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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

時間:2023-03-29 0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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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

第1篇

關鍵詞:稅收公平 個人所得稅 改革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含義

稅收公平原則是當今社會普遍接受的稅收的首要原則,人們對稅收的公平原則做出了多種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受益原則和納稅能力原則。

(一)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要求每個納稅者根據他從公共服務中獲得的利益水平來相應納稅量,就是說稅收負擔應與他從政府服務中獲得的受益水平對等。這種稅收原則是很理想的方法,但這一方法有很大的缺陷。從理論上來說,可以用每個納稅者的偏好程度來說明其受益水平,而客觀上受益多少只能是由他自己來呈報。在每個人都知道他們所承擔的納稅份額取決于自己呈報的受益時,就會出現隱瞞或者歪曲自己獲得真實收益的現象。

(二)納稅能力原則

納稅能力原則是要求根據納稅人的能力來確定他們的稅收負擔的原則。目前對于納稅能力的衡量也沒有定論,客觀說認為應以能從客觀角度觀察的某種數量指標為衡量納稅的依據,如收入、消費或者財產等作為衡量標準,但是對于這些 指標的統計口徑不一,爭議很多;主觀說認為納稅人應以因納稅而感到的犧牲程度的大小作為測定其納稅能力的尺度,同樣的,納稅能力也是不能簡單測定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公平問題分析

依據稅收公平的原則,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如下問題,不利于公平原則的體現。

(一)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把征稅對象分成了11類,分項制定征收標準,優點是規定明確,能從所得的源泉上進行扣繳稅費,缺點則是不能全面、真實的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容易造成收入來源豐富且不在法定范圍內的綜合收入高的群體可以繳較少的稅甚至不交稅,而綜合收入少、來源常規的群體反而多繳稅的現象。這樣就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二)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夠健全、手段太落后,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信息傳遞不準確,信息不能共享,時效性差等造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容易出現征管漏洞,從而產生偷稅漏稅,不利于稅收的公平體現。

(三)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基比較狹窄,無法體現公平性

稅收減免有的并不合理,比如我國的附加福利在個人收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不同行業附加福利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那些壟斷行業或者利潤很高的企業的附加福利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個人收入福利化侵蝕了稅基,同時加大了居民之間的稅收差距。

(四)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方面也有失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標準非常簡單,沒有區分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除此之外,我國費用扣除標準中也沒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健康狀況等引起的不同水平的開支,全都按照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行定額或定率扣稅,這樣對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多的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五)當前我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并行的方式,還設計了兩種超額累進的稅率制度,從征稅的實際情況來看,工資薪金所得大多采用5%―25%的稅率檔,因此第五級到第九級的累進稅率基本用不到,而且45%的最高稅率從國際上來說是非常少的,而且稅率越高越容易使高收入者產生逃稅的動機,進而影響收入者的工作和投資積極性,這是非常不利的,不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三、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不公平性的對策建議

(一)相關部門應選用適合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采用綜合的所得稅制,只有少數國家是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稅制。其中綜合所得稅制對各種所得在減除法定的優惠后進行累進加征,因此被認為是比較理想的模式。但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和配套條件均不能達到要求,因此完善個人所得稅應與我國國情結合,在個稅的修改中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乃并最終實現完全的綜合制,這應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方向。改革之后既能包含個人所有收入,擴大稅基,避免分類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又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能與征管水平和征管力量相適應。采用混合制的稅制模式,可以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二類: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勞動所得主要包括工資、薪金、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采取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采用分類的方法征收個稅。

(二)相關部門應規范稅收優惠項目

現在我國的稅收支持方向已改為照顧低收入者、鼓勵就業、技術創新等方面,現行稅法中關于津貼、補貼、獎金、個人取得的國債及金融債券利息等方面的免稅優惠應予取消,全部計入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來中國尋求發展的外國人會越來越多,可以取消他們費用扣除方面的優厚待遇。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有些減免項目可保留,如失業救濟金及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以及遵循國際慣例必需免稅所得的部分。

(三)相關部門應減少稅率級距,降低邊際稅率

調整個稅起征點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實惠,實行個稅綜合征收條件又不成熟,個稅調整應該落腳在稅率累進制度上,可以通過改進現行所得稅稅率來減輕中等收入階段的稅負。在高收入那個層面應該繼續高稅收,低收入繼續低稅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塊稅收要讓出來,降下來,有利于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和稅率檔次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因此建議作如下修改:工資薪金、特許權使用費、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等綜合所得采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稅率級距,同時擴大低稅率的級距,實行3%―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于利息、股息、股票轉讓所得、財產轉讓、偶然所得等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仍然為20%。在稅制設計上,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征收較高的邊際稅率并不能真正地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反而有可能抑制有能力者的工作積極性而減少收入及財富的創造,從而對一國整體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過高的邊際稅率會導致偷逃稅的現象越發嚴重,導致個人所得稅征收效率的低下,稅收公平缺失。

(四)相關部門應調整費用扣除的項目

世界上很多國家稅法一般都把生計費用扣除分為基本扣除、配偶扣除和撫養(贍養)扣除三部分,并對殘疾、孤寡、老人予以附加寬免。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方面,應借鑒外國成熟的經驗,并綜合我國國情,堅持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為前提,同時兼顧家庭生計費用。

參考文獻:

[1]殷慧娟.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08;4

[2]孫同行.中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研究,東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10

[3]殷慧娟.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08 ;4

[4]劉紅.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公平與完善的探討[J].當代經濟,2008;2

第2篇

論文摘要: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已成為各收入階層關注的焦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因為目標定位不準確,征收模式未能適時調整,致使稅負確定、稅率設計不合理、稅制復雜,難以征僻,偷逃嚴重,淵節無力。本文對目標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選擇、稅率設計、征收管理這些個人所得稅的根本問題做了一些探討。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 網絡 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 計算 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 規律 :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 經濟 發展 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 企業 、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 經濟 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 金融 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 科學 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雙向申報制度是關系綜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敗的重要條件。所謂雙向申報制度,是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其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筆所得的詳細情況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間建立起交叉稽核體系,加強稅源監控。這種方法為世界各國所采用。考慮到我國現有征管能力還不能接受所有的納稅人申報,應規定只有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納稅人才必須申報,但所有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的一切應稅所得,不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僅申報應扣稅額,還應申報與納稅人相關的其他主要資料信息。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這種交叉稽核制度的關鍵應在于支付者。

