先,通過有效的信貸資產結構化重組并重新分割為證券,可使之具有與原資產不同的現金流量結構特征,消除原不良資產的缺陷,利用優質資產和不良資產關聯方法,把原不良資產“推出去”。其次,原來不良資產變得可以在市場上流動交易,間接的讓原不良資產獲得證券的流動性,緩解銀行的流動性壓力,再次通過信用增級的效用,使資產支撐的證券獲得較高的信用等級,這樣可以改善不良資產本質弱點,使之通過外源的資金信用支持來提高其資信級別,并實現流動性目標。
2.有助于提高資本充足率。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之外,有效減少了資本充足率中的分母“加權風險資產”總額,從而提高了資本充足率。
3.分散和轉移了風險。資產證券化具有隔離基礎資產發起人實體風險以及轉移,重組相關的信用與市場風險等風險管理的功能。其交易機制為投資者提供了轉移風險和重新分配的市場機會。
4.實現了低成本融資。資產證券化可將物質屬性上不可分割并在位置上受時空限制的財產實體分割為可轉讓或流通的標準化單位的證券合約,并可使其所有權的運動及其權益的實現與其客體的時機運營狀況相分離,以最低費用成本推動金融資本的高效流動與重組。
5.提高了資本利用率。隨著計算機與高科技,信息技術在金融業的廣泛應用,證券化金融工具的交易成本將會越來越低,尤其是商業銀行往往會因為壞賬損失準備金,存款保險,最低資本充足率等相應的加大交易成本,而資產證券化則可以使金融工具的二級市場交易降低成本,并為低成本的證券發行提供支持機制。
6.獲得利潤。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工作中提供服務,可獲得中間業務收入,如托管,資產管理收入。同時還可獲得一定套利,如資本利得,通過證券化交易可獲得風險溢價。
四、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會議確定,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循序漸進,穩步推進試點工作。一要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二要在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上,將有效信貸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傾斜;三要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作用,加強證券化業務各環節的審慎監管,及時消除各類風險隱患。11月18日,國家開發銀行成功發行了首單80億元的“2013年第一期開元鐵路專項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當然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中存在一些問題:
1.法律制度方面存在障礙。比如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如何鑒定出售;在資產證券化中關于的稅收、會計、產品交易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也不透明。
2.配套環境方面不完善。我國一級市場不發達,二級市場流動性差;在資產轉讓登記上,無法在法律上確認是否真實出售;在《證券法》中也沒有直接適用于資產支持證券方面的明確規定。
3.在會計和稅收制度不完善。在會計上設計出售或融資確定,合并問題,剩余權益如何投資,SPV是否需要和證券化發起人合并報表以及證券化資產的定價,資產證券發行的會計處理,我國尚無相應的規定。
4.權威中介機構的缺失,我國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估業比較的落后。主要體現在管理工作不規范,獨立性差以及投資者對于評級機構認識不足。
5.我國實行利率匯率管制體制,使得利率、匯率不能真實反映資產價格。
6.信用制度障礙。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原所有者已經持有資產一定時間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金融資產具有標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確保原持有人對資產擁有完整所有權;而這些條件我國都不具備。
7.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資產證券化能夠給銀行帶來很多的益處,但同時也存在道德風險:如果銀行資產證券化能順利實現,銀行就將不良貸款的風險成功地轉嫁給市場上的投資者,由于投資者信息不對稱,不會對高風險貸款要求更高的收益率,這部分超額報酬就歸銀行所擁有。同時銀行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得到了中介費用,同時也不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銀行會降低某些貸款者的信用等級要求,增加高風險貸款數量,而通過證券化將這些資產包裝上市后,如果貸款者不能償還本息,將會引起大規模的支付危機,進而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五、國內外不良資產證券化案例
20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為解決儲貸危機而設計了重組信托公司。它接受了美國2000多家發生了流動性困難,面臨支付風險的儲蓄貸款機構的全部資產。為降低銀行面臨的流動性風險,使風險得到分散,它將房地產抵押期限長、占壓資金多,并且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進行了證券化,達到迅速回收現金的目標。1991年6月,它發起了第一筆總額為5000萬美元的證券化交易。以此為開端,在隨后幾年的時間里經常發起證券化交易,每月的平均交易額高達19億美元。重組信托公司通過證券化,出售接管,監護的機構資產和公司貸款共計424億美元。
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嘗試開始于2003年,由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國外銀行共同合作處置100億元的不良資產。根據銀監會公布的數據,進入2007年,經過7年艱苦努力,在收購的1.4萬億元不良資產中(除去4050億元的債轉股)已經處置了不良資產近1萬億元左右,累計回收現金1865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4。2%,基本完成了預期任務。
六、對于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對策
1.須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對于每筆證券化交易來說,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以保護投資者在基礎資產中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是,當發起人或者賣方處于破產境地時,法律應該保護投資者對證券的基礎資產的追討權。完善《公司法》,《信托法》,《信托業法》,《物權法》,《證券法》,《稅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
2.完善相應的配套機制。建立完善的交易服務平臺和完善的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我國應盡快建立全國、高效的信息收集與處理網絡,以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透明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建立規范有效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標準化程度,擴大規模,促進二級市場的發展。重點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使提高金融體系運行效率的重要途徑。
3.建立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稅收制度。豁免SPV所得稅,通過制定避免雙重納稅規定來豁證券化當事人的預提稅,豁免資產轉移過程。
