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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實施細則

時間:2022-07-30 07: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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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制劑的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制劑的申報與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醫療機構制劑的配制、調劑使用,以及進行相關的審批、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制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制劑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醫療機構制劑的申請人,應當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但是必須同時提出委托配制制劑的申請。接受委托配制的單位應當是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者取得《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委托配制的制劑劑型應當與受托方持有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所載明的范圍一致。

第六條醫療機構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內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使用,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載明的診療范圍一致。

第二章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應當進行相應的臨床前研究,包括處方篩選、配制工藝、質量指標、藥理、毒理學研究等。

第八條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所報送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范。

第九條申請制劑所用的化學原料藥及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必須具有藥品批準文號,并符合法定的藥品標準。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制劑的名稱,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命名原則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使用的輔料和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制劑的說明書和包裝標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申報的資料,在批準制劑申請時一并予以核準。

醫療機構制劑的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藥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的管理規定印制,其文字、圖案不得超出核準的內容,并需標注“本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使用”字樣。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

(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二)含有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活性成份的品種;

(三)除變態反應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藥注射劑;

(五)中藥、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

(六)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第十五條申請配制醫療機構制劑,申請人應當填寫《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送有關資料和制劑實樣。

第十六條收到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申請受理后10日內組織現場考察,抽取連續3批檢驗用樣品,通知指定的藥品檢驗所進行樣品檢驗和質量標準技術復核。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將審查意見、考察報告及申報資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接到檢驗通知的藥品檢驗所應當在40日內完成樣品檢驗和質量標準技術復核,出具檢驗報告書及標準復核意見,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抄送通知其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申請人。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資料后4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符合規定的,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

申請配制的化學制劑已有同品種獲得制劑批準文號的,可以免于進行臨床研究。

第二十條臨床研究用的制劑,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劑應當符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制劑的臨床研究,應當在獲得《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書以及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按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實施。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制劑的臨床研究,應當在本醫療機構按照臨床研究方案進行,受試例數不得少于60例。

第二十三條完成臨床研究后,申請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床研究總結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全部申報資料后40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評,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做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及制劑批準文號,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格式為:

X藥制字H(Z)+4位年號+4位流水號。

X-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H-化學制劑,Z-中藥制劑。

第三章調劑使用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制劑一般不得調劑使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需要調劑使用的,屬省級轄區內醫療機構制劑調劑的,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特殊制劑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醫療機構制劑調劑的,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省級轄區內申請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的,應當由使用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說明使用理由、期限、數量和范圍,并報送有關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特殊制劑的調劑使用,應當由取得制劑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說明使用理由、期限、數量和范圍,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使用單位將審查意見和相關資料一并報送使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取得制劑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應當對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負責。接受調劑的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制劑的說明書使用制劑,并對超范圍使用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不得超出規定的期限、數量和范圍。

第四章補充申請與再注冊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質量標準,并不得擅自變更工藝、處方、配制地點和委托配制單位。需要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補充申請,報送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原申請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冊申請,報送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再注冊申請后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再注冊的決定。準予再注冊的,應當自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予以換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決定不予再注冊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批準再注冊,并注銷制劑批準文號:

(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二)按照本辦法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已被注銷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制劑,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經配制的,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配制和使用制劑的醫療機構應當注意觀察制劑不良反應,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報告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質量不穩定、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制劑,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停止配制,并撤銷其批準文號。

已被撤銷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制劑,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經配制的,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制劑的抽查檢驗,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抽查檢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再具有配制制劑的資格或者條件時,其取得的相應制劑批準文號自行廢止,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注銷,但允許委托配制的中藥制劑批準文號除外。允許委托配制的中藥制劑如需繼續配制,可參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變更委托配制單位的規定提出委托配制的補充申請。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未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標準配制制劑的,屬于《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情形,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申報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申請批準證明文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該申請不予受理,對申請人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已取得批準證明文件的,撤銷其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醫療機構制劑廣告。

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固定處方制劑”,是指制劑處方固定不變,配制工藝成熟,并且可在臨床上長期使用于某一病癥的制劑。

第2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政府對各鄉鎮政府(丹鳳城區管委會)和縣直相關部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情況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創建藥品安全示范縣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具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目標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考核內容分為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兩部分。

(一)食品安全。各鄉鎮政府(丹鳳城區管委會)食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政府工作情況、綜合監管工作情況。

縣直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公共管理、部門監管(種植養殖環節、生產加工環節、市場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等監管情況)和其它工作情況。

(二)藥品安全。各鄉鎮政府(丹鳳城區管委會)藥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政府落實藥品安全責任情況,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情況,藥品質量監管情況,藥品安全應急機制建立運行情況,藥品安全知識宣傳情況。

縣直相關部門藥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公共職責和部門監管情況。

第五條縣政府每年與各鄉鎮政府(丹鳳城區管委會)和縣直相關部門簽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書,根據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任務,確定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考核單位可適時調整。年度考核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創建藥品安全示范縣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制定,分別以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和縣創建藥品安全示范縣工作領導組名義印發實施。