第3篇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收現狀;稅收改革

2011年6月底,全國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的決定:工資薪金免征額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稅率由9級調整為7級,最低一檔稅率由5%降為3%。這將大幅度減輕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已經開始。

一、個人所得稅的界定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以個人為單位的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取得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等11類。

二、我國個人所得的稅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1980年個人所得稅制的基礎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圍繞起征點經數次修訂演變而來。盡管30余年間個稅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騰飛,物價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缺陷日益突出。目前,我國個稅存在的主要問題為個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偏低;稅基狹窄,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有失公平;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調節貧富差距的功用逐步減弱。

(一)個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

世界上高收入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例在30%以上,美國早在1994年就達到了43.16%的水平,而發展中國家的個稅比重平均也在15%左右。但中國 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僅為3.4%,2009年這一比重提高至6.64%,相較以上國際水平還有較大的差距。周邊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個稅收入成為國家的主要收入還不太現實,但隨著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個稅的貢獻應逐步提高。目前,中國個稅占稅收總額比重過低,令人堪憂。

(二)稅基狹窄,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有失公平

中國現行個稅主要采用分類征稅模式,基準狹窄,即將應稅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11類應稅所得。這種征收模式計算簡單,分別從源泉扣繳,適合于改革開放初期收入來源小且單一的情況。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納稅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和復雜化,若不及時調整個稅分類,靈活、科學征稅,容易出現多征、亂征的現象。目前,個稅扣費一般只考慮個人日常支出情況,忽略了家庭相關因素、地域收入差異等影響,加重工薪階層的負擔,難以實現個稅公平原則。同時,經濟形勢日新月異,個人納稅能力影響較大。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滯后于經濟的變化,現今通貨膨脹、居民支出上漲,該享受低稅負的人群不得不承擔較高稅負。

(三)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稅漏稅現象比較嚴重

在所有稅種中,個稅納稅人數最多,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必須有一套嚴密的征管制度保證。目前,我國個稅征納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對可以由支付單位從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這種稅收方式漏洞較大,中國九級稅率檔次中只有前四個稅率檔次實際普遍使用,后五個稅率只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設置,最高稅率45%基本上形同虛設。稅率越高,被征稅對象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偷稅漏稅的動機越強烈,于是出現了化整為零,以實物、債券、股權分配等方式進行偷稅漏稅等種種現象,且屢禁不止。據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臺《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進行調查,僅12%的受訪居民宣稱完全繳納了個人所得稅,24%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了部分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逃稅避稅嚴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繳制度難以落到實處,征管手段落后,難以湊效。稅務部門征管信息傳遞不準確,時效性很差;與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缺乏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規劃;執法水平不高,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現代化技術手段。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款的征收。

(四)調節貧富差距的功用逐步減弱

在我國,處于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要群體的上層階層(包括在改革開放中發家致富的民營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實的富人群體)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的5%左右。稅收的貧富差距的調節作用在縮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收入渠道多元化、公民以現金取得收入較多、不合法收入不經銀行,稅務機關難于明確納稅人的實際收入。[NextPage]

三、建立我國個人所得的現代稅收制度

在經濟體制轉軌后期,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指導下,我國個人收入分配格局產生重大變化,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性進一步加劇。為緩和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性,西方國家主要運用個人所得稅予以調節,政府積極調控收入分配。建立我國個人所得的現代稅收制度,以適應經濟發展和政府宏觀調控,勢在必行。

(一)拓展稅基,優化稅制

1.拓展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首先,確定各種所得,既包括工資所得,也包括其他有形的收入所得;既包括貨幣所得,也包括隱性的各種津貼、待遇所得。其次,明確規定允許在稅基范疇內給予優惠和免稅的收入項目,其余各種渠道的收入一并計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簡化稅率等級。基于信息非對稱條件下的最優稅制理論,現代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簡化的稅率等級,如美國1986年簡化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等級,英國確定的稅率的基本檔次僅為兩級,即20%和40%。從邊際效用理論出發,減少稅率等級,即減少稅率邊際差別層次,避免稅收征收過程中納稅人對稅率邊際效用的選擇。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等級簡化為四級左右,提高邊際稅率,即遵循低稅率和寬稅基思路進行稅改,提高對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調控力度。

3.簡化稅制。綜合稅制的實施要求納稅人了解、掌握稅收制度,按照稅制要求納稅申報,這不僅要求納稅人具有一定的納稅申報能力,而且要求稅制簡明易懂。因而,稅制必須盡量簡單、明確、透明和便于操作。

4.實行綜合征收制度。為了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保證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稅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綜合稅收制為主。如此,既覆蓋所有個人收入,避免分類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又有利于對個人的各項累進收入作合理的扣除和全面的征收,減輕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強化對高收入者的征收調節力度。進一步,與個人保險、教育制度改革相配套,實施綜合稅制,促進個人收入分配調控更加合理。

(二)完善稅前扣除制度

為了公平稅負,稅收的“支付能力”原則要求按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在稅前作必要的扣除。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稅前扣除,以適應社會物價指數的適時變化。

1.建立完備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制度,直接對低收入階層的應稅所得給予多種必要的扣除,例如撫養扣除、高齡納稅人醫療費用、社會保險費扣除;允許對個人向社會慈善機構和公益事業的捐款給予稅收優惠,以鼓勵高收入者踴躍捐贈,間接地增加最低收入階層的收入,從而有效地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規定的應稅項目只對月收入800元以下部分作為納稅所得額的扣除基數,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過于簡單,難以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

2.建立適應各地個人收入和生活情況的稅前扣除標準,緩解地區間個人收入差距的矛盾。在建立全國統一的完備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的基礎上,允許經濟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在全國統一的法定扣除標準內,根據當地的物價指數,消費指數在上下浮動一定的比例來規定具體執行的費用扣除標準,使扣除標準合法、合理、合情。

(三)確立以家庭和個人為對象的納稅申報主體

目前,我國以個人為納稅申報主體,西方發達國家的納稅申報主體呈多樣化,可以是個人,可以是家庭,甚至夫婦可分別申報,較多以家庭為納稅申報的主體或單位。從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個人申報與以家庭申報兩者之間并無本質的區別,但從稅收調控社會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人們的消費、儲蓄、投資和財產的轉移常以家庭為單位,對家庭征稅的影響更為廣泛。

(四)建立雙向申報制度

為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的有效監控,現代個人所得稅制一般實行雙向申報,即納稅人既自行申報,又向納稅人支付收入單位申報。納稅人既應在取得單項收入時申報,也應在年終時匯總申報。這樣對納稅人收入狀況的雙重源泉監控,一方面要求納稅人按稅法規定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全面申報其全年收入情況,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的雇主或所在單位將支付給納稅人的收入及工資情況向稅務部門如實申報。稅務部門比較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情況和雇主所在單位的申報的收入情況,從中比較確切地掌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