4.培育有公信力的民族品牌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及相應的信用評級規則在資產證券化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完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和科學的評級方式,這樣將有助于提高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業務素質。
5培育多樣化的投資者。金融創新離不開金融市場的需求,多樣的投資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有了需求,創新才更有把握。
6.監管部門加強對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力度,以免出現銀行道德風險。避免銀行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降低某些貸款者的信用等級要求后導致的支付危機,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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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證券投資基金開始試點以來,已經在基金業實施了一些稅收優惠,如投資者買賣基金暫免征印花稅、基金分紅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等。這些措施對引導儲蓄資金流向基金市場、優化金融結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中國的基金稅收政策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基本特點
在基金運作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涉及到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等多個方面。
在所得稅方面,相似于很多國家,為了避免造成重復征稅現象,我國對基金也不征收所得稅,而對投資者獲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稅。
在營業稅方面,《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以下簡稱《通知》)指出: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征收營業稅。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2001年又專門下發通知,將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延長至2003年,反映了國家對基金行業發展的支持。
在印花稅方面,通常認為征收一定的交易印花稅會抑制頻繁交易,但實際上股票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對股票市場的影響是短期的,股市持續非理性上漲時,交易印花稅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投機。
因此,盡管《通知》將印花稅稅率降至0.4%,雙向稅率調至0.8%,但是實際稅率仍舊偏高,使基金的投資操作面臨較大的成本壓力。另外,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時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也值得探討,《通知》和后來的補充條例規定了稅收暫免至2001年12月31日。
另外,2002年國家下發了《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開放式基金的四個優惠措施: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4.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一些缺陷
總的說來,為了扶持基金行業的發展,中國的稅收政策對基金行業提供了一定的優惠,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稅收優惠規則制定過于籠統和寬泛,對特定領域的引導性不強,特別是沒有著眼于建立基金市場發展的穩定資金補充渠道這個大的方向,因而對特定資金引入的作用不明顯。
具體來說,中國對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等特定的資金缺乏明確的免稅優惠,無法像美國等成熟市場上的個人退休投資基金或者教育儲蓄投資基金那樣投入于投資基金領域。
其次,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都不規范,征稅規則的解讀不明確,優惠措施的更改不正規,各個地方執行的尺度不一致。在行業逐漸走向成熟時,稅收會成為基金運作中的一項重要成本,系統規范、符合國際慣例并且相對穩定的征稅規則是保證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
再次,隨著中國基金創新的加快,相應的稅收政策往往難以及時跟上基金創新的進程,往往是在基金創新產品推出一兩年后才出臺相應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的滯后性使得新產品在一開始面世時就面臨稅收上的不確定性。
最后,因為缺乏對私募基金的清晰監管框架,使得當前私募基金基本上在稅收體制覆蓋之外運作,顯然會形成稅收的流失。
完善基金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是合理界定中國基金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要參照成熟市場基金稅收政策的經驗,制定我國基金行業合理的稅收范圍和比率,在金融市場開放環境下,不能以過高的稅率阻礙自身發展,降低與外資基金的競爭力。
在征稅環節和程序上,做到“使基金投資者通過基金形式買賣證券的實際稅負不高于投資者直接投資于證券的稅負”,以公允的稅收水平提高行業競爭力。
二是要通過清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基金市場形成穩定的資金補充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投資渠道。例如,對于社會保障資金、企業年金、個人退休投資計劃等要制定清晰的免稅政策。
三是在所得稅方面,按照虛擬法人理論基礎,避免重復課稅,在納稅環節的選擇上建議采用代扣制,實行源頭控制;營業稅方面,當前稅率過高,可適當降低;對資本利得的征稅應當加以研究,對長期和短期資本利得或資本虧損區別對待。
四是著手研究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問題。
五是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應該重視稅收在基金運作中的調節作用,關注其對成本和收益的影響。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稅收會成為基金運作中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一方面管理公司可以研究稅收政策,采取合理方法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征稅規則在某些領域的優惠而進行產品創新,以稅收的減免作為吸引投資者的一種手段。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專家委員會委員)
相關
《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于所得稅指出:
1.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稅務會計模式;混合型模式;財稅分離
