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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轉型期,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隨著高校校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為了適應高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上新的變化和需求,內部審計亟需轉型。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應由原來只重視監督轉變為監督與服務并重,由原來只重視查賬轉變為查賬與管理并行。正如劉家義審計長指出的“內部審計不僅是現實資產的保護者、財務報表的復核者、會計核算的勾稽者,更是強化管理的促進者、提高效能的推動者、價值增值的倡導者”。因此,處于轉型期的高校內部審計應積極開展以提高辦學效率、效益和效果以及促進高校內部科學管理為目的的績效審計、管理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工作,在原有“監督”職能的基礎上重點突出“服務”和“管理”的職能。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經過十幾年的實踐發展,在對加強高校干部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隨著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尤其是隨著中層領導干部的定期輪崗、學校組織部門委托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逐漸成為高校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
因此,筆者認為在內部審計的轉型期,我們有必要積極發現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結合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服務、管理”的職能深入思考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
一、轉型期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流于形式,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不高
目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立項一般都形成了一套較規范的程序:由學校組織部門或其他部門向內部審計部門提出委托,審計部門再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實施審計。但大多數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委托的時效性較差,幾乎都是“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組織部門往往是在領導干部離任、調任或提拔后才提出審計委托,形成了審歸審、用歸用的現象。這一現象導致了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不高,審計結論和評價并沒有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也僅作為干部檔案中的一份“手續”材料而已。
(二)經濟責任不明確,被審計對象抵觸情緒較大
首先目前大部分高校雖有制定所謂的經濟責任制等規章制度,但由于條例制定部門宣傳不到位、干部任用部門對新上任領導教育不夠、新上任領導自身不夠重視等原因,大多數領導干部對自身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并不明確。甚至有的領導干部缺乏必要的經濟責任意識,覺得自己沒有承擔什么經濟責任,沒有必要審計。其次,經濟責任制的相關條例內容制定的也不夠具體,內容比較空泛,相關領導干部或審計人員難以參照執行或進行考核評價。另外,大多數領導干部對審計認識也有偏差,認為審計就是來挑毛病、找麻煩的,對審計抵觸情緒較大。
(三)法規制度滯后,審計評價指標不健全
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結果是要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審計評價,供組織、人事部門參考。要做出較全面、客觀的審計評價,就要有科學的審計評價指標及合理的指標評價標準作為參考。然而,目前相關的法規制度中涉及指標這塊的內容還比較少,而且由于目前高校財務核算方面的缺陷和領導干部任期目標不明確等原因,審計人員獲取形成相關的審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所需的數據比較困難,導致審計評價指標的不健全。由于審計評價指標的不健全增加了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難度與風險。
(四)審計方法與內容比較單一,審計風險大
目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主要還是審查賬面資料,審計內容也主要是側重于財務收支的合規、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性以及個人行為是否廉潔等。由于目前高校的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和豐富,很多經濟活動并不完全在賬面上反映出來。審計方法果只審查賬面資料,不注重對經濟活動過程的調查、了解及分析,審計內容如果不相應的擴展到包括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是否科學、內部管理是否有效、資金使用是否合理等方面,經濟責任審計就無法準確了解被審計對象對經濟活動的真實影響以及應承擔的責任,也就無法對其做出全面準確的評價,加大了審計風險。
(五)審計部門自身因素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首先,目前多數高校的內部審計部門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受到編制所限,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少。當面臨大面積領導干部換屆輪崗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多、時間緊、任務重。因此,在時間較短、人手不足的情況下,內部審計人員在做經濟責任審計時就會出現應付了事、走過場的情況,影響了審計質量。其次,目前高校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多為財務出身,知識結構比較單一。而經濟責任審計特殊的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要求審計人員要有較高的綜合業務水平和一定的分析判斷能力。但就目前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而言,勢必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再次,由于審計成果利用程度不高,也一定程度影響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審計人員在做經濟責任審計時也往往流于表面,對發現的問題不予深究,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也避重就輕,提出的審計建議也泛泛而談,嚴重影響了審計質量。
二、轉型期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重點
從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情況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僅僅初步發揮了評價、監督的作用,對促進學校財經、干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作用發揮的還不夠。因此,筆者認為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今后應積極適應內部審計轉型的要求,重點朝著為組織考核、評價干部做參考,為領導了解學校基礎單位的財經狀況提供信息,為學校加強科學管理出謀劃策,突出經濟責任審計建議的“建設性”,以及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免疫”功能等的方向發展。
(一)加大宣傳,轉變觀念,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環境
首先,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快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制定或修訂,并對相關法規制度進行大力的宣傳和教育。通過宣傳、教育等活動,讓校領導、相關單位和被審計對象,重新認識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具有“監督”職能,更具有“服務”和“管理”的職能。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應該是為組織等部門考核、評價干部做參考;為領導了解學校財經狀況和基層單位管理情況提供信息;為學校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科學管理出謀劃策;為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提高管理水平、規范經濟行為服務。通過宣傳、教育等活動,轉變領導、群眾的觀念,積極消除被審計對象的抵觸情緒,努力形成一個“領導重視、群眾支持、被審計對象歡迎”的良好審計氛圍。