第六條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鄉鎮政府(丹鳳城區管委會)和縣直相關部門分別在每年11月30日前,對本鄉鎮、本部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向考核工作牽頭單位遞交書面自查材料。

第七條組織考核一般在年底前進行。考核組通過聽取鄉鎮政府(丹鳳城區管委會)、縣直相關部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情況匯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及記錄,現場抽查、了解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安全狀況等方式,對照考核實施細則逐項進行評分。

第八條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對同時具有食品安全與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考核單位,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各占50分。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其中優秀比例分配為:鄉鎮政府6名(設一、二、三等獎),縣直相關單位2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發生集體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藥械經營使用單位經營使用假劣藥械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二)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較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增加的。

第十條考核結束后,由考核組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經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縣創建藥品安全示范縣工作領導組審定后上報縣政府。

第3篇

    1997年4月11日,深圳市商標事務所深圳市金匱醫藥貿易公司(下稱深圳公司)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訴,反映昆明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明公司)生產的安必新膠囊侵犯其"安必新"商標專用權。云南省工商局于1997年4月15日立案。經查,"安必新"系深圳公司于1997年1月24日經云南省衛生廳批準生產氨芐青霉素膠囊,商品名為安必新膠囊。昆明公司于1996年4月投入生產,6月停業生產。生產的大部分安必新膠囊已于96年銷售,97年2月28日后共銷售8050盒,總價款115630元。

    云南省工商局認為,昆明公司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38條第(4)項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商標法》第39條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1997年10月20日云南省工商局作出如下處罰:

    1.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2. 按其于1997年2月28日后銷售的8050盒侵權商品總價款115630元的20%處以罰款23126元。

    深圳公司不服云南省工商局云工商標處字(1997)2號行政處罰決定,于1998年6月8日向國家工商局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原處罰決定,其主要理由為:第一,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第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第三,顯失公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審查,認為該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條件,于1998年6月22日決定予以受理,受理時間從1998年6月15日起開始計算。1998年7月27日,深圳公司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回復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40條規定,在復議決定作出前準予深圳公司撤回申請。

    案件評析

    人用藥品是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商品,《商標法》對此作了較嚴格的管理規定。昆明公司生產的安必新膠囊侵犯了深圳公司"安必新"商標專用權,云南省工商局對此進行處理是正確的。

    "安必新"是深圳公司在人用藥品上的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即使昆明公司在"安必新"商標注冊前就在膠囊上使用"安必新"字樣,但并不能對抗在后取得的商標專用權。況且,根據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人用藥品名稱由衛生部批準,商品名報衛生部門備案,商品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因此,云南省衛生廳關于安必新商品名的批復無法律效力。

    "安必新"商標核準注冊時間是1997年2月28日,自核準注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因此,昆明公司在此之前生產銷售安必新膠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在此之后生產銷售安必新膠囊的行為,則構成商標侵權。鑒于昆明公司已于1996年6月停止生產,因此只對1997年2月28日后銷售8050盒的行為追究了侵權行政責任。

第4篇

關鍵詞:藥品采購;管理模式;模式建立

一、對重點部門與重點崗位的分析

藥品管理任務開展階段要協調好各崗位的工作內容,在分配任務時考慮全面因素。多個部門共同配合,對藥品的采購環節進行監管,保障醫療服務的完成質量。藥品采購監管部門與崗位職責如下。

1、對管理部門和崗位的分析

管理部門在開展日常監管工作期間對藥品的采購現狀會有初步了解,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所制定的管理計劃更具有可行性,同時也是管理部門工作體系完善的方法。會針對藥品的質量與生產日期進行重點管理,新類型的藥品在采購環節中要充分考慮是否能夠達到建設目標,采購會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業務科室有私自采購藥品現象,存在采購審批不合理現象,特別是對新藥采購申請資料的審核不夠嚴格,藥品采購計劃審核不夠嚴格。再次是對藥品采購與使用情況也沒能進行定期的檢查、考核和督察,對藥品采購發票缺乏準確審核,有提前或拖后支付貨款現象。

2、對采購部門和崗位的分析

藥品采購部門沒能對藥品采購情況進行具體的統計、分析,擬訂的采購計劃不合理,存在私自采購藥品或超計劃采購藥品的現象。藥品采購目錄擬訂缺乏合理性,對新品種藥物的采購申請資料查詢和初審不夠嚴格;藥品采購發票核對不準確,沒能按物價政策及時調整藥品零售價格,故意拖延驗收;藥品庫存報表不準確,未能及時準確上報、反饋藥品采購、驗收情況等。

3、對使用部門和崗位的分析

在藥品使用方面,處方醫師沒能自覺遵守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規定、藥品管理法、抗菌藥物臨床規范使用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在開具處方時存在超范圍、超劑量開方等不合理用藥行為。各科主任未能按規定程序進行新藥申請,優化新藥引進,保證臨床用藥的先進性,防止出現藥品臨床非法促銷現象和有處方權的醫師接受藥品經銷商回扣的行為。