稅務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出現時間與財務會計大致相同,甚至早于財務會計,其在企業稅收籌劃、反映企業納稅義務履行情況、監督企業正確處理分配關系、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各國對于稅務會計有了較長時間的理論研究,稅務會計模式不斷發展完善,在全球范圍內大致形成了以美國為代表的財稅分離模式、以法國為代表的財稅統一模式及以日本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同時,我國對于稅務會計方面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發展還不成熟,且一般將稅務會計視為財務會計的一部分,重視程度不高。建立適當的稅務會計制度,不僅是會計學科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更是完善我國稅制的迫切要求。本論文以我國當前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為基礎,從分析稅務會計模式發展完善的必要性出發,運用分析對比的方法,與國內外發展較為成熟的稅務會計模式進行比較,直觀對比出發展背景、歷程、成效差異等,以期找出可資借鑒的成功經驗,探索出符合我國稅務會計發展的模式。
一、我國稅務會計模式建立的必要性
1.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合理把控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必然要求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稅制改革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從1994年稅制改革開始,稅收制度與企業財務制度之間的差異逐步擴大。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均是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的一種會計核算管理活動,但稅務會計因與稅法有特定聯系,相對于財務會計更加復雜。稅務會計是在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雙重約束下,進行稅務籌劃、稅金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一種會計系統。二者的處理方法、計算目的、核算程序和結果等有很大差異性,這就要求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尤其是2006年我國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使得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日趨明顯。因此,只有完善我國稅務會計制度的建立,才能充分發揮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各自的職能,規范我國會計制度。2.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完善稅收制度并保證稅收征管的重要措施首先,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有利于完善稅收制度,它的建立有利于優化當前我國的稅收制度結構,是對稅制基層結構的補充。其次,設立稅務會計有助于保證國家稅款的征收工作。企業配備既精通會計業務,又熟知稅收法律相關規定的人員,不僅能保證國家稅款及時、公平、足額征收,還能保證企業在合理、合法納稅的基礎上充分使用稅收優惠,為企業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再次,設立企業稅務會計,建立完善的稅務體系,明晰稅企權責,讓稅務人員從繁雜的財務報表檢查中解脫出來,從而大大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3.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企業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必然選擇稅收籌劃,即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及稅收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稅收政策及法規的導向,事前選擇對企業自身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來處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及理財等活動。稅收籌劃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擴大企業的利潤,是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的必經之路。然而,企業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稅務會計制度,認識到稅收籌劃的重要性,把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的一項正式的工作來處理,才能充分利用稅收籌劃給企業帶來利益,才能不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法、日三種稅務會計模式比較分析
1.美國:財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從法律制度看,美國采用的是海洋法系,即普通法系。其形成并且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法律體系并不是如中國的憲法般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主要依據經美國法院判例給予解釋,成文法再進行補充。稅法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其使用狀況也不例外。各州分散獨立的法律體制,國家沒有系統地、完整地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統一規范。從經濟體制看,美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只在宏觀上施加一定的影響,并不直接干預經濟,經濟具有高度的自由和開放性,市場決定供求,遵循公認會計原則,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從會計規范的形式來看,美國由于其會計核算規范為民間管理方式,因此,會計核算規范均以公認的會計原則為核心,其立法對會計核算規范并無直接影響。美國強調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投資者導向型會計模式”極大程度的保護了企業經濟利益,使企業的財務會計能夠自覺遵循會計原則,同時其完全不受稅法的約束,所以會計核算、提供的相關信息相對客觀、公允和真實。從企業組織形式看,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等企業形式在美國非常豐富多樣,以股份制企業為主。美國作為全球證券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企業資本的構成與法國、日本相比,自有資本占比高達55%,法國占比為36.8%,而日本只占19.8%。從融資渠道看,美國企業主要通過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通常依據公司的財務狀況和企業未來的前景作為是否持股或持股多少的重要參考。由于美國有發達的金融市場和完全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體制,企業在融資渠道的選擇上優先選擇證券市場,而銀行只是輔助渠道。由于美國財務會計過于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稅法約束,這種投資者導向型會計模式推動企業財務會計發展日臻完善,但需要統籌相關稅務和計算、核算應繳稅款時,就須根據美國復雜的稅法同步進行復雜的納稅調整。即使涉稅會計比較復雜,但美國這種稅務會計模式能夠較好地發揮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應有作用,因此還是能被諸多國家廣泛采用。2.法國:財稅統一的稅務會計模式法國的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基本統一,采用的稅務會計模式也是財稅統一型的模式,政府和稅法占據主導地位,會計服從稅法。