四、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一)加強對稅源的監控

盡快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開戶時要求所有商業銀行檢查身份證明,在個人取得收入時通過銀行賬戶結算,盡量減少現金使用,對各種收入必須明確轉出單位或個人與轉入個人之間的關系,從源頭監控個人收入。

(二)加快稅務信息化建設

我國在稅務信息化的建設方面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金稅工程的開展對我國稅收征管的作用巨大。目前,金稅工程實現稅務機關內部信息化,與其他國家機關未實現聯網共享信息,遠遠不夠。當務之急在于稅務與金融、保險、工商、海關等各個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

(三)加大普法力度,嚴懲違法行為

第4篇

[論文關鍵詞]工資所得工資個稅避稅技巧

[論文摘要]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納稅畢竟帶來了主體資金的流出,降低了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近日來,不斷蔓延的金融危機或多或少會對每個人的收入產生影響。在這個不太樂觀的時刻也往往容易讓人想起某些細節,很多人認識到報酬減少,越應該注意節稅避稅。其實,如果你稍稍變化計稅的方法,那么同一份報酬需繳納的稅收就會大有不同。關鍵要認識到,在獲得收入時并不是對方支付得越多越好,因為支付的多,繳稅也多,而個人拿到的卻未必多。本文就工薪薪金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作一簡單探討。

隨著近年來人們各類收入的增長達到一定水平,給個人帶來一系列有益的變化,使個人的生活水平相應提高,使人們開始重視個稅的節稅避稅。近日,越發嚴重的金融危機影響著每一個人,特別是工薪階層,于是工薪收入所得個人所得稅籌劃顯得越發重要。

一、工資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其所得來源地是,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單位所在地。過去,人們習慣于把工資和薪酬混為一談,實際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隨著企業間人才爭奪戰的愈演愈烈,工資和薪酬已演變成2個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內容:崗位工資、年終獎、人力資本持股、職務消費及福利補貼。崗位工資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終獎是本著責權利對稱的原則,對在年終超額完成工作任務的部分給予的獎勵。人力資本持股主要指期權和股權,它強調差別,區別于以社會保障為目的的員工持股,后者還是一種大鍋飯思路。職務消費指由職務引發的消費,應計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許多國內企業把它計入會計制度,會引出一大串弊病。對人力資本的福利補貼,通常表現是為特殊人才購買種類齊全的各種保險。本文只就工資部分探討。

二、工資個稅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額為1600)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三、避稅技巧

(一)分拆年薪法: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此法關鍵是要與公司溝通,分次發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資、薪金3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獎金9000元,那么,按照規定,他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100(元);一次性獎金部分應納稅額為9000×20%-375=1425(元);3月小李共應納稅為100+1425=1525(元)。2009年3月份,小王同樣還得繳納1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這樣小李2月、3月2個月共應納稅1525+50=1575(元)

其實,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進行一下溝通,將獎金分為2月下發,即2月、3月每月平均發放4500元,這樣,小李2個月的納稅情況起了變化:

2月、3月應納稅額各為(3000+4500-2000)×20%-375=725(元)則2個月共應納稅725×2=1450元。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二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繳納稅款1575-1450=125元。

(二)轉化福利法:如果將超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2000元)的工資收入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將減少了個人支出,同時減少計稅收入,降低其個人所得稅負擔。關鍵是將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補貼采取實報實銷方式由公司負擔。其主要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一部分工資以交通補貼形式發放;(2)為職工提供周轉房,部分工資以住房補貼發放。[案例2]:張經理每月工資為6000元,每月需支付:房租補助2200元、交通費補助150元、電話費補助150元,誤餐費500元。除去以上生活開支,張經理可動用收入為3000元。張經理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3000)×15%-125=325元。

假如張經理和公司領導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實報實銷方式負擔,而每月工資下調為3000元,則每月應納稅額為(3000-2000)×10%-25=75元。經籌劃后,公司支出不變,但張經理每月可節稅325-75=250元,全年共節稅250×12=3000元

(三)合并分拆法(主要針對工資與勞動報酬并存的情況):我國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對較低收入者適用合并法,對較高收入者適用分拆法。其關鍵是合理確定是否“受雇”。

[案例3]:劉老師2009年1月從單位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該月劉老師還為某生物制藥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獲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納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000-2000)元×20%-375元=2225元,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20000元×(1-20%)×20%=3200元,該月劉老師共應納稅5425元(2225元+3200元)。

方法2:合并納稅。如果劉老師與該生物制藥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則不對這兩項所得分開繳稅,而是合并納入他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陳先生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15000+20000-2000)元×25%-1375元=6875元。

劉老師1月共節稅68755425=1450元,可見,對收入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合理的避稅節稅可以明顯的增加我們的實際收入,其宗旨是(1)納稅人應盡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2)當適用累進稅率計算個稅時,應考慮避免適用稅率檔次爬升導致個稅支出加大,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如,“轉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當然,合理避稅的方法不僅限于此,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看可否享受稅收優惠,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減免稅政策每個人的頭腦中都應具有一定的節稅意識,但前提都是在稅法允許的合理范圍內,畢竟,避稅不是逃稅。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做到既要依法納稅,又不冤枉多繳稅款,實現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注冊會計師考試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

第5篇

【關鍵詞】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隨著國家及各級政府對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強,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也有了普遍的提高,同時各高校不斷提高科研經費、加大科研獎勵力度、提高科研教師待遇等措施都使高校教師的收入迅速增長。針對高校教師收入的不斷增長,國家稅務部門不斷加強對高等院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核查與征管。由于收入的增長和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強,高校教師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額持續增長。雖然高等院校教師個人所得有大幅度增長,但其相應的稅后收入的增長卻與之不相匹配。因此,高等院校應根據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福利制度,并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盡可能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對高校納稅籌劃認識不足

目前我國高校為了提高教師的個人可支配收入在不同程度上大多都進行了一定的納稅籌劃,但由于對稅法的理解不夠深入全面,很多納稅籌劃的方法偏離了合理合法的軌道,成了偷稅漏稅,給學校帶來了很大的稅務風險,不僅未能達到成功避稅的目的,反而使個人所得收入降低,同時也給高校和個人帶來了相應的聲譽損失。