二、采取的措施

1、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藥事管理組織

有關于藥品采購的相關制度要及時完善,以采購階段常見的問題為改進依據,完善并補充現有的管理體系。藥品管理是在法律法規約束下進行的,由管理部門負責向基層落實,開展時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況,也要及時改進,以免影響到藥品行業發展。醫院單位也要加快管理制度的完善速度,在各科室確定管理形式,并指派負責人對藥品的采購環節進行嚴格管理,為工作任務進行打下堅實基礎。工作任務的劃分要科學合理,觀察是否會影響到醫療服務質量,嚴格控制控制藥品采購對實現醫療服務質量提升計劃有很大的幫助。各部門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也要與其他部門緊密配合,加強工作上的交流溝通,這樣才能避免出現制度落實不徹底的現象。

2、建立合理的采購流程規范采購管理

確定采購計劃后首先要與管理部門相互溝通,確定最佳的采購方案,審批報告得到批準后可以進行接下來的采購計劃。采購數量要結合使用消耗量來進行計算,采購后進行對賬處理,這樣更有助于節省資金使用,使采購環節更合理的進行。采購過程中執行采購目錄,公開采購流程,限制采購權限,進一步理順藥品采購、驗收、使用、分析、考核等各個環節,實行逐級審批。制定統一的藥品集中采購管理臺帳,確定各項工作責任人。采購有審批,論證有記錄,管理有分析,并把藥品的采購與使用與考核掛鉤。

3、建立監管機制促進藥品合理使用

通過監管體系完善來促進藥品的使用更科學合理,采購管理模式要根據藥品行業發展現狀及時的更新進步,為接下來所進行的藥品使用管理計劃創造有利條件。需要使用藥品時要嚴格的填寫記錄表,以免影響到后續的審核,對于藥品的使用監管要定期進行,觀察資料中所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使用標注,發現不合理的現象更要及時采取解決措施,避免問題在藥品采購與使用環節再次發生。藥劑科每月統計金額排序前15位的藥品和使用該藥品排序前15位的科室、醫師;每月還在門診隨機抽取500張處方,對不合理用藥進行分析評價。規范抗菌藥物的使用,以衛生部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為標準,并對照患者的臨床診斷進行分析評價,在院內通報不合理處方和評價結果,對用藥不合理的科室、個人及時進行干預。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科室綜合目標考核與行風建設,與獎金發放掛鉤。

4、加大宣傳教育建立長效機制

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印發法律法規手冊,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素質,培養醫生良好的職業道德,尤其是對采購和使用等重點崗位,明確紀律要求,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提高廉潔意識。建立醫德醫風檔案,納入年終考核,紀檢人員參加與藥品目錄修訂和引進新藥的討論,并定期對討論,審批等資料進行抽查,針對異常用藥情況,上報藥事管理委員會通過討論及時解決,保障真正實現有效、安全、經濟、合理用藥。

三、對違反規定的處置

在藥品采購、使用過程中對違反規定的個人,初犯者由本院紀檢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違反者寫出書面檢查并扣除其獎金;第三次違反者對責任人進行院內通報批評,并對其進行一次申告待崗。超過三次者責令其待崗學習,延遲該醫師的職稱晉升和進修,并不得參與評優。還要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題培訓教育,期滿須經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崗;情節嚴重的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四、新模式運行后的成效

1、藥品采購更規范

以前藥品采購是由藥劑科制訂計劃經領導審批后直接向定點供應的醫藥公司購買。現在實現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通過衛生采購中心平臺進行招標,再由協管公司供貨,接受中心監督,減少了中間環節,避免了直接采購的弊端。更換新品種時每一個品種均在藥事管理委員會會議上討論投票,避免了盲目追求高、新、貴的問題,確保質優價廉的藥品進入醫院,切實降低了藥品的成本,降低了藥品消費比例,減輕患者的負擔。

2、藥品使用更合理

制度完善后,明確了獎懲辦法,避免了臨床非法促銷和不合理用藥。臨床醫師用藥謹慎了,各科室嚴格按制度執行,特別是在抗菌藥物應用上,嚴格執行抗菌藥物臨床規范使用實施細則,嚴格按照三級管理使用。全面規范了臨床用藥秩序,通過完善制度、規范操作、優化流程、加強管理,藥品結構趨于合理。臨床用藥合理規范,一些不良反應多,臨床長期不用的藥品品種被淘汰,臨床需要療效確切的專科用藥被引進。

結語:通過制定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應用新的管理模式,避免了藥品采購、使用過程中的不正之風。提高了用藥質量,保障了用藥安全,降低了藥品成本,在藥品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參考文獻:

第5篇

【摘要】規范開展處方點評工作,有效提高醫院合理用藥水平,促進醫療質量的提高。

【關鍵詞】處方 點評 合理用藥

醫療質量是醫院工作的核心,而安全、有效、經濟的臨床用藥是醫院合理用藥的基本原則,是醫療質量管理的核心之一。處方點評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根據衛生部《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于2011年1—12月認真開展處方點評工作,明顯提高了臨床合理用藥水平,不合理用藥引起的醫療糾紛顯著下降,促進了醫療質量的提高,保障了患者用藥安全。現將我院處方點評工作與體會總結如下。