其次,貫徹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起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執行及監督體系。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一般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據剛出臺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有關內容規定,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并通過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指導、檢查、協調本年度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交流和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困難和問題等。通過這一制度的貫徹落實,能有計劃的安排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改善“先離后審”的情況。同時通過相關部門的全方位參與,使其加深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意義的認識,了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具體難處,能積極給予配合,并且能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
(二)改進審計內容與方法,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內容應從目前的側重于對包含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合規、真實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性以及個人行為是否廉潔等內容的財務收支審計、法紀審計,擴展到包含績效審計、管理審計等內容。通過對以上內容的審計,真正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為學校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科學管理出謀劃策;為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提高管理水平、規范經濟行為服務等目的。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方法在傳統審計方法的基礎上應更加重視調查、分析等審計手段和方法的運用。通過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審前的公示制度、座談會等制度與方法,收集來自各方面的信息,分析其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確定審計的關注點;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簽訂的經濟合同及會議紀要等資料的查閱,結合賬面資料,掌握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及執行等情況。通過以上方法的運用,首先可彌補以往僅限于審查賬面資料的不足,對被審計對象能做出較全面、客觀的評價,從而較好的控制審計風險;其次可全面的了解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情況,能為其提出更加科學、合理的改進管理、規范經濟行為的審計建議
(三)明確領導干部任期目標,逐步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
首先,內部審計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高校新任領導干部的任前培訓。培訓內容可包括:與學校有關的財經法規制度,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意義和構建,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個崗位的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通過培訓,讓即將上任的領導干部明確自己即將承擔什么經濟責任,以及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其次,要進一步明確崗位任期經濟目標,對每一位新上崗的領導干部提出具體明確的任期經濟目標,以便年終或任期結束時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評價,同時也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提供依據。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客觀、公正的對被審計對象完成經濟責任的情況做出評價,有賴于制定出一套科學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的建立應充分考慮高校的行政管理體制、財務管理體制,并結合高校具體的財務數據指標,采用定量指標、定性指標、對比性指標和分析性指標并用的模式。剛出臺的《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提到了一些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定量評價的指標,但這些指標還比較分散、不夠系統,且這些指標可參照的標準值是多少還不是很明確。因此,要形成一套科學、實用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僅要依靠理論研究者,還要依靠每一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者在審計實踐工作中不斷的總結、歸納。
(四)重視審計建議的質量,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是通過審計對被審計對象完成經濟責任情況、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評價,另一方面還應通過審計發現基層單位在經濟活動、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與漏洞,為基層單位預防和規避可能出現的問題、進一步規范經濟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從專業角度提出建議。對于內部審計而言,一份包含中肯審計意見和建議的審計報告會比一份只是挑毛病、做出不痛不癢的審計評價的審計報告更受到學校領導、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歡迎和重視。
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能在審計報告中提出高質量的審計建議,為學校的發展提出“建設性”意見,將會進一步提高審計報告的的質量,大大的促進審計結果的利用程度,也是對內部審計作為“強化管理的促進者、提高效能的推動者、價值增值的倡導者”的最好體現,發揮了內部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
(五)加強審計隊伍的建設,切實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發展
首先,要提高現有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豐富引進審計人員的專業類型。注意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內容的選擇,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進一步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業務水平和分析判斷能力。其次,注重開展審計人員之間的工作經驗交流,對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和特殊情況進行討論、分析,開拓思路,實現共同提高和進步。再次,要增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意識,強調審計人員應該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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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曉芳,桂珍若 關于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理性思考 審計研究,2006,(4)