因此,對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進行籌劃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籌劃方案是十分必要。

(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界定困難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各學院掌握著部分分配權。高校教師個人收入部分中來源于其他學院及獨立學院的收入部分由本學院負責管理和分配,這種課酬是正規全日制本專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課報酬,是正常崗位任務之外的勞動。每個學院是獨立的責任中心,就本學院教學課酬而言,自然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但對于本學院之外的非全日制正規學生的授課酬金,屬勞務報酬所得,按勞務所得的“次”和轉移稅負法籌劃。

(三)收付實現制原則與高校課時費發放方式矛盾

高校教師根據教學需要,在各個月的課時不同,加上假期沒有授課,會導致各月的工資水平不一致,而現行稅制采取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會導致某幾個月工資適用的稅率偏高,而另外的月份可能出現沒有充分利用稅率臨界點上限的情況。

(四)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本身存在缺陷

我國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將納稅人的各類所得按不同的來源分類,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稅率,因此,給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可選擇空間。但是費用扣除范圍過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個人納稅能力等,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納稅籌劃的選擇空間。

二、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對策

通常納稅籌劃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減少稅基,降低稅率;二是盡可能的將納稅日期向后延伸,三是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高校個人收入分配有著其獨特的性質,因此在對其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其特殊性,針對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首先應首先明確以下幾點:

(一)明確納稅籌劃主體,合理劃分高校各類人員身份

目前我國高校的人員結構復雜,內部組織分支機構較多,內部分配體制多元化,高校教師收入來源也日趨多元化。在這種體制下,支付所得的部門較多,來源較分散,支付所得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征,既有學校統一的工資薪金,又有各學院支付的薪金,還有來源于其他學院、獨立學院、某一研究機構的收入。因此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時需要結合學校發放的工資薪金和學院發放的薪金,使用全年總收入統籌考慮的方法進行統一考慮。一般來說,如果年終獎由學院發放,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則應由各分級學院設計和選擇,否則要由學校籌劃。

(二)正確區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

在高校財務集中核算體制下,納稅籌劃選擇的條件較多,因此應根據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酬金和補助合理發放,合理區分工資酬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達到最大限度降低個人稅負的目的。

(三)從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入手分項節稅

我國稅法對中對應于高校教師的個人收入主要區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及稿籌及科研經費所得。對應于不同的收入部分計稅方法及相應稅率不一致,同時,對于同一類型的收入從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入手,按不同的劃分方法,也可以相應地得到不同的應納稅額。因此可以根據相應的收入類型與計算方法入分項節稅。

三、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合理確定課酬發放方案

由于受假期、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高校教師工資水平在各月起伏會比較大。高校課酬津貼發放一般都集中在3~6月和9~12月兩個階段,論文指導費也多在6月份,如果將全年預期收入按照12個月平均分攤發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過高而多繳稅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較低,無法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優惠的缺陷。高校應均衡教師每個月的收入,避免每個月收入大起大落達到高一級稅率,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2.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高校教師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要是超過3500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將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中的超過免征額的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不僅不會減少教師的實際收入,而且還可以降低其納稅額。高校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來將教師的工資薪金福利化:(1)提供交通便利。如高校普遍免費提供班車,或者是對于買車的教師給予買車補貼或燃油補貼。(2)提供住房。對未婚的教師免費提供單身宿舍;對已婚的教師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學校構建的住宅樓;對于不購買學校構建的住宅樓的教師,可以為其提供一定限額的貸款,然后每月從教師的工資中扣除,這樣就可以減輕了教師還貸的利息負擔。(3)提高教師的辦公條件,為教師配備較為完善的辦公用品,如筆記本電腦等,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師擁有使用權,可供教師平時使用。(4)為教師提供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

3.利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特點,防止突破臨界點

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在攀升。某個時期的收入越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比重就越大。因此,在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時要利用最經濟的節稅點,達到使職工收入最大化的目的。如果職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現較多大的波動,有的時期收入過高,有的時期收入過低,則意味著員工在收入高的時期被課以較多的稅收。所以,對一次性所得較高的收入,高校可以有計劃地將其分配到若干月份。這樣員工就不會因一次性收入過高而繳納較高個稅,從而減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合理安排工資結構

現在各個高校的教師工資薪金體系主要有兩種: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和業績津貼制。基本收入加課酬制是將教師的工資分為基本收入和課酬兩部分。其中,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和補助等,課酬則是高校有關部門按照教師每個月實際上課數(及指導論文的數量等)確定的,月末將基本收入與課酬匯總一并發放。這種情況下,教師的月收入就會出現一定的波動。業績津貼制是指先確定教師一年的基本工作量,教師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獲得基本工資和業績津貼。若在學期末或學年末超過標準工作量,則支付超課時部分的薪酬或論文指導費,反之,則相應扣減其津貼。

下面舉例說明兩種薪酬體制下,高校教師個稅繳納的不同。現假設甲高校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規定基本工資為35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乙高校采取業績津貼制,規定基本工資與津貼為45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按每課時50元標準扣除,超額則按每課時50元支付。具體見下表: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全年工資水平一樣的情況下,由于每位教師在每學年或每學期的實際課程安排不同,每個月的實際收入水平不同,從而造成不同的薪酬體系的稅負水平的不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每個月的實際收入水平不均衡,從而增加了高校教師的個稅負擔,以此建議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制一方面可以降低高校教師的稅負,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操作簡單,可降低高校相關的管理成本。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①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②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稅法的規定可知,當工資薪金的應納稅所得額在9000元(含)以下時,工資薪金的稅率小于等于20%。也就是說,當勞務報酬在12500元(含)以下時,應通過與付款方協商,簽訂(臨時)合同等方式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具體數據見下表:

2.分次取得勞務報酬

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不固定性與臨時性,所以稅法規定了其確定的方法: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收入的,以一個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也就是說每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費用。因此,納稅人可以將取得的收入分次結算,通過多次扣除費用,從而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例如,某教師在另一所高校兼職授課,每課時收入550元,每次2課時,一個月4次,則總共收入為4400元。若該教師采取一月一次進行結算,則應納稅額為4400×(1-20%)×20%=704元。若將每月的收入進行分次結算,則應納稅額為(1100-800)×20%=60×4=240元,節稅464元。