1、 規范開展處方點評工作

1.1 明確處方點評工作的意義 ,提高認識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和制藥工業水平均取得了巨大發展,但隨之而來的是市場化帶來的藥品過度使用問題。《處方管理辦法》要求醫療機構建立處方點評制度的目的是針對目前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通過醫療機構實施處方點評,對不合理用藥問題進行動態監測和有效干預,促進藥物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改善醫患關系,構建“和諧社會”。我院按要求組織醫、藥、護、技專業人員,認真學習《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執業醫師法》,使其充分認識到合理用藥是醫療衛生改革的重要環節,是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醫療質量管理的核心,是保障醫療安全的重要行為規范。

1.2 健全組織機構,規范開展處方點評工作 我院成立由藥事管理委員會和醫療質量管理人員為成員的處方點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處方點評實施細則,成立由臨床藥學專家、臨床醫學專家、醫療質量管理人員等為成員的處方點評專家組,實施以處方點評為基礎的醫療質量監督工作,對統計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并向醫院主管領導建議改進目標和改進措施(可針對不同科室),藥劑科中級以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處方點評小組,承擔抽樣、統計、評估工作,規范開展處方點評工作。

1.3 組織培訓學習,加強醫師用藥行為干預 首先,在繼續醫學教育中把藥物治療學,合理用藥知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處方管理辦法》等列為重要內容,進行全員培訓學習;藥劑科定期出版藥學通訊,新藥介紹、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分析、不合理用藥處方分析討論、藥學動態及典型藥害事件報道等,進行合理用藥引導。用黨和國家反腐倡廉、反商業賄賂、醫風醫德行為規范等條例經常教育提醒全體職工。

1.4 抓住重點環節,落實整改措施 處方點評工作是一項科學性、專業性、復雜性、長期性工作,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書寫不規范、內容有缺項,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齡、月齡,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等都屬于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包括適應癥不適宜,遴選藥品不適宜,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用法、用量不適宜,聯合用藥不適宜,重復給藥,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比如,可用一代、二代頭孢卻用了三代、四代頭孢。超常處方包括無適應癥用藥,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的藥物。門診處方重點抓好處方書寫規范性,準確性,特別是年齡、通用名、用法、用量、配伍及醫師簽名、藥師審核和用藥指導等等,住院醫囑重點抓好用藥適宜性、適應癥,特別是抗生素的預防性使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的應用、心腦血管疾病用藥、糖尿病用藥、解熱鎮痛藥物及麻醉、精神類藥品管理等重點環節.通報點評結果,對于普遍性問題,應主要通過宣傳、培訓的方法解決,并適時進行考核、公示,逐步改進;對于嚴重性問題,特別是容易導致患者發生嚴重不良后果的問題,應進行針對性教育、整改。

1.5 落實獎懲制度 對認真執行合理用藥、執行好的科室及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同時與晉升、晉職、評優掛鉤。對執行差的科室及個人,特別是發生≥3次的超常處方予以批評、通報、經濟處罰,嚴重者給予離崗培訓等處罰。

2、 結果

與2010年1—12月相比,因不合理用藥導致的醫療損害減少了50%,門診處方平均費用下降了18.3%,住院患者日平均費用下降11.2%,抗生素使用率<60%,病原菌檢測率>30%,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率﹥65%,處方通用名使用率達99%。合理用藥≥95%。

3、 討論

3.1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認真學習衛生部《處方點評管理規范》,總結因不合理用藥導致的危害,院領導集體明確處方點評是醫療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醫療安全的重要措施。法人院長親自抓,分管院長具體負責,藥劑科、醫務科按處方點評實施細則,每月檢查、評價、督導落實及整改。

3.2 抓重點環節,持續改進 門診重點抓處方書寫規范性,準確性、適宜性,住院醫囑重點抓用藥合理性,全院突出抓抗生素合理使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的應用、品和管理,對共性問題通過培訓、學習、通報及時糾正,持續改進,不斷完善。

第6篇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科學監管的理念,以確保公眾用藥安全為目標,以解決影響藥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和深層次矛盾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通過提高標準、嚴格準入、強化監管、落實責任,進一步整治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健全藥品安全監管機制,促進醫藥產業又好又快發展,提高公眾用藥安全水平。

(二)總體目標。通過深入整治,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強化藥品市場準入管理和安全監管,提高藥品質量安全控制水平,增強企業安全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確保不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故。具體要求是:進一步規范藥品生產秩序;進一步強化高風險藥品、醫療器械全過程監管,嚴格排查各環節的風險因素和安全隱患,杜絕高風險藥品和醫療器械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行為,全面實施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提高藥品使用環節的質量管理水平;進一步規范藥品購銷行為,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走票、超方式、超范圍和出租或轉讓柜臺等藥品經營行為;進一步加強藥品的分類管理;進一步規范藥品廣告、互聯網藥品信息和交易行為。

