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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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保護方看
首先,法律適用難。我國目前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可適用的法律法規總體上來說達到了量上的要求,涵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產品質量法》、《種子法》、《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等多部法律規范性文件。然而這些法律法規中的許多規定具有原則性、宣示性、普適性,缺乏具體性和操作性,而農村消費糾紛本身又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執法機關在適用這些法律法規解決農村消費糾紛時難以有法可依。例如,《消保法》第62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在農業生產中,假種、劣種以及劣質化肥、劣質農機坑農,損害農民權益的事件并不罕見。當這些糾紛發生時,在處理具體的案件中執法者究竟如何參照適用《消保法》,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這種參照適用性規定讓本來法律知識匱乏的農民更是不知所以然。其次,社會保護組織、行政執法隊伍下鄉難。由于體制、編制、經費等條件的限制,我國的社會保護組織和部分行政執法組織的機構設立并未惠及到農村。這表現在:一是我國一些消費者協會設立在縣級以上的地區,村鎮駐地并未設立;二是行政調解涉及到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多個部門,也未在農村建立相關的辦事機構,或者雖有相關機構,但并未被農民知曉,也未被農民利用來解決消費糾紛,因而作用有限;三是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般設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農村對于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非常陌生。這些機構本身的設置遠離農村,因此出于對經費、人員調配等諸多方面的考慮往往使維權組織、執法隊伍下鄉執法和維權成為空頭支票。
2.從受損方看
首先,消費產品和消費時限的特殊性,證據采集難。就農村消費者而言,由于經濟水平相對低下,大部分的消費依然停留在生活資料的購買上。這些產品大多是即耗品,購買地點一般是在農村供銷社、小賣部。這些地方根本不會也沒有條件開出電腦小票、發票等購物憑證,所以有時候出現問題,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導致的,由于實物已被消費而不再存在,根本無法證明問題的產生就是所購產品所致;即使是有簡易的購物憑證,消費者因對其重要性沒有認識,或者缺乏證據意識,通常不會保存,也使得證據蕩然無存。而且在糾紛的救濟中,有時還涉及到提供專業的產品質量鑒定證明等文件,這些對于農村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個難題。另外,農村消費中消費時限的特殊性也使得證據的收集成為難點所在。例如,在農資消費中,農業生產中需要的種子、化肥、農藥等受農作物生長期的限定,它們發揮作用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加上農民自我維權意識、證據意識的淡薄,原始購物憑證也就很難保存,致使維權時無證可憑。2013年10月25日通過的新修《消保法》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但由于適用范圍和適用時限的狹窄,實際上很難保障農民的利益。其次,由于受損農戶的群體性,協商和解及行政調解、人民調解難。在農村消費糾紛中,農資消費糾紛占有較大比例。因為一般的農村消費中,普通的生活用品出現問題往往會因為金額小,農民維權意識的淡薄和維權成本的高昂使他們產生一種“不值得”、“不劃算”的思想觀念,大多會選擇忍氣吞聲的方式處理。所以,涉及金額相對較大的農資消費領域成為了農村消費糾紛的集中點。這類糾紛涉及面廣,給農民造成的損害也較大,社會影響大,因此,如果處理不及時、不妥當,很容易造成群體性糾紛,引發集體上訪事件。與生活用品消費糾紛一樣,在種子等農資消費糾紛中,農民由于法律知識缺乏和良種識別能力較差,證據意識和權利保護意識不強,購買種子等農資時不索要發票,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往往難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其一。其二,由于農資消費糾紛涉及的受損農戶多具群體性,人數眾多,各有各的利益訴求和主觀判斷標準,眾口難調,因此在處理時常常又很難達成統一的意見和解決方案,使糾紛的處理常常久拖不決,即使有時經營者愿意用賠償而息事寧人也不得而終,這在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中依然是個相當的難題。
3.從侵害方看
糾紛原因涉及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眾多主體,到底在哪一個環節引起了產品質量問題,其責任認定較為困難。消費糾紛產生時,受損方因不知產品到底哪里出現問題,首先會找到銷售者。現實中,產品缺陷或者瑕疵可能跟銷售者無關,這又牽涉到產品的生產者、儲存者、運輸者。生產者可能會違反市場規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儲存者、運輸者在儲存、運輸產品的過程中,也可能使產品變質或損傷。有時消費者由于自身操作使用的不當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這樣,產品銷售者究竟是不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一時難以明確。由于責任主體不明,再加上證據缺失,使得糾紛久拖不決。有關部門在處理時首先會對糾紛的原因進行科學分析和合理判斷,然后再對責任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然而農村消費者由于其文化素質和法律素質有一定的欠缺,對責任劃分和依靠證據證明糾紛事實往往不易理解和接受,這給執法者處理案件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即使有時生產者或銷售者為早日結案了事,請求有關機關確定賠償數額都難以達成所愿。
二、農村消費糾紛解決難的原因
1.權益保護制度及救濟機制不健全