3.將部分報酬轉為費用

可以將勞務報酬收入中的一部分適當的轉化為費用,從而減少其納稅額。例如,某高校教師到某機構為其職工進行培訓,約定該機構支付該名教師勞務報酬6000元,期間費用如交通、住宿費等1000元由教師自行支付,則該教師應繳納的個稅為6000×(1-20%)×20%=960元。若將該約定改為,該機構支付給教師的勞務報酬為5000元,并報銷期間費用1000元,則該教師應繳納的稅款為5000×(1-20%)×20%=800元,從而實現節稅960-800=160元。

(三)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對高校教師而言,稿酬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收入,因此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也是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以上的,減除20%,其余為應納稅所得額,按應納額減征30%。并且規定了確定的方法:對于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下面就針對相關的政策,提出稿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

1.將一部著作分解為系列叢書

可以將一部著作分解為一系列的叢書,這樣就可以進行幾次的費用扣除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解開的每本著作的稿酬要在4000元以下,這樣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某教授要出版一部著作,稿酬為15000元。現將這部著作分解為一系列,一是將這部著作分解為3部,每一部稿酬為5000元;另一種是將這部著作分解為5部,每一部為3000元。具體納稅情況見下表:

2.將稿酬收入費用化

稿酬費用化的籌劃方式與勞務報酬相似,這里就不在贅述。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納稅籌劃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由于我國稅制實行收付實現制,居民只有在取得收入時才確認所得,因此,在看好使用公司發展前景的前提下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投資入股,以取得投資收入并延期納稅。

例如:張某2011年1月將擁有的一項專利權讓渡給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100000元,其應納稅所得額80000元[=100000*(1-20%)],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6000元(=80000*20%)。按此案例,張某專利權的轉讓收入是一次性的。如果張某是以專利權投資入股,那么在投資入股時,張某不用就專利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張某的股息、紅利收入是連續的,張某可能更多地享受到公司未來的收益。當然,選擇何種形式,取決于馮某對未來的判斷。如果張某喜歡確定性收入,他就要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如果張某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并看好公司的發展前途,顯然以專業投資入股更可取。

(五)科技獎的納稅籌劃

1.關于科技獎的稅收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如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教師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補貼、誤差補助。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981293號)文件精神,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獎勵收入,即凡由非任職單位發放的獎金不認定為工資、薪金,不與工薪收入合并計稅,應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項目征稅,而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如果發放的是實物(有價證券)要折算成人民幣。

因此應對高校教師個人取得的獎勵收入來源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減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扣除,從而進行科學籌劃。

2.部分科研補貼以科研開支的方式支付

高校有許多科研項目,如果利用自籌經費方式開展課題立項及研究,相應地就可以事先與學校協議在今后該成果計算發放科研津貼或獎勵時,先報銷研發過程中發生的審稿、出版、材料等相關科研支出,再按照規定給教師發放津貼差額,以降低計稅依據。

某高校教師蘇某,2011年開始自籌經費研究稅務籌劃相關課題,共20余篇,期間支付調研費,版面費、資料費等51500元。2011年末按照其所在學校科研考核和獎勵規定,統計其成果應發放科研津貼60000元。若蘇老師一次取得60000元,按照國稅發[200519]的規定需納稅11445(60000×20%一555)元,稅后收入為48555元;若將事先支付的51500元報銷后,取得津貼差額8500元,則納稅1700(8500×20%)元,經籌劃可節稅11445-1700=9745元。

隨著稅收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和作用也越來越大,對于納稅人來說,機會也就越來越多。納稅籌劃要求納稅人非常熟悉國家稅收政策,尤其是優惠政策,在這種前提下才可能進行該種籌劃,從而制定出比較合理的稅務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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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NJ,雅薩斯威.個人投資和納稅籌劃[M].北京:今日中國出版社,2001.

基金項目:本文為2011年河北省教育廳高等教育財務管理專項研究課題《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課題編號:CWZX201133)。

作者簡介:

李永華(1971—),男,會計師,中國注冊稅務師,現供職于河北經貿大學財務處。

第6篇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私募股權基金作為發展和完善我國資本市場的一種方式,也得到迅速發展,但目前我國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稅收政策并不完備,相關的所得稅征收和監管都存在一些問題,文章分析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所得稅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Equity,以下簡稱PE)是指定向募集、投資于未公開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兩種形式。在新《合伙企業法》實施前,我國PE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形式,公司制PE基金(如大部分創投企業)的稅收制度雖然相對規范,但也存在一些問題。2007年6月,新的《合伙企業法》實施后。我國有限合伙制PE基金也逐漸發展起來,究其原因,除了有限合伙制具有靈活的激勵機制和決策機制等外,稅收優勢也是重要的原因。

一、公司型PE基金的所得稅問題

1、基金公司層面繳納的稅收。公司型基金從被投資公司獲得的收入性質不同。稅率也存在差異,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2007年《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屬于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轉讓股權的收益,應并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基金投資人層面繳納的稅收。我國公司型FE基金的股東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自然人或公司)。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型基金獲得的收益,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所得稅率。機構投資者的所得稅率如低于或等于公司型基金的稅率,則從基金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再繳納所得稅;如果高于公司型基金的稅率,機構投資者分得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自然人做基金管理人。稅收待遇視同個人投資者;公司做基金管理人,稅收待遇視同機構投資者。

3、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自然人投資者從投資公司型PE基金所得的收益,不僅要繳納基金層面的企業所得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07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個規定一定程度上減輕了PE基金的稅負,從而間接降低了PE基金投資者的稅負。但更根本的解決辦法是頒布相關的個人股權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若基金公司已經足額稅率繳稅,個人投資者從PE基金獲取的收益可以視為稅后收益。避免雙重征稅。

二、有限合伙型PE基金的所得稅問題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tt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tter)組成的合伙制基金。有限合伙人作為基金投資者,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出資比例一般為基金總規模的99%,基金進行分配時。有限合伙人可以收回本金。并獲得80%左右的利潤分成。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比例一般是基金總規模的1%,基金分配時,普通合伙人同樣可以收回其投資本金,同時在基金收益率超過預定的最低收益率時,還可以獲得20%左右的利潤分成。

1、基金公司層面繳納的稅收。合伙企業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故在稅法上無需繳納所得稅。合伙企業的所得或損失,全部傳遞到合伙人層面。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由此可見有限合伙制PE基金在基金層面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時分別納稅,避免了公司制基金的“雙重課稅”問題。