二、重點整治任務

(一)強化藥品生產監管。監督企業認真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強化對藥品生產全過程的監管。開展高風險藥品包裝材料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整治用于注射劑包裝的不易清洗的醫藥包材。進一步完善派駐監督員和質量受權人制度,推動企業建立和完善以實施藥品GMP為核心,駐廠監督員與藥品質量受權人、藥品生產、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等部門協調統一、內外結合的質量保證體系。強化藥品委托生產、委托檢驗監督管理,嚴格藥品委托生產的審批標準,加強對委托加工藥品生產的監督檢查。

(二)強化藥品流通監管。進一步完善藥品營銷人員登記備案制度,加強藥品購銷票據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藥品批發企業,重點查處無證經營、掛靠經營、走票、超方式、超范圍經營和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對藥品零售企業,重點解決出租出借柜臺、超范圍、超方式經營、藥品分類管理不到位以及藥學技術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等問題;對不能統一配送藥品的零售連鎖企業,責令退出連鎖經營。嚴格規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委托非藥品物流企業儲存配送藥品的行為。大力整治虛假違法藥品廣告,對嚴重違法廣告所宣傳的藥品,堅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其在轄區內的銷售。

(三)強化藥品使用監管。依據《省藥品使用條例》,加大《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實施力度,扎實推進藥品使用質量規范化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進、儲存和質量管理工作,促進合理用藥。配合上級做好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工作,淘汰不具備配制條件、質量不能保證、療效不確切、安全風險較大和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品種。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室的監管,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強化特殊藥品的日常監管,完善各種審批審查制度和程序,對特殊藥品的流向進行實時監控,嚴防發生流弊案件。

(四)強化醫療器械監管。加大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特別是高風險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切實規范企業生產行為,確保產品質量。按照《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文件要求,開展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專項檢查。

(五)加大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力度。嚴格按照衛生部《關于開展打擊利用互聯網等媒體虛假廣告及通過寄遞等渠道銷售假藥的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衛辦發〔2011〕85號)的要求,建立聯合打假工作機制,重點打擊利用互聯網、郵寄等方式制售假藥的行為。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厲查處制售假劣藥品的重大案件。依法查處以宣傳、義診、咨詢為名義變相銷售藥品的行為。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整治以食品、消毒產品、保健食品、化妝品、保健用品和“無文號”產品等六類仿冒藥品的違法行為。開展打擊在具有降糖、減肥等功能的中成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學藥物專項行動。

(六)強化藥品技術監督。完善藥品快檢機制,加強藥品快檢業務能力,進一步完善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與報告制度,不斷提高風險監測和預警能力。

三、實施步驟及整治措施

專項整治行動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自查自糾(2011年11月下旬-12月底)。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全縣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突出重點,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全面部署安排轄區內專項整治行動及專項檢查工作的開展。

各涉藥單位要對藥品(含醫療器械,下同)生產(配制)、流通各環節的風險因素、安全隱患和質量管理認真進行自查,依據《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搞好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徹底整改,不留后患。

第二階段:監督檢查,整改落實(2012年1月初-9月中旬)。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流通各環節重點進行多種形式的專項檢查,檢查覆蓋面要達到100%,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查處,決不姑息。

第三階段:集中整治,重點攻堅(2012年9月下旬-10月底)。

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集中整治的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重點產品,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則進行跟蹤復查,集中解決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總結提高(2012年11月初-12月中旬)。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內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縣政府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的專項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整治措施到位、目標完成較好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藥品安全負總責,將藥品安全工作納入行政目標責任考核,制定并實施藥品安全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藥品安全風險評估。各有關部門要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藥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把藥品安全專項整治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工作日程。加強對轄區內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健全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及時消除藥品安全隱患。

(二)加強合作,明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作,形成整治合力。發改、經貿部門負責制定醫藥產業發展政策;衛生部門負責牽頭制定醫療機構合理用藥整治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制定違法藥品廣告整治方案;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藥品市場專項整治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嚴格落實藥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專項整治中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包庇縱容制售假劣藥品行為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查處。

第7篇

【關鍵詞】執業藥師 醫院藥師管理 藥學知識

中圖分類號:R95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8-294-01

執業藥師作為一種職業資格,產生與國家醫療制度的改革中,從業者要集相關法律知識、管理能力、專業醫藥水平于一身,因此在藥事管理中占據重要的作用和地位,是醫院藥事管理的骨干力量。其崗位在醫院的設置有利于促進醫院藥師管理的發展,保證藥品質量,維護并促進人民安全用藥,對于醫院醫療服務水平及醫療事業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來講是一項必要措施。

1 執業藥師在醫院藥師管理中起著藥品監督管理的作用

我國執業藥師制度規定,凡是從事藥品使用、經營、生產的單位都應該相應的配備執業藥師,關于開辦零售藥店也有相關規定[1]。《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處方和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也明確規定甲類非處方藥和處方藥的銷售應具備執業藥師資格;對于新開辦的經營、生產藥品的企業,其關鍵的藥學技術必須由執業藥師執行,為執業藥師在醫院開展藥事管理,對醫院藥品的監督管理提供了依據。