(1)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我國,消費者維權的主要依據《消保法》自身還不健全,仍然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其典型表現就是法律條文中存在一些“參照適用”的非確定性規范,過于原則化和抽象化,沒有相對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如上述所列《消保法》第62條對農資消費的參照適用。另外很多地方立法機關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時,往往閉門立法,缺乏對農村市場和農村消費者的基本立法調研,沒有傾聽他們的呼聲和利益需求,農民也談不上參與法規的制定,自然制定出的法規也很難有力地表達他們的訴求。[1](2)現存救濟渠道不暢通。根據新《消保法》第39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途徑解決,但在實踐中往往是協商不歡而散、調解難見分曉、投訴久拖無果、仲裁專業不強、精疲力竭,最后弄得消費者只能在白費人力物力財力之后,無奈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10•(3)維權成本過高,打擊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農村消費糾紛中涉及的權益受損數額相對較小,因此,當糾紛發生時,高額的訴訟成本讓欲通過公權力尋求救濟的農村消費者望而卻步。而且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則,除新修《消保法》對特定消費品的舉證責任倒置外,大部分消費糾紛仍由主張侵權一方的農村消費者來承擔,而多數農村消費者又缺乏消費憑證保存意識,取證比較困難,這又增加了維權成本。[2]尤其是訴訟中,程序復雜,訴訟成本頗高,盡管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但對于農村消費糾紛所涉及的小數額來看,公力救濟依然顯得不值所當。并且現實中農村消費者維權失敗的例子屢見不鮮,即使是維權成功,由于所涉案金額過小,按現行法律所規定的賠償標準(最高的《產品質量法》中為三倍賠償,其他的一般為雙倍賠償),計算下來,消費者不但沒有得到切實的賠償利益,反而是勞力傷財、得不償失的訴訟。這些方面的原因都嚴重挫傷了農村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2.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
(1)農村消費者法律知識缺乏,維權意識淡薄。生活在最底層的農村消費者,本身文化素質不高,對一些商品的知識掌握有限,對產品質量的優劣、好壞和真假的辨別能力較弱,相關的法律知識更是匱乏。很多農民不知道諸如《消保法》、《產品質量法》、《種子法》等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據統計,50%多的農民不知道消費者的“九項權利”。[3]消費糾紛發生時,很少有人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這種維權意識的淡薄,往往使得消費者能忍則忍,最多也就是尋求協商和解等私力救濟,未果的情況下,只能自認倒霉。(2)農村普法宣傳及法制教育的缺失。村民普遍存在法律知識盲區,維權意識淡薄,不只與其自身文化素質不高有關,更與農村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相聯。“送法下鄉”、“法制教育進村”等法制宣傳活動普遍流于形式,沒有實效性。這種對農民消費知識和維權知識的宣傳缺失使得農民的消費維權失去了賴以扎根的土壤。
3.經營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違法經營
(1)經營者的趨利心理,惡化了農村的消費市場環境。農民對產品真偽辨別能力的不足,以及農村消費市場的混亂使假冒偽劣產品大量的充斥著農村消費市場。經營者為了高額利益全然不顧農民的合法權益,更有不法經營者拋開行業規范,不顧法律約束,在農村猖獗地制假售假,欺詐經營,于是所謂的家電下鄉儼然成為了“假”電下鄉,消費者變成了消“廢”者。農村成為了假冒偽劣產品生存的溫床,也成為了不法經營者牟取暴利的目的地。(2)政府對市場秩序的監管不力。保障農村市場產品質量,保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責任。然而,農村市場上產品質量問題、價格問題等大量存在[1]。經營者之所以肆無忌憚的在農村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僅在于不法經營者的不自律,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部門的監管不力也給經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使得農村的消費市場相當混亂。
三、緩解農村消費糾紛解決難的對策
立法保護不全、行政執法不嚴、司法救濟不力等等國家防線的缺失,加上農村消費環境的惡化以及消費者自身維權知識與能力的缺乏,使得農村的消費糾紛難以得到有效解決,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秩序與穩定,影響了國家經濟健康發展。鑒于此,有必要從國家、社會、消費者方面進行規制,從而有效解決農村消費糾紛,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國家(政府)層面的規制
(1)健全立法,完善對農村消費者的特別保護。法律作為維護農村消費者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最有力和有效的一種。因此,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盡快修訂和完善與農村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對于其中過于原則化和宣言化的規定應配套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具體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基于農村消費糾紛群體化的特殊性,可以選擇適用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而且在新修《消保法》中增加的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制度。此外,新修的《消保法》第25條增加了消費者的無需說明理由的反悔權,即本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本條規定僅僅適用于網購等特殊的購物方式。而對于農村消費者來說,基于信息技術和經濟水平的落后,使用此類購物方式的可能性極小。顯然,如果使用這一條來保護農村消費者將使其無用武之地而形同虛設。但這一條文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和方法,即可以通過增加一些直接在商店購買商品的反悔權來拓寬其適用范圍。同時,各地方立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本地區農村消費者和消費市場的特殊性,在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和訴求的基礎上,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需要的、能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使本地農村消費糾紛的解決有法可依。(2)嚴格行政執法,切實發揮公權力護農作用。嚴格執法,凈化農村市場尤其是農資市場,是行政機關維護農村消費者權益的根本舉措。首先,政府要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形成健康的農村市場經營秩序。其次,執法部門要認真踐行新《消保法》關于經營者經營欺詐的三倍賠償的制度實施,以懲罰來警戒市場經營主體,從而建立起行業組織監管、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法律規范的有秩序、講信用的農村消費市場體系。