關鍵詞 旅游 黨政領導 經濟責任審計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有些地方甚至將旅游業作為支柱產業。因此,許多地方都大力開發旅游資源,積極發展旅游業,掀起了旅游資源開發的熱潮。但在以往的旅游開發中透露出了急功近利的思想,人們對旅游資源重開發,輕保護,使生態環境和遺產遭到了破壞,影響了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對此,黨政領導難辭其咎。因此,我們必須選擇合適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來掌控經濟發展的方向,在保持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有效地緩解經濟增長造成的生態問題。在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力制約監督制度。以往的觀點認為,對黨政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應集中于財務收支與財經法紀等微觀經濟責任上,但隨著現代審計功能的拓展與創新,越來越多的學者提出經濟責任審計還應該關注黨政領導的宏觀經濟責任乃至社會責任。
1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及特色
1.1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
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的經營管理責任進行監督與評價的一種審計類型。本文強調在旅游區縣任職的黨政領導針對旅游開發項目決策、實施、成果進行監督與評價。
1.2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特色
由于在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基礎上加以旅游區縣的限定,所以與一般經濟責任審計相較而言有其專門的特色。
(1)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屬于交叉邊緣學科,其融有審計與旅游專業知識,相較一般的經濟責任審計專業性更強。
(2)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評價標準的地區差異性要求更高。
(3)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剛剛提出不久,正處于試點探索階段。
2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缺少有針對性的審計操作指南
審計署對黨政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出臺的審計操作指南,其內容僅僅是在宏觀上進行概括性的規定,并未針對旅游業的特點做出有區分化地詳細說明。
(1)在我國,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提出時間不長,國內審計工作開展范圍小、次數少,缺乏可以借鑒的工作經驗。
(2)就國外而言,一方面在國外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尚未提出,因此沒有類似的操作指南可以借鑒;另一方面,國內外的國家政策不同,地理性質不同,因此也無法直接引用。
想要更好的開展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就要結合旅游區縣當地實際情況,但我國各區縣旅游資源差異較大,無法適用統一的執行標準,這就更加強調具有針對性的審計操作指南提出的必要性。
2.2旅游區縣黨政領導評價標準不夠完善
我國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差異較大,地區的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對于不同地區的黨政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不能一概而論。同時,區縣旅游帶動的其他行業發展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也應該納入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中。
(1)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在于對區縣領導工作進行監督與評價,審計成果應上報給區縣領導的管理部門,但審計署對于評價標準的制定并未考慮到相應部門的管理要求。
(2)各個地方的自然資源情況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無法用統一的評價標準來衡量。但目前我國尚未提出具有針對性的評價標準。
(3)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融入了旅游新概念,而傳統的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多擅長于財務審計,因此對新領域的審計評價標準的制定能夠做出的貢獻不大。
2.3旅游專業性審計人員缺乏
目前,我國的審計人員絕大多數是會計、審計等經濟類專業,缺乏對于旅游方面專業性的知識;其次,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近些年來才提出來的,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都缺乏可以借鑒的經驗,當下針對這一審計工作的開展正處于“摸著石頭過河”階段。同時,專業性審計人才也處于開發階段,難以形成一支較為成熟的審計隊伍。
(1)我國的高等教育對于審計學專業和旅游管理專業的開設是十分獨立的,這就導致目前具有旅游專業知識的審計人員的短缺。
(2)旅游業能夠以行業的形式存在并且成為當下國家關注的重點,說明其影響力的重大,影響面的廣泛。這就要求這一領域的審計人員要有足夠豐富的知識面。但目前這一領域的審計人員大多是財務審計人員出身,很難勝任這項工作。
(3)隨著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提出,相關部門對于審計人員針對旅游管理專業知識技能開展了培訓,但是旅游審計專業性要求高,對于審計人員相關培訓的周期較長,導致目前該領域的專業性審計人員處于“真空期”。
2.4審計成果運用有待進一步提升
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一方面是上級領導對下級的監督和評價以及本級領導對自身的工作的總結;另一方面其成果可作為資源與經驗進行各機構共享。但目前該領域的審計人員缺乏對審計報告使用情況的跟蹤了解,同時相關部門之間不注重溝通交流,因此很難保證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
(1)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區縣領導任期的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干部任免的依據。然而,目前卻在審計報告出具前,就發生了人動,使得評價工作與干部任免工作脫節。
(2)傳統的觀點認為審計是基于受托責任產生的,審計人員將出具審計報告作為自己的終極目標,對于委托方如何利用審計報告,一般不進行跟蹤了解。而干部管理部門對審計工作的不專業,導致審計成果難以得到有效運用。
(3)目前的旅游區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任免的方面往往屬于事后審計,審計工作與干部任免工作嚴重脫節,審計結果的滯后導致審計成果的作用沒有發揮到極致。
3對策與建議
3.1如何解決缺少針對性的審計操作指南的問題
(1)結合旅游業的行業特點。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特色在于融入了旅游概念,因此,就要求審計機關在制定操作指南時要考慮到旅游行業特點,如考慮到生態保護,旅游商業開發等因素,提出具有可實施價值的操作指南。
(2)適應旅游區縣具體情況。我國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差異較大,各個地方受自然環境、地理特點等的影響,同時也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在對不同旅游區縣進行審計前就要綜合考慮當地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用的審計操作指南。
(3)加強審計人員專業性培訓。目前缺少針對性指南,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專業型人才的缺乏。旅游區縣責任經濟審計正處于試點階段,當下進行這一領域工作的審計人員大多對旅游業涉足較淺,無法結合旅游業特色提出有針對性的操作指南。而目前解決這一困境的主要方法就是加強人員專業性培訓。
3.2如何解決旅游區縣黨政領導干部評價標準不完善的問題
(1)因地制宜。我國各個地區自然資源情況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為了能夠公平公正地對各個旅游區縣的黨政領導進行工作評價,就要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干部評價標準。
(2)評價標準制定權限下放。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是供人事管理部門對黨政干部進行工作考核以及人事調動所用。為了能夠更好地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更有效地利用審計的評價結果,審計評價標準的制定由各個旅游區縣的黨政干部管理部門進行可能更為恰當。
(3)豐富評價指標。旅游區縣的開發不可避免地帶動其他行業的發展,如商鋪入駐、房地產開發等等。這些經濟指標的提高勢必會影響地區的經濟發展,因此在對當地黨政領導評價時就要考慮到這些因素,做到綜合全面地評價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業績。
(4)注重專業型人才開發。一套完善的評價標準體系的提出重點在于具有專業性的人員。因此,為了能夠盡早完善我國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就需要審計機關在專業型人才開發機制上“下苦功”。
3.3如何解決旅游專業型審計人員缺乏的問題