法國這種財稅統一的會計模式明確要求:企業會計準則要與稅法的要求一致,強調繳納稅款與股東的財務報表要一致,決不允許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來處理會計相關事項。這種“政府稅收導向型”的會計模式,會計職業團體的力量較弱,過分強調按稅法規定編制財務報表,雖然可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征收,滿足稅務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企業的實際狀況,反映不夠真實、公允,滿足不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從法律制度看,法國采用大陸法系,適用于成文法,法律既系統完整,又清晰具體,邏輯縝密。法國政府通常在一定的時候借助法律使用行政等手段來干預經濟活動,會計服從于稅法,企業的財務會計往往受到公司法典、稅法典和證券法典等諸多法典的影響,以國家利益為導向。由于稅法優先會計規則,稅務部門不僅可以確定企業納稅申報的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而且還可規定企業的實際財務會計和報告實務。從經濟體制看,法國是市場經濟體制,體現很強的計劃性,政府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全方位立體地干預調控經濟,在經濟調控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政府認為企業對未來市場短期的預測應由市場來解決,而國家對整個市場中長期的預測則由國家計劃解決。因此,政府干預經濟既有宏觀層面,也有微觀層面,由此可見,計劃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法國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等企業組織形式。國有化占比較大,在國民經濟生活中擔負著重要作用。從融資渠道看,由于證券市場不夠發達,投資者普遍樂于購買國債而不愿意購買或持有股票,企業所需資金通常來源于政府或銀行。由于法國要求企業的會計準則要與稅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法國的稅務會計模式有其明顯特征,即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互統一。3.日本:財稅混合型的稅務會計模式相較美、法兩國,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既不像美國強調經濟自由,會計要保持獨立而采用的財稅分離模式,也不像法國強調稅法優先會計法則而采用的財稅合一模式,日本采用的是一種協調特征下混合型的稅務會計模式,中和二者特征,更靈活。從法律制度看,日本采用大陸法系,使用具體而詳細的法律條文。日本在會計規范方面,除了企業會計準則,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都是重要依照。日本的商法適用于所有產業活動單位法人和個體工商戶,是處理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民事法律的總規范,旨在全力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充分保障國家的稅收。商法、證券交易法既是法律,同時也是會計規范具體的條文。會計準則雖然原則條例數量多且內容細致,但其實際上是對商法、稅法以及證券交易法的補充。日本的證券交易法,用來規范股票發行和流通,稅法對企業會計有直接影響,日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所列示的費用扣減以及收益遞延等項目必須是稅法允許的。從經濟體制看,日本是市場經濟體制,政府主導市場,同時不排斥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調節市場經濟活動,以讓市場自由有序、充滿活力。但是日本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也會采取計劃調控、宏觀調控、對企業施加影響等方式參與經濟調控。從會計規范方式看,日本的會計準則與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三套法系互為補充,前者在會計處理方面規定較為系統,后者則更為詳細具體,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相比美國和法國,日本的會計準則沒有形成完善的系統,也沒有形成國家層面的總計劃,所以日本的稅務會計是一種宏觀統籌欠缺,沒有完整系統理論支撐的會計體系。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日本企業絕大多數是股份公司,中小企業眾多,雖然大企業數量較少,但在經濟活動中卻占有主導性地位,大企業之間相互持股組建起企業集團,便于維護企業長期穩定。從融資渠道看,日本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是企業集團和有影響力的商業銀行,所以政府和投資人都對財務會計有所要求。前文說到的日本的商法、稅法和證券交易法三套法律與企業會計關系密切,對會計具有直接影響。同時,日本的會計模式以企業為導向,重視為企業管理服務,會計準則的制定就是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以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進而實現納稅及時、公平,形成了日本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的稅務會計模式。
三、我國稅務會計模式探討
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調節方式上與法國、日本有一定的相似性,政府在一定時候會采取一定的手段干預經濟,經濟活動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國家不僅是資產的所有者,而且具有管理職能,這種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雙重扮演身份使得我國的產權關系比西方國家更加復雜。同時,我國的資本市場一方面上市公司以國資背景為主導,另一方面民間投資活躍度和理性度不夠,市場主體和渠道較為單一,發展不夠成熟均衡。因此,我國稅務會計模式探討不能照抄照搬國外已有的成熟的模式。在這一點上,我國的經濟體制處于日本和法國中間,正從法國的經濟形式向日本的經濟形式轉變。從法律制度看,我國屬于大陸法系,與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一樣適用于成文法。我國法律不僅體系完整,而且規定明確,具有絕對的權威,對會計模式也具有剛性的影響。因此,稅法與會計關系密切。從會計規范方式看,經過長時間的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我國當前是以包括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的《會計法》為中心,規范著財務會計核算行為。從企業組織形式看,有限責任公司占絕大多數,中小企業較多,能達到上市要求的大企業較少。從融資渠道看,我國銀企關系十分緊密,但銀行對企業的門檻要求較高,實力較強的大企業能輕易從銀行獲得貸款,另一方面很多資金周轉不靈的小企業卻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向銀行貸款,只好向小型的信貸機構尋求貸款。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會計環境與法國、日本比較接近,尤其是在經濟、法規等背景因素上,而與美國等具有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和高度發達的資本融資市場的西方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事實上,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也較傾向于日本的財稅協調稅務會計模式。根據會計發展的國際化潮流,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將逐漸由二者合一的模式發展為二者協調并存再到二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但就我國的發展現狀來看,財稅分離的稅務會計模式究竟適不適合我國,還需進一步摸索探討。從改革開放至今,近四十年時間,我國經濟社會方方面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還有許多需要不斷完善的方面。在改革的進程中,政府不可避免的采用計劃和宏觀調控的手段干預經濟是非常正確的選擇。就我國當前國情而言,實行日本的財稅協調的稅務會計模式是較為合理的。綜上所述,美國財稅會計分離的模式應是我國稅務會計模式發展的遠期目標。就目前而言,應該選擇財稅適度分離,明確財稅不同的目標,制訂相應措施保證財稅目標的實現,積極完善我國稅務會計的理論體系。美國已開了稅務會計理論體系先河,形成了完整的稅務會計理論框架;法國仍然堅持傳統處理,同時也在進行改進;日本也形成了具有明顯特色的財稅會計建設理論。總之,與美、法、日三國財稅會計相比較,我國應借鑒吸收并建立適合于我國國情且有利于我國經濟長遠發展的理論體系。有朝一日,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高度發達、法治化程度明顯提高、股份制企業日臻完善、民眾法治觀念大為改變時,財稅完全獨立的目標將指日可待。在這種會計模式下,稅務會計將賦予以下三方面的職能:
(一)核算反映職能
稅務會計的核算反映職能,即對企業的涉稅活動進行核算和反映,是稅務會計最基本的職能。稅務會計依據財務會計信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實施條例以及會計準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將會計信息調整為稅務信息,從而全面核算企業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補退等相關內容,并以價值形式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會計納稅活動,為國家組織財稅收入提供可靠準確的信息資料和決策依據。與此同時,通過加強對稅務會計提供的信息進行分析研究,一方面可以為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進一步拓展稅源、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
(二)監督管理職能
稅務會計的監督管理職能,即以價值形式對納稅人進行全面核算的納稅活動過程,同時也是稅務會計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可以說稅務會計監督管理職能寓于核算反映職能之中,即通過稅務會計系列核算方法,可以有效地監督會計主體的納稅活動是否與國家稅收法律條款相一致,進而監督會計主體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狀況,以此達到稅收宏觀調控的目的。由于稅收具有強制性,其監督管理職能也因此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通過強制性的監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證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正確計算并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法的貫徹實施,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三)預測和決策職能
稅務會計的預測和決策職能,即稅務會計通過核算和反映納稅人納稅活動的全過程,對企業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進而幫助納稅人對其稅務活動進行科學預測和決策。納稅人通過對稅務會計信息進行分析,依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主動規避較高的稅負,進行合理稅收籌劃,從而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稅務會計還應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聯系,了解政府的宏觀導向,更好地促進整個企業的快速運轉,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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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分析》
一、課題來源
20世紀70年代以來,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成為了金融創新的重要手段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經濟發展方式的逐步轉變,它已經成為了我國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普遍現象,現如今,它已經不僅僅是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成為了溝通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關鍵環節。近年來,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步伐逐漸加快,與其相關的業務與產品也在日趨完善。但是與國外相比,我國還存在嚴重的缺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認識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伴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逐步加快,我國進一步加強對其的應用就勢在必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至今,任面臨不少問題,有的是歷史問題,有的是新形勢下產生的新問題。面對當前激烈的競爭環境,許多金融機構都在尋求新的盈利模式,尤其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尋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信貸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分散了風險,增加了服務費收入,增強了商業銀行的競爭優勢。但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及亞洲新興市場國家相比,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遠遠落后。在我國加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尤其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基于此本文將對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加以分析。
二、研究目的和意義
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工具,它可以有效解決銀行投資資金短缺,儲戶存款居高不下,投資渠道有限之間的矛盾;可以使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增強,從而改善資產質量,緩解資本充足的壓力;可以使資金來源更為廣泛,從而提高系統的安全性;可以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從而使資金流動更為便捷。正是具備了這些優點信貸資產證券化才成了大多數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選擇之一,使其得以迅速發展。
與美國歐洲等具有發達金融市場的國家相比,中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相對較晚,對于它的理論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但真正從理論走向實踐則是本世紀初期。2005年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啟動。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分別進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國內多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