2、合伙人層面繳納的稅收。我國的有限臺伙制PE基金的構成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普通合伙人同樣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作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資PE基金時,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9月19日頒布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額規定》,在取得基金分成收益時,應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人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法人作為有限或普通合伙人投資PE基金,根據新《合伙企業法》規定,必須對其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收入,經與其自身的其他收入和虧損合并計算后,再根據其適用的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自然人擔任有限合伙人,稅負較重。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人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此規定,5萬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繳納35%的所得稅。但自然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基金的經營管理,其收益從本質上來說并不同于個人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更類似于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2、自然人間接擔任普通合伙人時,雙重納稅。根據規定,自然人直接擔任PE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時,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我國,更多的投資形式是,自然人成立公司,該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投資PE基金,因此,則該法人機構的自然人股東從基金分得的稅后利潤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即雙重納稅。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引入“免稅公司”法律形式,例如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Lmitedliabilityeompany,簡稱LLC),根據美國稅法規定。LLC可以選擇由股東繳納所得稅,也可以選擇由公司繳納所得稅。自然人可以通過成立免稅公司間接擔任普通合伙人,只需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

第7篇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財務活動的事先安排籌劃,充分利用稅法規定所提供的相關優惠政策。從而謀取最大的稅收收益的過程,是每個納稅人都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稅收籌劃有三性,即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是籌劃性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后于應稅行為,如收益實現或分配后才繳納所得稅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人在納稅之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實施稅收籌劃方案需要調整的是具體涉稅行為,而不是具體涉稅行為發生以后更改合同和發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與方法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論文稿酬所得、科研經費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來,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每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相應繳稅。因此,可以盡量考慮將個人月收入超過3500元的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實際開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師福利狀況,又可以降低教師名義收入從而減輕稅負,具體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納稅籌劃

首先考慮均衡發放課時費,因為高校職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資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資及生活津貼。因此,我們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結合一定的工資發放方式來達到稅納籌劃的目的。例如:某教師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資5000元,課時費共14400元(學期授課量固定),對于獎金的發放按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按月發放(含暑假)兩種不同方案進行比較。

方案一: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授課四個月,每月平均發放36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600-3500=5100元,應納稅額為5100*20%-555=465元。暑假兩個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500=1500元,應納稅額為1500*3%=4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發放(含暑假),共六個月,每月平均發放24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400-3500=3900元,應納稅額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285*6=1710元。

由此可見,通過利用寒暑假并結合一定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計算的應納稅額最少。

(二)將工資、薪金轉變為福利化的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是可以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通過降低名義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職工繳納的必需花銷并從其工資中扣除。這樣在不降低教職工實際的工資水平的情況下降低個人的稅負,這樣學校就以另一種形式為我教職工提供福利。如:

1.變通的方式發放交通、通訊補貼。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高校可以提供免費班車,或者按月報銷一定額度的汽油、通信費用。雖說教職工個人名義工資減少,但減輕了負稅增加了福利水平。

2.為青年教師提供免費住房。稅法規定個人對實物沒有所有權而僅僅只是消費的話,那么個人所得稅是不用繳納的。如果高校能為青年教職工提供免費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額的租金而不是發放貨幣性補貼。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職工每月領取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卻要自己支付校內公寓1000元的房租,該老師實際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為在職教職工提供免費住房,把教職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從工資6000元中扣除,這樣的結果就是該老師的實際收入減少到5000元,相應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額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45*12=540元。經過籌劃,單位在總體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每年為每位老師節省了稅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繳納額。

3.改善教職工辦公條件,提供免費的辦公設備。在信息化時代,教師備課授課改作業等均需要電腦、U盤、電子教鞭等工具。學校可以為教職工購置一些必要的電子設備,學校擁有這些設備的所有權,并且將之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的這些設備的使用權。如此一來,增加了學校的固定資產值,也為教職工減少了開支,達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選擇適當的科研及論文獎勵發放形式

目前很多高校將每年的科研經費、論文獎勵等以年中或年終獎的形式發放,但隨著獎勵的增加,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隨之相應提高。如果高校在發放年終獎時不綜合考慮教師的總體收入,不進行相應的個稅納稅籌劃,將會大大增加教師的繳稅額。所以目前高校相關職能部門應考慮和解決這一問題,盡量降低教師的個人所得稅,提高教師的實際收入。高校獎金的發放方式通常獎金年終一次性發放或獎金年中、年末各發放一次。

第8篇

[關鍵詞]消費;稅收政策;負所得稅;財產稅

一、中國低消費經濟現狀及問題

按照國家統計局對消費的定義,消費(或最終消費)是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對于貨物或服務的全部最終消費支出,包括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消費率,又稱最終消費率,通常指一定時期內最終消費(總消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我國消費率近十幾年持續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費率降到35.4%,遠低于發達國家60%-70%的水平),是建國以來的歷史最低水平,比歷史上的最低點1959年的56.6%還要低7.8個百分點。據世界銀行《2006世界發展指標》,2004年全球150個國家和地區平均消費率為62%。其中,低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69%,中等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58%,高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63%。可見,中國消費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個百分點,其中居民消費率較低是主要的問題所在。

消費需求是最終需求,投資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費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動經濟增長最積極、最有效的因素,經濟增長最終靠消費來拉動。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嘯和經濟衰退而受阻的情況下,改變中國長期依靠投資和出口拉動經濟增長的模式,轉變為依靠內需和消費拉動的經濟增長模式,極為重要。持續走低的消費率,不利于中國內需型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不利于中國經濟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消費水平受到歷史傳統文化、經濟發展階段、金融條件、消費環境、稅制結構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會保障體制等因素的影響。要改變中國不合理的消費結構,除了通過宣傳等手段影響人們的消費文化、發展經濟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會保障機制,以及通過金融改革和產品質量監管改善消費環境外,稅收政策的調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稅收與消費之間的關系

稅收可以通過宏觀稅負水平和整體稅負結構(或稅制結構)來影響消費狀況。在國家宏觀稅負水平較高,居民的稅后可支配收入較少的情況下,居民的消費水平顯然會下降。這是因為,消費首先是收入的函數,是由可支配收入決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決定消費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觀稅負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費率水平。

在宏觀稅負水平一定的情況下,不同的稅負結構或稅制結構對消費水平也有一定的影響。稅制結構可以通過稅基和稅率來影響消費狀況。一般來說,一國稅基無外乎收入(所得)、消費或財產。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消費為主,顯然不利于消費,而有利于刺激儲蓄;而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所得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為稅基的所得稅對全部所得(包括儲蓄所得或投資所得)都征稅,所以,相對于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在中國,轉型后的增值稅就是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類型),以所得為稅基的所得稅更有利于消費,因為所得稅使一部分稅負落在了儲蓄或投資所得之上。