(1)在職審計人員再教育。目前從事旅游區縣黨政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對于旅游業方面的知識涉獵較少。為了能夠更好地開展這一領域的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可以針對在職的審計人員進行集中的專業性教育,豐富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提高綜合能力。
(2)建立行業之間的交流平臺。除了通過人員再培訓外,還可以加強行業之間的溝通交流,通過建立行業之間學習交流平臺,使得審計人員熟悉旅游業人員日常的工作流程,增審計人員實踐經驗。
(3)注重綜合型人才的選用。在今后的審計人員選用機制中,不僅僅局限于審計專業能力的考察,更要注重綜合型人才的發現和選拔,為審計工作全面性開展提供重要的人才基礎,夯實我國審計人員隊伍的核心力。
3.4如何將審計成果的運用進一步提升
(1)加大審計成果在干部任免評價指標中的權重。為了避免審計評價工作與干部任免工作脫節,審計機關要求干部管理部門在干部任免工作中加大審計成果指標的權重,增強審計成果的效力,進一步加強審計成果的運用。
(2)明確審計人員的職責范圍,推進跟蹤審計工作。審計人員的責任不僅僅在于出具審計報告,還要跟蹤了解相關部門對審計建議的落實情況。做到全過程的跟蹤審計,確保審計結果的有效利用。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與對策 黨政領導干部
1.我國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影響
1.1各級干部、群眾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足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全面及不確定性使得部分人員對其產生了一定的誤解,認為只有失職、瀆職有違法違紀問題的人員才會被審計。另一方面,一些審計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出現“走過場”的現象。
1.2經濟責任審計力量不足無法滿足審計任務的需要
行政機關較常出現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集中輪崗交流,大量干部離任,審計任務扎堆的情況,加之我國缺乏專業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審計力量薄弱。
1.3缺乏科學完整的評價體系,法律法規制度有待完善
1999年中央兩辦出臺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指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原則、范圍等內容,但這遠遠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1.4經濟責任審計的獨立性欠缺,結果難以有效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多由主管單位內審機構完成,若遇領導升遷,則審計人員、審計經費難以保證,勢必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另外,審計工作涉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多個部門,其積極性難以調動,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1.5“先離后審”現象嚴重
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若被審人員已經離開原單位,則無重大問題審計工作不能對其升遷造成影響,這使得審計工作難以開展,審計結果也起不到提供重要參考依據的作用,而且,若審計任務較重、審計時間過長,勢必也會對現任領導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部分領導在離任前喜歡“送人情”、“搞福利”,單位資金浪費的情況難以防治,使得繼任領導工作難開展,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2.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建議及對策
2.1緊抓教育宣傳工作,上下統一認識,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有關部門應該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讓大家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從思想上對其認可,使群眾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正常性基礎工作,適度引入群眾監督與輿論導向,強化服務理念;使被審人員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可以對其任職期間工作業績進行科學的評價,有效地保護領導干部,而且提出的一些珍貴的意見,更有利于以后能力的不斷提高;使上級權利部門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我們培養干部、考核干部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激勵干部,糾正部分領導干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錯誤觀點。只有上下統一了認識,建立長效機制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2 培養專業的審計人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隊伍的建設
充足的審計人才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利保障。下級單位較多或有條件的系統內部一方面可以在內審部門培養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對下級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定期的專業審計知識培訓,如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可由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帶隊抽調下級各單位的財務人員,這樣既可以讓他們在實踐中完善審計理論、培養審計后備力量,也可以在審計工作中學習其他單位的長處、了解其短處,從而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除此之外,各單位的內審部門還可以和各級審計機關合作,力求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充分開展。
2.3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協調工作
為了避免審計任務扎堆、審計人員不足的情況發生,各有關單位應該通力合作,出突況不可避免外,每年年初組織人事部門應與各有關部門進行磋商對各單位領導的離、退、輪、換等情況進行計劃,合理分配審計任務,對于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也要安排任期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離任時的審計任務,也能較早發現問題、完善工作。
2.4 建立完整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體系、強化執法
只有通過法律形式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固化下來,才能保證審計工作更規范。什么人該審、什么時候該審、審到什么程度、什么是問題、什么不是問題、遇到問題怎么辦等等方面都應該通過法律規范化,防止人為因素對審計過程的干擾。另外,加強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合作與監督機制,保證法律可以得到有效執行。
2.5運用科學的審計方法、規范審計過程、建立評價體系
1)由于時間短、任務重,審計工作無法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審計人員綜合、靈活的運用 “分析法、審閱法、逆查法、順查法、比較法、核對法、抽樣法、調查法、座談法”等多種科學的審計方法,走訪必要的基層群眾,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高質量的完成任務。
2)正確區分與改革失敗,區分“提升 、調動 、免職”,區別對待、實事求是、有理有據、防止主觀臆斷和。
3)統一審計評價的內容、標準和方法,準確定位,考核指標定量化,操作規范化,排除人為干擾,力求做到公正、客觀。
2.6 加強審計獨立性,優化審計環境
獨立性是審計的基礎,應盡可能劃撥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國家審計署已經設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司,專職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宏觀工作,但是,地方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部門建立還未到位,理論指導還很欠缺,只有把理論指導與實踐驗證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使二者豐富和適用。