再次,加強基層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最后,加強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部門的協調和聯絡,在明確各部門職責的基礎上互相配合,形成保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合力。(3)暢通救濟渠道,保障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專業知識的缺乏,以及公力救濟基層機構的缺失和程序的復雜,致使消費者一般不會采用公權力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有必要對五種消費糾紛糾紛解決渠道進行有效的銜接和整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各種維權渠道的暢通,從而真正地維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首先,健全農村基層維權組織機構,在鄉鎮設立消費者協會分會,并在每個行政村設立消費者協會聯絡站和投訴站,[1]形成多維的全村維權機構。其次,建立一套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仲裁機制,并可在縣設立消費糾紛仲裁辦事機構,使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不再是農民維權途徑中的新生兒。再次,對于訴訟這一強有力的最后防線,在程序適用上,考慮到現行法中小額訴訟規定的粗糙化,可以出臺一套專門適用于小額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使糾紛的解決更為簡便、快捷。另外,為讓經濟困難的農民打得起官司,法院可以對其實施免交或少交訴訟費用等救濟措施。在訴訟中還牽扯到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農村消費者舉證難的現狀。對此,可以推行一種傾向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制度,例如可規定消費者只需提供瑕疵或缺陷產品的購物憑證即可,而不需要提供專門機構的鑒定證明等文件,[4]可以加重生產者或銷售者的證明負擔,即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這樣也就給農村消費者訴訟維權提供了方便。
2.消費者自身層面的規制
(1)自覺學法用法,提高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農村消費者要加強自身消費知識和基本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產品真假的能力,知悉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消費行為證據保存意識。例如,可以經常收看一些法制宣傳教育欄目,閱讀法制教育讀本等,不斷提高自身的消費素質和維權意識,做自覺規避偽劣商品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會主義新農民。(2)加強對農村消費者的普法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法律知識和消費知識的水平,不僅需要消費者自身的學習,也離不開社會組織和政府的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3•15”和法制宣傳日“12•4”的作用,免費向農民普及法律常識,宣傳與農民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送法下鄉,送法到村,送法入戶。定期開展法制講座和法律咨詢活動,同時可以附帶向農民普及消費知識,幫助他們提高辨別假冒偽劣產品的能力,使他們能夠自覺避免問題引起消費糾紛的出現。
3.經營者層面的規制
(一)沒有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1)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不夠齊全,顯得系統性不夠強。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規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卻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條款,同時,監管的內容過于簡單,大大落后于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并且隨著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隨之而得到持續發展,對于一部分新型金融業務與金融產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對農村地區的民間融資沒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導,對于高利貸僅僅按照傳統社會上的公德意識來加以制約,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監管法制總體結構來觀察,規章的比例太大,一實施就缺少足夠的權威性。同時,在構成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之中的各項規范性法規之中,部門規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實施起來就缺少權威性。(2)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夠強。在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之中,對于市場準入、市場督查、市場退出等均已有所覆蓋,但是更多的則是原則性規定,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競爭的農村金融監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權利資源,而且還應當更加公平地安排權利資源,從而實現各類金融市場主體權利實施平等性保護。缺少公平正義目標的金融市場并非是現代金融市場,而脫離開正義理念的金融監管法制并非是現代法制所倡導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農村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體現出對于民間資本以及非公行業的漠視與不公。筆者覺得,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均為社會資本中不一樣的形式,而是應當分別享有相同的國民待遇。農村民間借貸監管機制應當積極促進而且體現出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之形成與發展,而不是為保護少數市場主體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別是不應當成為我國國有金融機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之下謀求壟斷利益或者政府部門實現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視農村地區群眾的金融權利