2 執業藥師與醫院藥師管理相輔相成

2.1 促進藥事管理必先提高執業藥師水平

由于受傳統的醫生看病開藥、藥師按配方抓藥的觀念的影響,醫院藥房(藥劑科)長久以來被人們當做存藥、發藥的窗口,只要稍懂藥學知識就可以在里面工作,以至于長久下來,各醫院藥房內的工作人員成為了低學歷、關系戶、醫生家屬等的收留地。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極少,不適合醫院藥事管理發展,致使現今醫院開展藥事管理的難度較大。因此,要想推動藥事管理制度的發展必須先提高醫院藥師水平。

2.2 促進執業藥師的發展必先重視藥事管理

受地區地理位置、經濟水平的制約,各醫院藥事管理工作的發展不是很理想,尤其是地市級以下的醫院為了獲取更多的發展資金,沒有對藥事管理投入足夠的關注和支持,重醫輕藥現象普遍,醫院內的藥事管理工作流于形式[2]。將國家頒布的有關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和藥品管理等法規和制度流于形式或嚴重漠視,藥品招標中虛高定價、醫生開藥提成等違紀違規事件不斷發生;在科室建設、獎勵、資源分配和學習安排等方面更是偏向臨床部門;而在藥劑科內,領導也是更關心藥品的利潤和收入能否為醫院創收,嚴重偏離了合理用藥的藥事管理宗旨。

雖然近年來隨著國家大力推進藥事管理模式和體系的不斷發展,職業藥師在醫院的地位得以被認可,致使廣大藥學人員積極參加了職業藥師資格認證考試,但由于執業藥師制度沒有收到醫院領導的重視和認可,醫院藥品使用領域沒有職業準入,致使執業藥師如同擺設,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而且通過考試獲取資格后,由于沒有醫院支持,執業藥師還要每年利用工休時間自費參加繼續教育,負擔過重,致使很多獲取資格人員沒有注冊。因此,執業藥師的發展也依賴于醫院藥師管理的重視和發展水平。

3 促進良性發展的對策

3.1實行執業藥師上崗考核

醫院執業藥師崗位眾多,各崗位對其專業知識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執業藥師上崗前,要分別對應其工作崗位進行知識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藥檢執業藥師上崗前對其藥品檢驗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進行考核;藥房執業藥師上崗前要對其進行有關、品、毒性藥品及效期藥品的管理及法規考核;制劑生產執業藥師,則進行設備操作、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各項相關制度的考核;臨床執業藥師則進行治療學知識和臨床藥學知識的考核。并對藥事進行年終藥學知識考試,以便了解各執業藥師知識水平和發展狀況,促進他們自發自覺的學習、補充專業知識,更好的履行藥事職責,推進醫院藥師管理健康、有序的發展。

3.2 鼓勵參加學術會議和活動

醫院應重視和支持藥事管理的發展,積極鼓勵和支持執業藥師參加各類地區性和全國性的藥學學術會議,學習各單位藥學方面的先進經驗,了解國內外的藥學進展;鼓勵藥事參加省內各藥學分會的學術活動,不斷吸收新的藥學知識,補充自我知識體系;積極舉辦院內學術交流和講座,學習和交流臨床醫學、藥學知識,可以請資歷較高的藥師或外單位的專家學者傳授管理學或藥學知識,也可請青年新進藥師上臺講演,鼓勵新生力量的發展。通過這些活動和交流,是執業藥師的專業知識和認知不斷地豐富和更新,知識面和見聞不斷擴展,思維方式得以更新和發展,為更好的完成本職工作打好基礎,更好的促進藥事管理的發展。

3.3 加強繼續教育和培訓

要提高執業藥師的整體素質,必須加強和重視對執業藥師的使用和培養,積極推進繼續教育和管理改革,不斷提升執業藥師自身的藥學知識、服務質量、職業能力和道德素質、法律認知;另外還要重視對藥師業績的考核,對認真執行共工作規范、努力工作、對學科發展有貢獻的執業藥師應給予獎勵和表彰,傳選和樹立優秀的模范形象,促進醫院藥事管理規范化發展;另外,針對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問題,應依照經濟、方便、有效的基本準則,采取多種形式,成立給各地執業藥師協會及分會,并開辦培訓基地,組織和舉辦靈活多樣的教育培訓活動,加強藥學界的信息反饋,減輕執業藥師的負擔。

總之,因為執業醫師和醫院藥師管理相輔相成的關系,我們要促進醫院藥師管理的發展,應改變傳統觀念,重視和支持藥事管理工作,針對醫院藥事管理涉及面廣,各崗位職責不同、知識要求不同地情況,通過開展一系列的上崗考核、院內外學術交流及教育培訓,促使執業藥師通過不斷學習和發展,提升自身業務能力、素質和水平,使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進而促進醫院藥事管理規范化發展,為醫療事業的發展添磚加瓦。