2.7堅持“先審后離”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實際工作中,應盡可能保證在免職之后、任用之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樣有利于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于打消所在單位干部群眾的思想顧慮,了解到真實的情況,做出準確地審計結論;有利于有關部門和領導參考審計意見,全面了解被審人員,決定任用情況。
3.結語
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要充分開展這項工作,完善審計質量,合理利用審計成果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是只要我們目標明確,擺正態度,科學的實施就一定能再這條大道上越走越順暢,越走越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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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合理安排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較為突出,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和審計機關承受能力,按照“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做好各項統籌。一是加強項目計劃管理。以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重點不足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采取多種形式處理好項目數量與質量關系,監督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和解決不足,化解離任審計相對集中給審計部門帶來的壓力。二是加強審計對象安排。根據被審計單位資金運行狀況及資產規模情況,制定分類別分級別管理辦法,突出三個重點,即資金掌控大的單位且領導任職時間較長的,群眾反映較大或有舉報等線索的,工作成績突出、擬選拔任用的領導干部。三是加強審計信息管理。積極研發具有信息存取、數據查詢、統計淺析淺析等功能于一體的經濟責任審計管理系統,將以往審計發現不足、倡議采納情況及其他審計成果納入其中,便于審前調查開展及審計成果淺析淺析運用。
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思路和方式策略。一是在審計思路上,應逐步完成從就賬論賬、查錯糾弊到審查決策、規范管理、檢查政策執行等方面的轉變,充分體現被審計單位行業特色和對象特點。二是在審計方式上,要不斷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積極推行審計公示,在審計進點會議上公開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公開審計組成員和聯絡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接受輿論的監督。三是在審計策略上,要靈活運用多種策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效益審計、固定資產審計相結合,審計查賬與審計調查相結合,審計核查與個別談話相結合,本級審計與延伸審計、后續審計相結合,緩解人少事多的矛盾,降低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針對經濟責任審計責任界定困難、評價難度大、隨意性較大的不足,應探索新形勢下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和策略,劃清現任責任與歷史責任、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因素影響的界限,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客觀公正、規范統一、穩妥謹慎、全面衡量的原則,可以嘗試從以下指標入手:任期內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能力,任期內完成經濟指標的效果,財政財務收支中違規違紀不足應承擔的責任,重大經濟決策及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況,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效益情況,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
注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和轉化。一是審計成果應服務于內部規范管理,力求做到查出一個不足,完善一項制度,堵塞一方漏洞。二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反腐倡廉工作,對審計發現的違法亂紀典型不足和線索,一查到底,追究責任。
三是審計成果應服務干部培訓和選拔。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納入干部檔案,作為考察評價的依據,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黨校培訓內容,提高領導依法行政和規范管理的水平。
編寫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范本。
一是規范審計工作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成冊,便于查找和學習。二是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對審前調查、實施方案、審前公告、入戶審計、匯總取證、底稿編制、撰寫報告、征求意見、出具報告、整改落實等流程作出明細規定。三是規范審計范圍和內容,按鄉鎮、街道、委辦局、事業、企業,分類確定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四是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策略,對領導干部任期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實施程序做出“規范、較規范、不規范”的評價;對財務報表真實性按真實程度做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的評價,對財務合法性按“合法、基本合法、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的評價等。五是規范責任界定,對存在的不足、引用的法律法規和界定的經濟責任進行匯總歸類,編印成參考對照表,使經濟責任的界定得到了基本統一。六是規范相關文書格式,按鄉鎮、街道、委辦局、事業、企業分類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文書寫作格式,對不足分類和定性明確衡量標準,使審計報告、結果報告、審計專報等文書格式達到規范和統一。
摘 要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如實鑒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為正確使用、評價干部提供依據。但是在審計實踐過程中,審計作用難以到位,如果不加以完善,就達不到應有的審計目的。
關鍵詞 縣級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 對策
一、當前縣級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人員少、項目多,無法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的專業性
以江川縣為例,審計局機關在職人員有21人,剔除二線人員、工勤人員等,即使包括預決算中心6人,真正在一線的審計人員也僅有16人。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安排的項目、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每年完成的審計項目不低于70個。于是,雖然從機構上專設了“經濟責任審計股”,但經濟責任審計都有時間性,所有審計項目只好采取全局“一盤棋”,無法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的專業性。
(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經濟責任審計發展需要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進行有效制約與監督的重要環節和機制,對審計人員的自身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現有審計人員之間可以相互學習、借鑒的東西少,難以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持續發展。
(三)審計操作不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不夠突出
審計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審計基本上沿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方法和手段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給人的感覺是兩個不同的瓶子裝一樣的酒,基本上還未涉及決策行為績效的審計。而績效審計涉及的范圍廣,其審計方法、評判標準都還處于不斷的探索和完善過程中,掌握效益審計的人員還相當匱乏。這不能不說是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大缺陷。