在相當長的時間中,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把金融問題看作是經濟發展層面上的問題,也就是看作是資源配置方面的問題,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對于民生保障這類問題的考慮不夠周到,甚至會為了金融之穩定而選擇犧牲公民自由融資之權利。盡管我國政府已有充分認識并且采用小額貸款的方式,允許設置村鎮銀行與借貸公司等形勢盡可能多地增加農村資金之供給,但是這些基本上均為具體手段層面上之改革,整個農村金融監管機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產生根本性轉變。因為農村金融市場在監管法律體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產生了農村地區金融資源在總量上的不足,當前,我國金融資源在分布上具有顯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諸多農村資本外流,從而極大地削弱了我國農村金融在供給上的能力,同時也造成了弱勢農村群眾在金融資源上獲得之不足,尤其是對農村小微企業以及廣大農戶的金融供給上有所不足。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農村金融市場取得新的發展,造成了我國農村地區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針對性地面對不同客戶和不同需求層次,能夠提供顯著差異性金融服務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國農村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的種類相待單調,難以滿足我國新農村建設中對于金融服務具有多樣化與多層次之需求,進而造成廣大農民群眾無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進一步健全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現代金融屬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權力對于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主要是運用金融監管法制調整與規范加以實現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監管機構實施依法監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監管績效和金融監管立法之健全完善與否、質量優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關系。為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實現更為健康的發展。隨著我國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應當積極順應農村金融市場所出現的新變化,及時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實際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具體來說,在今后的一段時間,我國應當積極強化農村地區的基礎性金融監管法建這一基礎,積極順應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進程之中的趨勢性要求,從而健全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1)要及時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主體性法制體系,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從而強化可操作性,并且對有關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對不適應條款加以廢除或者進行修訂。(2)要依據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具體發展狀況、監管情況和我國農村金融市場改革之趨勢,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而彌補我國在農村金融監管立法領域之中的空白。(3)要積極順應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之趨勢,以保障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安全以及促進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為基礎,制定出能夠兼顧實效性、操作性與相應前瞻性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進而實現對農村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維護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
(二)著力凸顯公平保護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監管是依據經濟發展之所需而誕生的,其主要目標是推動經濟的發展,而且金融業安全并非是金融監管之重要目標,也不是金融業目前存在與發展之最終目標。從這一視角來看,農村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應以全面滿足農村金融業的繁榮發展為目標,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更為穩定的發展,提升社會福利。因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相對來說較為特殊,而農村金融并不完全屬于商業金融之范疇,農村現代金融機制應以促進我國農村居民更加公平地獲得發展良機與結果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權利的實現
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權中的重要內容,切實維護與保障我國公民的存在權與發展權,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堅持的基本價值取向。金融之本質在于為民眾的生產與生活提供資金領域的融通,切實保障民生。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主體和利益變得愈來愈多元化,大量公民進入到市場中開始從事生產經營類活動,因為資金也就成為人們開展生產經營的重要條件,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融資實質上已成為公民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融資權已經成為公民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基本構成部分之一。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資源配置顯著不均衡與不合理的條件之下,各中小企業以及農戶得到融資顯得相當困難,農戶與農村工商業者在資金的需求上從未得到滿足,而民間借貸也就具備了更加突出的能夠解決民生問題之功能。就這一意義而言,監管制度能夠嚴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之存在,全面懲罰私自放貸人員。所以,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之本質是為各位公民的融資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簡單地排斥或者壓制資金上的流動。