具體來說,在征收所得稅的情況下,所得稅對消費的影響包括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征收所得稅,可以從兩個層次產生收入效應。第一個層次的收入效應是征收正的所得稅使納稅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導致納稅人的即期消費減少;但與此同時,實施負的所得稅會使負所得稅納稅人收入增加,并促進這部分納稅人的消費增加。第二個層次的收入效應是即期投資產生的所得在將來的期間還要被征收所得稅,使因投資產生的所得對應的可支配收入減少,導致將來期間的消費和投資也減少。征收所得稅的替代效應就是征收所得稅導致投資收益下降,或者說相對于即期消費來說,投資變得更加昂貴。在gdp和凈出口一定的情況下,這將會導致消費的增加。

與所得稅相比,廣義的消費稅對消費的影響恰好相反。一般認為,廣義消費稅與所得稅的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稅基的不同,即對投資的處理不同。廣義消費稅僅對消費征稅,對所得中用于投資的部分不征稅,對投資所得也不征稅;所得稅對全部所得包括消費和投資都征稅,對投資所得也征稅。可見,消費稅可以實現投資中性,有利于投資和資本積累,而不利于消費;而所得稅則有利于消費,不利于投資。

另外,財產稅的稅基為財產,由于納稅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費,就是儲蓄起來作為財產,作為將來的消費,即遠期消費,所以財產稅的征收有利于當前消費,而不利于財產積累。

由此可見,稅基影響所有收入階層的消費決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費決策,也包括窮人的消費決策。但這只是稅制結構影響消費的一個方面。稅制結構還可以通過稅負在人群之間的分布來影響收入分配狀況,進而對消費狀況產生影響。如果一國的稅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將征收的稅款補貼給窮人,那么,按照邊際消費遞減規律,由于低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通過對富人征稅來補貼窮人就會提高消費率。因此,稅收可以通過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過負所得稅制度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適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提高一國整體的消費率水平。

稅率的影響是通過稅基來發揮作用的。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所得為主,那么增加所得稅稅率的累進性將有利于消費,反之亦反;同樣,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消費為主,那么,降低廣義消費稅的稅率有利于促進消費,反之亦然。

總之,不論是從稅基本身來看,還是從稅基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從而對消費的影響來看,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累進性、降低廣義消費稅的稅率有利于消費率的提高,這對中國當前低消費的經濟現狀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即:為了提高消費率,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在整個國家稅制中的地位,適度降低廣義的消費稅在我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

三、中國稅制結構與消費的關系

中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中,貨物及勞務稅占主體地位。貨物及勞務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屬于稅收理論上的選擇性消費稅)和營業稅。2007年,這三大稅種占中國稅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稅和消費稅占49%。從2009年1月1日起,中國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生產設備所含增值稅可以在當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的情況下,中國增值稅就變為稅收理論上的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類型。在中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占稅收近半壁江山的情況下,必須在這兩個稅種之外尋找刺激消費的適合稅種。根據前面的論述,所得稅是刺激消費的一個重要稅種。在中國,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2007年,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內的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26%,其中,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稅屬于中國稅收體制中的第二大稅類。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經營投資所得為稅基,以法人為納稅人,其稅負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的是企業投資行為,因此,對消費沒有直接和顯著的影響。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制,將納稅人所得分為11類分別征收,并實行源泉扣繳。分類征收、源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使個人所得稅的對入稅功能大大減弱。甚至淪為某種意義上的對物稅范疇。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調節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由于實行分類制而不能有效實現對低收入者的退稅,使得想通過負所得稅制度來實現持續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從而促進該部分人群的消費能力變得較為困難。

中國財產稅現狀表明,由于財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例較低,使財產稅所起的作用較為有限。我國目前財產稅類的稅種主要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數據,我國財產稅收入占全國工商稅收收入的比重較低,1994—2007年,財產稅占全國工商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在2.0%~2.9%之間,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為2.9%。可見,1994年稅制改革后,財產稅占全國稅收的比重較低,且基本沒有變化,財產稅在全國工商稅收中的地位沒有像所得稅那樣隨著國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財產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較為有限,限制了財產稅促進消費功能的發揮。從國際比較來看,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平均為5%~6%。我國2%左右的比重顯然太低,很難起到財產稅應有的作用,包括財產稅對提高消費的作用。

四、促進消費的稅收政策總體思路:減稅、退稅和增稅并舉

通過以上對宏觀稅負與消費之間關系的分析,我們認為,降低宏觀稅負,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費。減稅是促進消費的重要工具,通過減稅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進居民消費,從而提高消費率水平。在減稅的具體結構上,從稅基來看,應該降低以消費為稅基的稅種的稅率;從稅負的人群分布來看,應該減少低收入者的稅負。具體來說,在中國減稅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第一,適度降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率,如將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由17%降低為15%左右;第二,減少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提高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縮減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實現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制向分類與綜合制過渡等。但由于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例還較低,所以個人所得稅減稅的空間和作用將受到限制。

如果說減稅是從減法方面來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費率的話,那么,退稅就是從加法方面來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費率。相對于減稅而言,退稅不受稅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論上退稅的規模可以達到稅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稅的作用可以發揮得很大,不受某一稅種稅收規模的限制。在中國,還沒有真正實行對個人所得稅的退稅機制。這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在分類制的基礎上實行個人所得稅的退稅較為困難。但是,由于在中國農村尚未征收個人所得稅,故可以考慮在農村對農民實行個人所得稅的退稅,以達到增加農村居民消費的效果。

減稅和退稅都會減少財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證減稅和退稅在財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須考慮補充財政收入的其它來源。政府的財政收入,除了稅收收入之外,還有其它來源。這些來源主要包括國家的財產性收入(還有其它類型的非稅收入)和債務收入。債務收入是一種臨時性的財政收入,因為政府的債務最終要靠稅收或國家的財產性收入等來償還。而國家的財產性收入則不同,國家的財產性收入是不需要稅收來償還的。若考察賦稅史,就會發現,早期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是靠國家財產權來維系的,后來才逐漸產生了基于私人財產權之上的現代稅收。因此,一國如果有較多的財產性收入就可以將其作為減稅的重要財政基礎。

目前中國有大量的儲蓄,這是政府發行國債的重要后盾。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止至2008年8月,中國有近20萬億的城鄉居民儲蓄、15.7萬億的銀行存貸差。這為中國政府發行國債提供了資金保障。從中期看,中國政府還有大量財產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資源性收入和國有資本收入(包括資本轉讓收入和資本增值收入)。據推算,2006年底全國國有土地的總價值約為50萬億元,國有企業資產達29萬億元。其中,中央企業凈資產就高達5.35萬億元。這些國家財產可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因此,為了補充減稅和退稅的資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發行國債,待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好轉時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國有股權來償還,或干脆將一部分國有股劃歸專項資金來退稅。