參考文獻

第8篇

論文摘要:盡管我國藥品市場已部分啟動了信用提供與管理體系,但這種缺乏法律支撐的信用體系相當脆弱。同時由于我國法、規律之間存在不和諧之處,更加劇了藥品市場的信用缺失現象。本文主要分析我國藥品市場信用監管的法律缺失現狀,借鑒國外經驗,提出完善我國藥品市場信用監管法律的策略。

1我國藥品市場信用現狀市場經濟的法治化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

就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而言,完善的市場經濟應該是一種基于信用機制的經濟體制。我國的民商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表述,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合同法第6條亦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說,我國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均體現了信用法則。然而,我國已初具規模的藥品市場雖然在供銷鏈接、競爭機制、價格管理、品質保證、廣告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制售假劣藥品和違法經營等行為屢禁不止,突擊大檢查或“嚴打”只是治標不治本。我國經濟轉型期的醫藥市場面臨著嚴重的信用缺失問題。

1.1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包括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在微觀經濟活動中,以誠實守信的態度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契約關系規則,合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志與能力11。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諸如財務信用、合同信用、借貸信用等等。現今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交易行為主體之間嚴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譽遭到嚴重破壞,債務糾紛不斷;市場交易行為失信。

1.2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在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過程中,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國家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規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會信任的程度…。現今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主體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內部制度不健全,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在藥品研制環節,存在研制不規范、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在藥品生產環節,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淡漠,忽視質量管理,把產品標準、檢驗設備、管理制度等作為應付檢查的擺設;在藥品經營環節,存在經營企業過多過亂,層層加價,出租柜臺,掛靠經營,虛假廣告,非法市場等不法經營行為;在藥品使用環節,降低質量要求或者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的問題在基層和農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藥現象較多。

2我國當前建立藥品市場信用法律制度面臨的問題

2.1上位法缺失近期,全國不少地區紛紛著手重建社會信用。但從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試點情況來看,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最大障礙是法律障礙,因為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法律涉及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在藥品市場信用方面,盡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臺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后文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對信用信息檔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級的定義與分化、企業信用的激勵與懲戒及其監督管理4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是對企業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評價的有效嘗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往往規定中所要求的款項不能實行或不能達到立法本意。如對失信企業的信息披露,因現行法律只限定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對象是否可以對公眾公布,為避免企業對對外公布信息的行政訴訟,藥監部門只能在系統內披露企業失信信息,從而導致了企業失信成本過低。

2.2現有規定操作性不強除了暫行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難點外,暫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懲戒和激勵的措施過少過輕的問題。一些懲戒措施對企業的失信行為懲罰過輕,同時對企業守信行為的激勵過少,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3信息記錄、信用評價指標不統一目前全國各地設立了藥品企業信用檔案。因((暫行規定))對信用檔案中應涵蓋的內容沒有統一的說法,其中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信用檔案應該包括和不應包括的內容,但規定中限定檔案內容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調整范圍之外的行為,其具體內容并未明確,造成各地的信用檔案內容不一、信息記錄也不完整。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各地對暫行規定中信用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同,實際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樣,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標,缺乏定量的指標。

3國外信用法律制度及其特點歐美國家的信用市場經過數百年的培育和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和管理機制。

一方面,通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了“講信譽者生存、不講信譽者淘汰”的良好信用環境;另一方面,這些國家大多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過完善非政府的市場信息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體系,進一步增強了市場信息的公開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授信方能更加準確地掌握受信企業的信譽、信用狀況,以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準確性甄別出不同信譽價值的企業類型,實現了信用市場中唯一穩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約)。

上述兩個方面大大降低了信用市場中的違約率,同時也使授信方判斷的受信企業違約概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形成提供信譽資源與信用資源的激勵和有效供給。

3.1國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簡述,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因為只有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足夠大時各類信用管理服務才會出現,才需要信用管理相關的基礎法律來規范市場規則。只有信用管理專業法律健全的國家,才能上升為征信國家。目前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有1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傳播、使用等各個主要環節,公平信用報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的個人數據保護綱領,這是歐盟在信用領域的第一個公共法律。歐盟建立資信評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而美國建立市場評估體系是以市場為主導。在亞洲,有消費者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日本、韓國、臺灣、香港。3.2國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點

3.2.1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比較完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所有現行的信用管理法律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傳播及使用等環節,并且整個法律體系不僅包括對個人信用體系的規制,也包括對企業及政府信用體系的規制。

(1)有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信息中介服務機構,政府不必親自參與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評價,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可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傳遞方面更有效率同時也減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2)法律對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也有較完備的規制,使中介機構能提供有效信息;

(3)建立了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如美國1966年頒布的信息公開法和1976年頒布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使許多案件調查過程和方式都能及時傳遞給公眾和企事業單位,保障和增強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發達國家信用管理法律的立法主要通過以下原則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的原則;(2)金融機構平等和正當經營的原則;(3)控制信用工具發行的原則;(4)強制性開放征信數據原則;(5)指導征信機構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實信息的原則。除法律外,美國政府還出臺了一些信用管理有關的規則,最著名的有“統一消費者信用準則”和“統一商業準則”;(6)法律系統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證信用法律體系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為使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執行,發達國家都建立了保證信用法律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