(四)強化監管制度施行金融創新
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對于金融創新作用主要表現為:(1)金融監管機制之制定應當具備前瞻性。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措施應當適應于我國金融業今后的發展與變化的趨勢。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在制定金融機構穩定性指標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今后金融市場的創新問題與金融機構資產變化問題等。同時,要通過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預警體系,強化對金融體系所施行的社會性監測,從而確保農村金融體系得到穩健地運行。(2)大力鼓勵農村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所造成的影響是多種多樣的,應當盡可能地發揮出其所具有積極性,也就是鼓勵實施金融創新,與此同時還應當盡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極的金融創新。唯有如此,才能運用金融監管讓金融創新成為促進金融改革的生力軍。(3)改進農村金融監管的模式。因為金融監管部門對于金融創新弊端所作出的反應通常比較慢,而金融行業協會的反應則相當靈敏,所以,對于金融創新所實行的監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賴于實施內部監管,從而適時地調整金融監管,進而適應金融創新取得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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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農村環境 法律問題 環境立法 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農村環境主要是指以廣大農民的聚居地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然及社會條件的總和,包括,大氣、土壤、水體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的發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人口稀少,工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相比于發展迅速的城市來說,環境污染的空間還相對富余,因此,農村環境逐漸成為城市環境污染之后的另一個區域。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加大了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一些大中型企業的發展也逐漸伸向了農村,使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日益嚴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也受到嚴重挑戰。
我國農村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農村水體土壤污染嚴重由于國家對新農村發展的推動,農藥、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漸加劇,使農村的水體和土壤受到嚴重污染。化肥、農藥的使用可以對減少蟲害、提高作物產量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化肥、農藥用量的不斷增加也造成了嚴重的問題。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結、有機質含量減少、土地質量下降,不得不依賴更大量的化肥。其次,農藥、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作物,使產品品質低劣,市場競爭能力差。農藥、化肥同時還大量殺死無辜的動物、鳥類、昆蟲,破壞生態平衡。大量廢棄的農膜遺留在土壤中,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礙作物的生長。而且這些“白色污染”很難被消除,因為農膜在50年之內都無法被分解。
(二)農村的廢棄物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隨著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廢棄物也越來越多,加之不恰當處理就會對農村的環境造成危害。我國的人畜糞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認為是目前農村三類主要廢棄物污染源。據有關調查,農村人畜的糞便無害化處理率平均還不到5%,農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沒能進行統一有效管理,農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隨處傾倒,流向路邊地頭、溝渠池塘以及被蒸發到空氣中,嚴重污染著土地、大氣、水源和莊稼,嚴重破壞了農村生態平衡。
(三)濫砍濫伐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在農村,有很多農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樹木森林砍伐使之變成耕地,他們沒有認識到森林是農業的生態屏障。目前我國森林覆蓋率越來越低,已經不足15%,除去大片林區,廣大農村地區的森林覆蓋率則更低,。水利是農業生產的命脈,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國的水土流失,水資源嚴重浪費。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漸趨荒漠化,有的只能棄耕,使一些地區的環境不在適合農民的生活居住。我國經濟發展規模擴大、人口逐漸增多,飲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實際可用的水量卻逐年減少。可見濫砍濫伐造成的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設想。