總之,通過減稅和退稅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將為居民消費率的提高打下堅實的基礎。而消費提高,內需進發,經濟發展,稅源充足,將為遠期的稅收收入增長提供源泉;反過來遠期的稅收增長又可為當前的減稅和退稅政策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當然,針對當前的低消費現狀,除了減稅和退稅之外,還有增稅的空間。通過增稅,可以防止短期稅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如果說減稅和退稅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話,那么增稅就是通過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財產金額為減稅和退稅提供一定的財力支持,同時,通過增加有利于消費的稅種的稅收(如所得稅和財產稅),還可以在維持總體稅收收入不變的前提下促進消費率的提高。筆者認為,當前增稅的核心應該是:增加所得稅和財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五、促進消費的稅收政策著力點和突破口

(一)建立農村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

中國消費的最突出問題之一是城鄉消費差距過大。在中國,13億人口中有8億農民,而農民只消費了全國1/3的商品。據統計,農村人均日消費僅5元多,5個多農村人口購買的商品才相當于1個城鎮人口購買的商品,而農村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較高,農村消費水平的提高還有很大的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測算,農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費支出,將給整個國民經濟帶來2元的消費需求。因此,若能提高農民消費,將會大大提高消費率。農民消費比例過低的關鍵是農民收入太低,導致農民無錢消費;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農民,也因無社會保障而不敢消費。要提高農民消費,必須解決提高農民收入和社會保障這兩大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在農村建立個人所得稅的負所得稅制度來解決農民收入和社會保障兩大問題。

負所得稅是1963年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提出的。負所得稅制度本質上是由政府補貼低收入者以維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費的制度。其具體辦法是由政府規定出一個最低生活保障額度,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對低收入者給予一定的補助,收入越高,補助越少。

負所得稅計算公式是:

負所得稅=收入保障數一個人實際收入×負所得稅率

個人可支配收入=個人實際收入+負所得稅

為了減少農村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設農民的個人實際收入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數和比例算出一個定額(收入保障數),對所有的農村居民都進行補償;待配套條件成熟時,再進行完善,并規定所謂的排富條款,對農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負所得稅,征收正的所得稅。比如:在當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 000元的基數,規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數,由于在初期忽略農民的個人實際收入,那么,每個農民可以獲得的負所得稅為60~100元。負所得稅的納稅人僅為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按照8億農民來計算,大概每年要花費5 760~9 600億元。對這部分負所得稅的資金來源,短期可以由國債發行收入來填補,中期可以通過劃拔一部分的國有股或國有企業利潤作為專門基金來解決,長期可由稅收收入來補助。通過在農村建立穩定的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既可以長期增加農民收入,又可以穩定農民預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從而將會大大提高農民消費的水平。

至于農村負所得稅制度與城市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問題,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漸解決。

(二)增加所得稅和財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1 所得稅增稅的關鍵:改革個人所得稅制,盡快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增加個人所得稅收人。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將個人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征收。分類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能較好地體現負擔能力原則,因為只有綜合的所得才能夠真正體現個人之間的所得差異和負擔能力差異。因此,應改革目前的分類制個人所得稅。只有盡快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才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同時,也有利于增強個人所得稅的籌集財政收入的能力,增加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強化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而且,強化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和其它調節作用,因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規模的基礎上,分配調節才有力量。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結構中,工薪階層繳納的稅收占主體,而富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較少,這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人群分布結構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稅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增加低收入者的稅后可支配收入,同時增加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實行結構性增稅,不僅有利于稅收公平,還有利于居民消費率的提高。

2 財產稅改革的方向:實行一般財產稅制,擴大財產稅征稅范圍,增強財產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提高財產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國財產稅的現狀表明,由于財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例較低,使得財產稅所起的作用較為有限。而且,財產稅的結構也凸現出許多問題。首先,征稅范圍不合理。我國現行的財產稅中,房產稅占主體。但是,房產稅僅對經營性的房地產征稅,對消費性和空置的房地產不征稅。對這部分房地產不征稅,不僅不公平,而且還不利于提高消費率水平,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稅基較窄。我國財產稅僅涉及房地產、車輛,而對庫存商品、機器設備、貴重家具和無形動產不征稅。過窄的稅基限制了財產稅功能的發揮。第三,稅種缺失。我國尚未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利于刺激消費。我國人民有節儉和遺留財產給后代的傳統,如果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將會導致這種傳統更加強化,不利于消費率的提高。目前,反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的聲音也較大,其理由是國外紛紛取消遺產與贈與稅,所以我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趨勢。但是,國外特別是美國取消遺產與贈與稅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消費率太高,儲蓄率太低,取消遺產與贈與稅有利于提高這些國家的儲蓄率和降低消費率。而我國的情況恰好相反,我國目前消費率太低而儲蓄率太高,所以我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恰逢其時。第四,稅率設計不合理。我國財產稅稅率設計除了稅率太僵化,不能根據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而有所變化之外,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稅率的累進性太差。我國財產稅稅率采用的是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稅率累進性較低。為了充分發揮財產稅的公平調節功能和對消費的刺激作用,可以適度采用累進稅率,累進稅率的設計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進制度,然后,根據情況靈活調整。

針對上述問題,為了刺激消費,我國財產稅的具體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實行一般財產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具體操作上,應先將閑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將這部分資金引導到合理的消費上來;然后,通過擴大財產稅的稅基,使財產稅的稅基囊括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和知識產權;最后,在條件成熟時對所有的凈財富(資產減負債)征稅,具體可以借鑒荷蘭的經驗。通過推行一般財產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將資金分流到消費領域,以達到刺激消費的目的。(2)增加財產稅的累進性。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由于個別財產稅對不同財產區別對待,也不容易對納稅人的財產總額實現累進征收,因此,可以考慮逐步向一般財產稅制靠攏,通過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來提高財產稅的累進性。第二,采用低累進稅率來增加財產稅的累進性。低累進稅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進,負作用也較小。另外,對低收入者應該有一個豁免額。為了使稅收寬免額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機制來取消對高收入者的豁免優惠,增加累進性。(3)開征遺產和贈與稅。這不僅有利于改變國民過度節儉和遺留遺產的習慣,增加國民的當前消費,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費投資結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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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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