(四)成果運用不理想,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不夠密切
一是絕大部分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避重就輕,敘述籠統,套話居多,措辭模糊,被有關部門利用程度偏低。二是現實工作中,沒有就審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的問題,所提出的審計建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難以有效地為黨委、政府宏觀決策提供服務。三是大部分地區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并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溝通協調配合。
(五)審計問責不到位,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
近年來,從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可以看出,“屢審屢犯”問題突出。審計問責機制的欠缺,未能觸及違紀違規者的靈魂,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權威性的發揮。
二、對策建議
(一)突出審計重點,著力解決“人”“事”矛盾
深入貫徹“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根據現有的審計資源,縣級審計機關要把涉及重點領域、重點資金單位的領導干部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監控對象,并且把這些監控對象任職期間重大經濟決策的科學性、合法性、效益性,重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的情況等作為審計的重點內容;要把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有機結合,應當盡量利用其他審計的成果,著力解決“人”與“事”的矛盾。
(二)改進審計方法,著力提高審計質量
要切實改變過去單純根據會計賬簿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做法,要從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擴展到對權力運用情況的審計;要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審查在財政財務收支過程中的權力行使是否民主、科學、合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審查權力行使的績效性;要側重于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比如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合理合法性及效益性問題,行賄受賄問題,私分國有資產及私設“小金庫”等問題,僅從賬上很難查清,必須要依靠開展多方面、大范圍的審計調查來實現,進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三)強化問責意識,著力樹立審計權威
加強與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聯系,以便發現違法行為或嚴重的違紀問題讓這些部門迅速介入。要盡快形成以審計部門為主、紀檢、監察及社會輿論等有關方面為輔的全面監督檢查問責機制,營造良好的審計問責環境;
(四)建立評價體系,著力實現成果轉化
積極探索建立一套切合實際的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一是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全面審查分析各種情況和問題,避免以偏概全。要通過審計重點資金支出的績效,評價被審計領導決策績效和廉潔自律情況;通過審計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評價被審計領導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情況;通過審計全部政府性收支結果,評價被審領導的政績、行政成本和組織收入能力等。二是審計評價要慎重,要與被審計領導干部權責相對應,防止評價過高或過低帶來的審計風險。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或審計依據不足、評價依據和標準不明,超出審計職責和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三是要建立成果分析和成果提煉制度。善于從現象找出本質,就審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的問題;著力從制度、機制和管理上揭示問題,找出差距,提出治本之策,真正為黨委、政府選人、用人提供決策依據。
(五)健全聯動機制,著力提高協作能力
一是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活動要正常化,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適時報送和協調處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二是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時,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成員一同參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三是審計過程中遇到可疑情況可以及時用紀檢、監察的手段加以解決。四是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
關鍵詞:領導干部 審計質量 機制
隨著近年領導干部違規現象的日益突出,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顯得更加嚴峻,切實提高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顯得更有必要。因此,針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問題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環境因素的影響
1.經濟環境。在經濟市場化的轉型期里,經濟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普遍存在;經濟成分的多元化發展也導致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在設計和執行上顯得滯后,在內部控制弱勢的情況下,干部權力相對集中,造成會計信息失真、決策失誤等現象頻繁發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又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而難以查證,種種原因都使得審計人員難以對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評價。經濟市場化引起的后果是審計難度的提升,這大大影響了審計質量。
2.政治環境。我國政治體制的特性決定了我國的國家審計體制屬于行政主導型。由于審計機構直接附屬于行政機構,國家審計在形式上屬于“內部審計”,審計獨立性爭議一直存在,加之我國公眾參政和監督意識普遍薄弱,并未能形成規范的群眾性監督體系,使得審計質量水平不高。
3.法律環境。新的《審計法》雖然明確提到了經濟責任審計,但并沒有具體提及相關的細節;而最新頒布的《規定》也只概括性地提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一些要求,至于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的具體方面例如具體的審計內容、詳細的評價標準、審計結果公開披露等規定仍然留有空白。
4.審計文化宣傳環境。經濟責任審計屬于國家審計范疇這是毋容置疑的,但自其誕生以來,其地位始終是異常的尷尬。經濟責任審計文化宣傳不到位導致了該審計模式并未受到審計人員與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足夠重視,從而無法保證審計的高質量。
(二)審計風險因素的影響
1.固有風險方面,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主要表現為審計范圍大、審計內容多,而且審計時間比較倉促,由于審計人員有限,審計人員通常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保證審計質量。
2.控制風險方面,由于領導干部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的缺陷,相當部分的領導干部出現個人專斷的情況,在進行審計前有些領導干部會故意將有關資料尤其是會計資料操縱到滿意為止再簽字接受審計,造成了信息傳遞受阻,使得審計實施的難度悄然增大。
3.檢查風險方面,受到審計人員自身因素的影響,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取證時可能會發生程序不合規、方法和技術不合理、檢查內容不全面、職業判斷失誤而導致的審計遺漏或審計低效情況,影響審計的過程質量。
4.社會風險方面,在公眾較高的社會期望下,經濟責任審計在承擔重要的社會責任之余,承受的社會壓力也是非常大的。經濟責任審計一旦失效,便會產生巨大的社會期望差,極可能引起一定的社會震動。
(三)審計資源因素的影響