(四)一些新型企業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對新型農村的建設要圍繞全面推進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其他文明建設一起發展。但是,目前國家為了加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一味的強調以工業致富農村,致使鄉鎮企業在農村大力發展起來,但隨之而來的負面影響也凸現出來,由于鄉鎮企業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業,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業,而且這些行業技術含量較低,經營分布比較廣,使得農村環境污染面覆蓋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開始搞一些副業,比如禽畜養殖等,并且規模越來越大,這樣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農村,人口分布密度較大,禽畜糞便的污染對人體的影響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殺傷,嚴重影響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
二、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眾參與率比較低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地位處于弱化的狀態,特別是處在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農村環境保護還僅僅依賴于政府的推動。中國雖然已經完成了第三個“五年”普法教育,但是農村人們的接受能力畢竟有限,更何況是環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眾只是的跟隨政府的腳步,當政府進行農村環境進行決策時,公眾就會被組織起來集體參與;在政府沒有環保政策時,便很少有公眾參與。由于這種參與是在政府倡導下進行的,公眾并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立場。農戶們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也更加注重生活質量,公眾的環保意識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對于不斷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依然不強。公眾在面對環境問題時,往往缺乏社會責任感,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高,這也導致我國環保項目開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從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看,我國還缺少專門性的法律來規范農村環境的保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還遠遠達不到要求,有些甚至還僅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沒有可執行性。農村環境形勢已經十分嚴峻,點源污染與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與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向農村轉移,危及農村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但是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仍然達不到要求,這已經成為危害農民身體和財產的重要因素,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外,農村環境保護還有很多方面沒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規條例根本不適用農村,而適用農村環境的法律又不夠完整且滯后,目前,我國農村的各項環境保護的政策都跟不上發展的步伐,以農藥的檢測體系為例,不僅檢測的能力落后,就連檢測的標準和覆蓋面也很低,而且對農藥殘留超標監管力度遠不能適應國際上對農藥殘留監測工作的要求,還有近幾年來發展較快的農村城鎮化以及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問題等等,當前的法律都沒有相應的規定。
(三)農村環境保護執法系統混亂由于農村大部分遠離城市,環境保護的執法情況不能得到保證,而且農村環境保護職能和職權及各部門的分工不明確。另外我國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范圍廣泛,而國家關于涉農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對于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農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據的,這種職權分工上的不明確導致兩部門爭相管理對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務,而對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務則相互推諉。還有就是地方官員為了政績都把主要環境執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從而忽略了農村環境的執法,例如對于鄉鎮企業的污染防治事項,生態保護執法等,往往是城市嚴農村松,甚至農村根本就得不到執法,這都導致了農村環境執法過程中出現難以操作的事實。
三、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通過上對我國目前農村環境污染情況的了解我們可以發現,農村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效應已經越來越嚴重。為了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生態環境立法建設已經勢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環境立法是關鍵,環境立法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我國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還相對比較薄弱,這就給農村環境保護的進行帶來了很大阻礙。所以,當前最重要的是認真貫徹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鎮污水、垃圾處理及設施建設的規劃,逐步建立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機制的投入和運行機制,對重要飲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庫等環境敏感地帶,制定并頒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術標準,制定農村環境質量、人體健康危害和突發污染事故相關預案,另外還應當盡快制定針對鄉鎮企業等新型行業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無論制定法律,還是法規都應當充分面向公眾,讓每一個公眾參與進來,這樣所謂的法律體系才能發揮作用。考慮到農村成員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識比較低,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應該淺顯易懂,以便每一個公眾都能了解學習,這樣也有利于執法部門的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