化,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有了長足的進步。
我國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巨大的潛力。與發達國家規模龐大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相比,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非常弱小。信貸資產證券化處于試點階段。產品的發行量和存量都非常少,在整個金融市場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但是,無論從供給面來看還是從需求面來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都有巨大的發展潛力。供給方面,規模巨大的銀行的信貸資產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需求方面,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上應存在對資產證券化有主動需求的投資者。探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可以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指引。
我國商業銀行在長期經營過程中,普遍存在資產流動性差,資金來源渠道單一,資本充足率低等突出問題。在參考國外商業銀行資產經營方式及經營技術的經驗后,信貸資產證券化被認為是一種能有效解決以上問題的手段。
當前,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已經取得了重大突破,商業銀行對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已達成了共識,國內學者們也專門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及實施做了系統的研究,取的了積極成果。但出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復雜性,加之銀行風險管理手段不足等各方面的因素,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著重重挑戰。因此,加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的研究,規范和化解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問題,對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整個國家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促進金融與國民經濟的協調與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三、國內外的學術動態及本課題的主攻方向
我國國內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最早應始于1995年,其后幾年的研究幾本局限于對資產證券化這種現象作基本認識。從1999年開始,我國對證券化的研究和關注開始逐漸增多,關注的角度從最初的國外經驗轉為對中國實施客觀條件的分析:研究范圍也逐漸變廣,開始延伸到會計法律等領域,對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宏觀經濟環境的作用及如何發揮其作用也進行了探討。
涂永紅,劉伯榮(2012)通過分析國外及香港地區的經驗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進行了設計和構想。耿明齋,鄭帆(2013)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研究,認為有利于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及優化資源配置,增進銀行資產安全性等作用。于鳳坤(2012)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原理進行了系統闡述,并全面論述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經濟領域中的作用。對如何利用資本市場,運用資產證券化機制,處理和解決我國國有銀行不良資產進行了深入探討。孫泰軍(2013)以資產證券化效率為核心,系統論述了如何提高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效率及如何建立提
前償付風險防范機制。同時對定價方法與效率的關系進行了論證。
張超英(20XX)從理論角度分析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動因的七個假說包括監督技術假說,管制稅假說等,他還從宏觀貨幣政策的角度:(1)證券化有利于緩和貨幣供給的增長,可以先將一定的貸款資金運用減出銀行部門再增加新的貸款資金運用從而緩和資金來源下的存款貨幣供給。(2)證券化因素的作用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進而使得關于貨幣市場均衡的相關參數發生變化,使市場效率得到提高。
國外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已經有了許多成熟的經驗和較科學的理論,非常值得我國借鑒。Thomas(2012)分析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財富和風險轉移。Obay(2013)通過對美國200家銀行資產證券化數據研究指出資本充足率與資產證券化水平不相關。Dionne等(2013)對加拿大銀行樣本進行分析發現資產證券化會降低銀行風險資本率,給銀行帶來破產風險。喻國平(20XX)系統性的研究了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優點。
Steven L.Schwartz《結構金融資產證券化原理指南》(20XX)是資產證券化的經典著作。在其最新第三版《結構金融資產證券化原理指南》(2013)中闡述了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真實銷售和信用增級原理,準確解讀了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稅收、會計、監管和跨國證券化問題。
Giannini,Alberto和Preventative(2013)認為資產證券化將銀行資產負債表的信貸風險轉移到市場。因此有必要加強對銀行資產的管理,其中之一就是提高銀行的透明度。他們認為雖然資產證券化使得以次級抵押貸款為基礎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再是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內容,但是這也使得金融風險通過SPV不斷地向市場擴散。Gustavo Suarez(20XX)認為資產證券化在降低商業銀行資本需求的同時進一步加劇而不是分散了商業銀行風險。
國外資產證券化研究始于基本原理、動因以及作用研究,目前則主要集中于資產證券化定價分析、風險管理以及對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的反思。但對資產證券化實施過程中風險的研究以及對資產證券化理論和實踐的反思多停留在技術層面,偏重定量分析,缺乏定性分析,特別是缺乏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根本性認識。
本課題的主攻方向是:對我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
四、閱讀的主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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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歐敏睿.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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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內容