1.審計人力資源。審計人才緊缺是我國國家審計的一個長期性頑疾,表現為審計隊伍建設不夠完善,整體素質不高。現時國家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仍然偏向單一化,由于缺乏充分的后續教育,知識水平顯得滯后,綜合素質仍未能很好地迎合國家審計工作的需求,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
2.審計實務資源。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的審計機關所擁有的實務資源差異較大。例如,先進地區現今已經實現審計信息化,但還有部分極度落后地區并無此條件。落后地區的審計機關可能由于審計所需設備的缺失或者功能低下而大大影響審計效率從而降低了審計質量。
3.審計無形資源。審計無形資源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審計技術障礙。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長期以來缺乏強有力的理論體系支撐,因此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技術困難,審計評價往往帶有隨意性。
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政策建議
(一)宏觀層面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
1.經濟責任審計環境的完善。
(1)政治環境。隨著經濟責任審計政治功能的日益突出,應考慮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支持力度。現時經濟責任審計受到重視程度不足,更需要各地方黨委、政府加大對審計工作的政治支持力度,這也十分符合我國現時行政主導型審計體制的特性。此外,在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條件下,應該將審計監督與政治參與有機地結合起來,為媒體、公眾創造一個積極、寬容的審計工作監督環境,從而為審計工作的外部監督提供政治保障。
(2)經濟環境。經濟體制改革使得我國經濟發展迅猛,經濟體制和經濟管理體制亦顯得日益復雜化。由于經濟關系的復雜,加之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權力過于集中,其隱藏錯誤或經濟問題的可能性就將會大大增加,使得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更容易發生錯判、漏判,大大影響審計質量。因此,在經濟環境方面,建議從優化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入手,建立完善的干部管理機制,加強約束領導干部的行為,降低審計機關的審計風險,從而提高審計質量。
(3)法律環境。雖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文件越來越多,但到現時為止,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性文件仍然缺失,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詳細的指導性文件亦未形成。由于法規條例的缺失使得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未形成統一的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報告制度,各地方在審計業務運行上仍然各自為政,這勢必會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因此,建議盡早頒布諸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具體界定方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準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南》等指導性文件,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施。
(4)文化環境。文化環境建設主要體現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培育良好的審計文化和輿論環境。審計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同時,應加大社會公眾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認知度,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社會宣傳工作,鼓勵公眾參與,培養大眾監督文化,以加強外界對公共機構運行狀況、領導干部履職情況的輿論監督。
2.宏觀層面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構建。
(1)體制內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構建。根據新《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可知,聯席會議各機構都負有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監督責任。此外,聯席會議的組成機構均隸屬于政府,因此,聯席會議的監督活動屬于行政監督。但受制于審計體制的缺陷,僅靠聯席會議的行政監督并不能確保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施充分有效的監督。要實施充分有效的監督,就必須做到“多管齊下”。體制內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主體包括領導干部、審計機關和監督機構,但監督機構不應只局限在政府下設的其他行政機構,還應該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體制內要實現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全面、有效監督,應充分運用現有的監督資源,構建一個集立法、司法、行政等機構于一體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評估和問責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評估機制。建議聯席會議應該設立由國家審計人員和社會審計人員共同組成的專門的審計質量評估中心,專職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進行評估工作。在具體的評估流程上,首先由評估中心出具質量評估報告,交給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再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報告呈遞給人大進行二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人大決定是否對審計機關進行問責。
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問責機制。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評估完畢之后,必須根據評估報告由問責機構決定是否對審計機關實施問責。若評估報告反映審計機關存在審計質量問題時,相關問責機構應立即啟動問責機制。
(2)體制外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構建。體制外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主體包括大眾傳媒與社會公眾,要從外部實現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有效監督,必須建立政府、傳媒與公眾之間的審計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這也是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公眾參政的內在要求。
信息傳導機制。設立面向媒體、公眾公開信息的渠道。最根本的手段是實施信息公開,審計工作的信息網絡披露是重要的途徑。審計機關和監督機構應針對公眾意見和舉報等隨時做好信息接收準備。
溝通機制。溝通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培育良好的輿論環境為前提,這就有賴于在審計工作評價中不斷地擴大公眾參與。
(二)微觀層面的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
1.基于質量文化的審計機關內部治理機制。該機制包括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于質量文化的內部約束機制,主要發揮約束性作用,包括對組織成員觀念上的引導和規范等功能;第二部分是基于質量文化的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發揮的則是激勵性作用,體現的是對組織成員意識上的認同和凝聚等功能。
2.經濟責任審計業務的過程質量保證機制。若審計機關內部能夠做到優化治理,各方面(包括人力、物力、制度)都已齊備,便具備了實施高質量審計的基礎,接著要解決的就是審計業務過程中的問題。在具體的審計過程中,在審計人員本身素質水平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將會決定著審計效率和效果,對審計質量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建議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過程建立“程序+技術”的質量保證機制,以確保審計過程質量。