4建立和完善我國藥品市場經濟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對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4.1.1設立懲罰失信行為的法律規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現代市場經濟中,信問題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法律問題。法律與道德應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如果法律無所作為,道德也是蒼白無力的。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合同違約、商業欺詐隨處可見,三角債、拖欠款和銀行不良債權反復出現。造成上述信用危機的原因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懲處機制,加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規范力和強制力成為對市場交易中的失信行為毫無辦法的軟約束。

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誠實守信原則,作為民事行為的指導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上述法律都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針對性也不強,對于個人失信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懲罰力度和方式。這種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狀態,使失信者的失信行為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客觀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對失信者的失信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鼓勵。低微的“失信成本”顯然不足以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

4.1.2設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規范,提高社會信用信息對稱程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資信服務行業也還在建立過程之中。只有對信用信息的來源和取得的方式,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確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對稱。事實上,當前我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沒有法律依據。信用信息的相對封閉和分散,或者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關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從而造成信用7昆亂。

4.2對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第9篇

一、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的必要性

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相對于其它消費者而言,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這是由于旅行社業務經營特點決定的:第一,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是一種無形商品,旅行社預先向旅游者收取費用,往往在較長時間后才向旅游者提供服務,具有遠期交易的特點。在國際和國內的旅行社,都存在著利用遠期交易的特點預收大量費用,然后攜巨款逃匿的現象,或者利用預收的費用從事股票、期貨貿易等風險極大的交易活動,使得旅游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旅游者只有在消費后,才能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一旦旅游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又不像消費物質商品那樣,及時得到保修、保換或退賠,由此產生的權益糾紛極難解決。第三,大多數中小旅行社由于投資少,辦公地址和辦公設備都是租賃的,一旦發生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事情,旅行社自身幾乎沒有賠償的能力。

由于旅行社預收旅行費用款項較大,涉及的旅游者數量較多,社會影響面廣,一旦出現問題,不僅防礙旅行社自身的發展,而且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世界上旅游發達國家普遍采用質量保證金制度來保護旅游者的利益。如日本在《旅行業法》和《旅行業法實施要領》中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繳納的數額、繳納的程序、保證金的退換、繼承等都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泰國《旅游業暨導游法》中規定,旅行社應以現金、泰國政府公債或由泰國政府擔保本金與利息的國營企業債券等方式繳納保證金。我國臺灣的《旅行業管理規則》中規定經營旅行社應首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后,符合條件者,經核準并交納旅行社保證金、注冊費后,發給旅行社執照,方可營業。為了進一步強化質量保證金制度,在今年通過的《旅行社管理規則修正案》中又將保證金的數額提高了。此外,法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韓國和西班牙等國也實行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這些國家都把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法律或者法規,以法的形式來規范旅行社的經營秩序,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旅行社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取到了很好的效果。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出現了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相并存的新趨勢。由于旅行社營業范圍的擴大和組團業務的增多,旅行社本身所承擔的風險更大,更容易出現侵犯旅游者權益的問題,尤其是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一個旅游團往往涉及數十萬元的費用,一旦出現問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為了切實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務質量,使質量保證金制度行之有效,在實際操作中有法規依據,使質量保證金制度真正成為行業管理的強有力的手段,有必要將質量保證金制度上升為行政法規,在正在制定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保證金賠償問題作出處理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權限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決定”。有人認為,此條規定與現行法律相抵觸,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無權就旅行社對旅游者的權益損害作出賠償決定,因為旅行社和旅游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二者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作為侵權人,旅行社應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司法程序來決定,即由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后裁定。作為行政機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只能有權依法對違法的旅行社實施行政處罰,包括對旅行社作出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和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處罰,而不能就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作出裁決。

實際上,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除了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直接管理行政相對人外,許多時候還必須以第二人的身份來對民事糾紛進行處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又稱專門行政裁決。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糾紛主要有:對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對水事糾紛的處理;對草原權屬爭議的處理;對水面、淮涂權屬爭議的處理。此外,專利法、郵政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商標法和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處理。例如,《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違法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損害賠償要求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有責任受理,并依據法律的規定作出損害賠償的行政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因此,依據我國的立法例,行政機關可以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分民事糾紛實施行政裁決,這是通過行政法律程序對部分民事糾紛實行的法律保護,是快捷、合理地解決部分民事糾紛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國司法程序的必要補充。可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除了依法行使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旅行社實行管理外,完全可以以第二人的身份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權益糾紛作出專門行政裁決。

三、關于質量保證金制度立法和執法中應注意的問題

雖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就部分民事糾紛實行行政裁決,但行政裁決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得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從現行法律看,有兩種情況:第一,有的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裁決具有強制約束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具體的行政裁決后,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期滿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有的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裁決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當事人雙方如果認為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公平合理,可以接受,雙方就共同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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