本文一共有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概述。第二部分,結合數據等分析我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第三部分,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第四部分,針對工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的提出自己的建議。
1 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1.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1.2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操作流程
1.3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2.1工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
2.2工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特點
3 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
3.1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
3.2 缺乏與資產證券化相配套的外部法律環境
3.3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不高
3.4 風險評級的基礎數據和技術條件不足
3.5 證券化信息披露不規范
4 推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4.1 完善法律體系、健全實施細則
4.2 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4.3 豐富基礎資產的種類
4.4 增強信用評級能力、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
4.5 培養合格機構投資者
4.6 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
六、途徑及進度
途徑:主要是通過在圖書館,互聯網的電子書和室查閱相關的期刊文獻以及從各大金融網址下載的數據來了解這個論題發展的動態,使用圖書館的電子資源增進對這個論題的認識,并通過和指導老師一起探討進一步深化理解本論題。
進度:
1、20XX年11月15日前:搜尋文獻,完成外文翻譯,交指導老師。
3、2017年1月30日前:提交論文初稿,期間將論文初稿交指導老師批閱。 4、2017年2月25日前:提交論文二稿,期間按指導老師意見進行修改。 5、2017年4月30日前:在老師指導下,學生修改至少三稿完成正文定稿。 6、2017年5月10日前:交畢業論文正本,質量達到規定要求。 裝訂論文 7、20XX年5月22日前:指導教師將評閱好的畢業論文交教研室。
8、20XX年5月24日:開始形式審查,上網查詢。
9、20XX年5月25日:交叉評閱。
10、2017年6月2-3日:答辯 2、20XX年12月15日前:交開題報告正本,質量達到規定要求
隨著“費改稅”進入深水區,結構性減稅步子的邁開,近年來我國財稅體制的改革是繼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最為深入的和根本性的改革。而我國由于經濟結構的復雜和區域間差異較大,稅收改革一步到位風險過大,因此一般采用先試點,再推廣的方式進行。如2011年初在重慶和上海試點的房產稅、2012年從上海開始試點的“營改增”,以及最近呼聲漸高的環境稅。由于稅收試點是驗證稅收效應,測定稅收改革目的是否能實現以及實現程度大小的實驗田,試點的選取對于稅收改革至關重要。鑒于此,在確定稅收試點之前,應先進行試點的價值評估,選取最能實現稅收改革目的的省區作為試點。本文欲運用B-S模型進行稅收試點的估價。
1973美國經濟學家Fischer Black和Myron S.Scholes 在政治經濟學雜志上發表了《期權定價與公司負債》的論文,創立了布萊克-斯克爾斯期權定價模型(簡稱B-S模型),Robert Merton對其進行了修訂,為新興衍生金融市場的各種金融工具的定價提供了一種合理的方法。后來,該模型被引入項目價值評估領域,使得人們重新思考項目價值中所包含的期權要素的價值。
本文選取B-S模型評估稅收試點的價值,是因為稅收試點帶來的收益不僅僅體現在試點推行期,更體現在它對于后續是否擴圍的價值。沒有試點,就沒有后續的擴圍。因此,稅收試點相當于實物期權中的擴張期權。擴張期權是指取得后續投資機會的權利,如果今天不投資,就會失去未來擴張的選擇權。對于稅收改革來說,如果不試點,就失去了未來擴圍的選擇權。且試點對于未來擴圍的價值甚至可以高于試點期的價值。
二、Black-Scholes期權定價理論基礎
1、B-S期權定價模型的基本思路
B-S期權定價模型的基本思路為:構造一個包含股票和以該股票為標的的衍生產品頭寸的證券組合,如果無套利機會,那么該組合的收益率應為無風險利率。這是因為短期內,如果股票價格上升,那么以該股票為標的的看漲期權的價值上漲,而以該股票為標的的看跌期權的價值下降。所以,當證券組合為股票和以該股票為標的的衍生產品時,股票本身的損益和衍生產品的損益對沖,最終可降低組合的風險,但同時也會降低預期收益,無套利機會時,組合的收益率就為市場無風險報酬率。
2、B-S期權定價模型的基本假設
(1)在期權壽命期內,買方期權標的股票不發放股利,也不做其他分配;(2)股票或期權的買賣沒有交易成本;(3)短期的無風險利率是已知的,并且在期權壽命期內保持不變(4)任何證券購買者能以短期的無風險利率借得任何數量的資金;(5)允許賣空,賣空者將立即得到賣空股票當天價格的資金;(6)看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即期權為歐式期權;(7)所有者證券交易都是連續發生的,股票價格隨機游走。
3、B-S期權定價模型的方程式
三、稅收試點的期權特征
稅收試點實質是實物期權的一種。我們國家之所以在全面進行稅收改革前先進行試點,是因為對于稅收改革的后果不能確知,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如果不試點,而是直接全面推出,一旦對市場的沖擊過大,或者負稅人反應較激烈,那么帶來的損失會巨大。因此,稅收試點是回避或轉移風險的一種形式,這與金融期權是一樣的。
政府先選取一些省區進行試點,實質相當于買入一份看漲期權,即有了試點,后面全面推廣成為可能。因此,稅收試點是一種擴張期權。擴張期權是一種后續選擇權,只有前期投資了,才能預估投資的整體收益狀況,從而為二期投資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使第一期項目結束時,能正確決策是否繼續投資于第二期項目。最終判斷標準為:一期凈現值+擴張期權價值>0 ,一期項目可行;一期凈現值+擴張期權價值≤0,一期項目不可行。同理,稅收試點就是實物期權的第一期投資,目的是看看“水深水淺”,為稅收改革全面擴圍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使得試點期滿,能正確決定是否全面推廣。
四、B-S模型在稅收試點中的運用
1.參數的確定
實物期權的的概念是由Stewart Myers(1977)提出。他認為,可以用標準期權的估價方法來推導實物期權的定價模型。一個投資方案產生的現金流量所創造的利潤,來自于截止目前所擁有資產的使用,再加上一個對未來投資機會的選擇權。但是實物期權與金融期權相比,流行性差,風險更高,因此將B-S模型運用于實物期權估價,應進行一些相應的修正。而稅收試點作為實物期權中的擴張期權,需修正的項目更多。因為金融期權中,標的資產有直接的市場價格,而稅收試點的收益除了可直接用貨幣衡量的收益,還有一些非貨幣收益,如因稅收改革帶來的消費行為和投資行為的變化、家庭結構的調整、對未來預期的變化等等。
對比在金融期權中的運用,B-S模型在稅收試點運用中的各參數的調整如表一所列:
具體運用中,各參數的確定如下:
(1)稅收改革全面推廣后預計收益的現值S0。對于一般實物期權,S0為第二期項目預計未來經營現金流量的現值。對于稅收試點來說,第二期項目預計收益應以稅收改革的主要目的來確定。比如“營改增”的主要目的是結構性減稅,S0就應以全面擴圍后,應稅主體年減稅金額的現值計算;環境稅的主要目的是環境的改善,S0就為稅收全面征收后,環境改善收益的現值來計算(環境改善的收益包括人們健康狀況的變好、企業能源消耗的減少、國家臭氧層的損耗量以及溫室氣體的減排量帶來的正效益,這方面的計量可采用或有估價法)。由于第二期項目預計未來收益的現值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應采用含有風險的折現率折現。
(2)擴圍投入的現值X。稅收試點期權執行價格的現值是指全面擴圍的再投入的現值,包括為適應稅收改革而需投入的新設備、相關人員的培訓費、稅收改革帶來的征稅和納稅的摩擦成本等。這部分投入可通過預算獲取,應采用無風險利率折現。
(3)連續復利的無風險年利率rc。rc在這里與一般金融期權估價里的無風險利率無異。可采用短期國債年利率換算成連續復利的無風險年利率作為rc。
(4)試點期t。對于稅收試點期權,t 的確定較簡單,可直接將試點期作為t。
(5)稅收改革帶來的收益的波動率σ。σ為稅收改革帶來的收益偏離預期的大小,主要是因預期本身可能的誤差、稅收改革環境的變化、意外事件發生帶來的收益的變化等造成的。在稅收制度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稅收改革帶來的收益的波動率主要是隨宏觀經濟狀況的好壞而波動。該指標可通過歷史數據的統計分析,然后適當調整獲取。
2.模型的運用
下面我們以“營改增”試點為例,驗證B-S模型在稅收試點運用中的可行性。首先,我們需做如下假定:(1)連續復利的無風險利率已知;(2)不考慮稅收改革帶來的摩擦成本;(3)稅收改革帶來的收益率服從正態分布;(4)相關主體對于稅收改革的反應可預測。
“營改增”的目的是結構性減稅,因此我們在確定稅收改革帶來的收益時主要以減稅幅度作為衡量指標。“營改增”是以上海為先行者,然后逐步擴圍。我們以上海的試點作為第一期,那么t=8/12年。據中金公司測算,如果試點擴大到全國,年減稅可達470億―700億元。(2012年先后試行的十省市實際減稅超過400億)。我們取中位數585億元,那么S0=585×(P/A,i,n)。(i為社會資金平均含風險的報酬率, n為政策持續期)。“營改增”的投入主要體現在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稅收改革本身的摩擦成本方面。而摩擦成本主要包括涉稅企業因改革而進行的戰略調整、新增的相關管理費用、相關部門適應性成本等。由于這些成本存在準確計量的困難,而且面臨任何宏觀經濟的改革企業均會發生,我們在這里不予考慮。那么,模型中執行價格X=人員培訓費。我們假定了連續復利的無風險利率已知,那么,估價的關鍵就是收益的波動率。收益的波動率在這里為實際減稅偏離預期程度的大小。該值我們可用歷史上稅收改革成果偏離預期程度的大小,經過適當調低,然后考慮未來宏觀經濟周期來確定。然后將上述指標帶入(*)式,即可求出稅收試點的價值。
2008年美國爆發金融危機,至今已三年有余,危機不僅給西方國家帶來嚴重困難,而且迅速影響到全世界。2009年全球經濟下跌0.6%,西方國家下跌3.4%,國際貿易萎縮23%,國際直接投資下降37%,失業人數增加3000多萬。2010年經濟雖然有所復蘇,但增長乏力,美歐經濟僅增長了2.8%和1.7%,全球經濟增長5%主要是由于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帶動的。今年疲勢依舊,西方國家赤字增加,債臺高筑,失業人數居高不下,勞動群眾示威此起彼伏,表達自己的不滿。西方金融危機是資本主義基本矛盾的反映,它周期性地出現,隔七八年必來一次,不自今日始,也不會至此結束。但這次金融危機有其特點,告訴了我們很多值得深思的東西,值得加以研究。這里僅提出幾個與我國社會發展與時代進步有關的問題,談一點看法。
美國這次金融危機是由次貸泡沫破裂引發的,是虛擬資本天馬行空式的發展與實體經濟嚴重脫離的必然結果。虛擬資本與實體經濟嚴重背離,暴露出資本逐利的本質,逐利達到反常的程度,不僅使資本與勞動的矛盾激化,而且使借貸資本與實體資本矛盾激化,借貸資本之間的矛盾激化,危機必然爆發。
虛擬資本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以股票、有價證券、國債為代表的虛擬資本,自身沒有價值、它所代表的資本的貨幣價值也是虛擬的,只是代表有權取得未來剩余價值的資本所有權證書。股份制和債券制可以使資本與資本持有者分離,使資本持有者的資本在保持資本所有權并索取一定剩余價值權的基礎上與實有資本相結合,使閑散資本通過買賣流通集中集聚和重新組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這是非股份制經濟所不能完成的。它這種可以分離買賣組合,所有權及剩余索取權含量會隨著其市場價值變化而變化波動的特點,使之既具有集聚資本、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發展作用的一面,又具有風險、投機和欺詐、破壞生產力的一面。由于股票價格會受供求關系、輿論、政治形勢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與預期股息收益成正比,而與銀行利息成反比,可以脫離實體資本實際運行狀況,這就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投機和欺詐,成為資本榨取剩余價值的一種手段。馬克思指出:股份制再生產出了一種新的金融貴族,一種新的寄生蟲,一種發起人、創業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創立公司、發行股票和進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產出了一整套投機和欺詐活動。 ② 因為財產在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運動和轉移就純粹變成了交易所賭博的結果。恩格斯說:證券交易所是資本主義贏利的頂峰,在那里所有權完全直接變成了盜竊。③
100年后的今天,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再發展到金融資本壟斷階段。資本主義的寄生性與腐朽性進一步發展,資本主義虛擬資本及其投機、欺詐性也有了新的更大發展。其生產職能下降,投機、欺詐職能上升為主體地位;聚集資本的職能下降,利用資本運動逐利的職能上升為主體地位;規模無比增大,實體資本規模下降,虛擬資本規模上升為主體地位。2006年美國金融衍生品總量達518萬億美元,是GDP的40倍,其中各種債券和資產券是GDP的6.8倍;現在金融衍生品總量則發展到高達GDP的418倍。美國制造業的產值占GDP的比例由1960年的29.7%,下降為1980年的23.5%,1987年的20%,2007年的不到12%,虛擬經濟和服務業的產值占GDP的比例則從1950年的11%上升為80%,而金融、房地產服務業的利潤則占到總利潤的70%。美國本來是世界上最大的物質生產基地,能源、鋼鐵、汽車、制造業都居世界第一位,這些年來這些產業都逐步衰落了。制造業不斷空洞化,證券業、軍事工業以及與軍事有關的高科技研究卻瘋狂發展。美國每年軍事開支高達5000多億美元,軍事開支占世界軍事開支的40%。債臺高筑。2010年,美國公債達到11萬億美元,占GDP的54%和稅收的674%,每年借款占稅收的248%。美國財政部必須每年再支付其債務的一半以上,國債券利息占到債務負擔的34%。不僅國家負債,老百姓也負債。美國家庭私人負債由1979年占GDP的46%,上升為2007年98%,負債比自有資金高50多倍。1974~2008年,美國家庭負債由6800億美元增至14萬億美元,④平均每個家庭負債21.7萬美元。
其他西方國家的情況也是這樣。二戰以來,西方國家GDP年平均增長不到4%,全球貿易年平均增長6%,但貨幣則以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長。2010年全球經濟增長4%,股市值年增長達到14.8%。2010年全球貨幣交易額超過1000萬億美元,其中與物質生產有關的僅占1%,貨幣存量比GDP高16倍。2007年,世界外匯資本和金融衍生品交易量為3259萬億美元,是當年世界GDP的67倍;2009年,全球外匯市場日均成交量4.2萬億美元,是商品和服務量日交易量的90倍;金融衍生品場內交易日成交量10萬億美元,達到產品和服務日交易量的200多倍。2010年全球債券市場109萬億美元,是全球GDP的1.9倍。⑤2010年,歐洲的公債相當于GDP的80%,其中英國為100%,日本為204%,加拿大為100%,法國為77%,希臘為135%,其中2/3是欠國外的。
西方國家虛擬資本如此瘋狂地發展,是資本主義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是資本本性的必然反映,是資本主義寄生性、腐朽性、垂死性發展的集中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