審計程序的優化。現階段,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一般先接受相關部門的委托,再制定相應審計計劃,送達審計通知書,然后進行現場審計,審計工作程序在計劃、時間和地點等方面普遍顯得僵化。審計雖然是“良藥”,具有“免疫”功能,但審計程序若沒有任何變化,容易使領導干部出現“抗藥性”,審計質量必定下降。建議審計機關應該活化審計程序,建立審計程序優化機制,具體可以從審計計劃、審計時點和審計地點等入手。
審計技術的優化。審計技術方法不成熟是經濟責任審計多年來一直未能徹底解決的問題,審計機關應該力求在審計技術方法上有所突破,保證審計過程質量,因此建議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技術方法創新機制,鼓勵審計人員進行創新。審計機關在探索創新審計技術方法時還應該通過完善員工技術培訓機制來實現。
3.經濟責任審計業務的報告質量保證機制。加強審計配合,完善審計結果傳遞機制。在審計結果傳遞上,審計機關應與其他部門加強審計配合,與其他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在保證審計結果及時準確地傳遞到相關部門的同時,也應該確保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到審計機關。對此,審計機關應設立專職小組,專門協調與審計報告利用部門的溝通協作。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披露機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雖然取得了相當的發展,但遺憾的是至今為止始終未能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意義上的公開化,多數審計結果只被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且只有特定的機關和部門才能進行查閱,社會公眾根本無法了解到詳細情況。應盡快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機制,實現審計報告的全民共享。
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機制。建議今后應該繼續完善相關的審計結果運用法規,積極推行任前、任中審計,推動審計監督關口的前移,這有利于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領導干部的選拔和任用進行關聯,并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調職、升遷的重要參考標準之一。
三、結論
綜上所述,認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保證機制的設計和運行只是過渡性措施,對于未來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保證審計質量就必須徹底改革審計體制,大概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是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從現行國家審計體制中的剝離;第二是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去行政化。
(注:本文系浙江省審計廳2012年審計科研課題資助)
參考文獻:
關鍵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評價
1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1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
不同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同,客觀上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難以開展。從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監管中發揮有限的作用,既是經濟監督又是行政監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受多方面行為規范的制約,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公共責任與控制有機結合的監督體系,各種責任交織一起,很難把握準經濟責任審計的地位。但社會大眾及有關部門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位過高,而將審計結果的運用簡單化、絕對化,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1.2審計時間不足。審計力量有限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大、工作量重、時限緊迫的綜合性審計工作。由于很難預測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的時間,不能列入審計工作計劃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較廣,而審計時間要求往往比較緊,要準確界定領導干部的責任,實事求是地評價干部的工作業績,在有限的時間內就很難達到目的。還有一些審計工作是臨時交辦的,審計時間與會計決算期也不一致,基層審計人員任務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質的審計人員較少,這使審計力量受到限制。
1.3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高要求、高難度與審計人員素質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審計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資料的占有和對宏觀經濟形勢下領導干部行為的判斷。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具備多方面的知識,而我們相當審計人員的素質還達不到這個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文化知識、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偏低,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但需要審計的項目眾多,往往在審計委托書下達后臨時組建審計小組,很難保證審計人員的質量。
1.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的準確、恰當、公正、客觀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和風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它包含了財務、法紀和績效等各方面的內容,綜合性很強。審計評價的內容、目的、要求不明確,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隨意性和伸縮性,使審計評價難度增加。
1.5審計結果運用較差。重視不夠
審計結果運用主要是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的工作范圍,客觀上造成了審計與結果運用的分離。審計機關要應付過多的審計項目,沒有運用好審計結果,雖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經濟責任審計在結果運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審計結果的利用率低,“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審計結果報告滯后于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審計脫節;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對審計結果的態度,多年的審計實踐已充分證明,若得不到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重視,審計結果很難以得到有效運用;審計結果的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對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2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2.1提高認識,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要搞好經濟責任審計,提高認識是關鍵,必須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的工作氛圍,促使各級領導干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中央及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新的制度、規定和辦法。對審計結果運用中各機關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運用反饋和檢查制度、運用情況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
2.2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極強的審計工作。實踐證明,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加強對審計人員自身執政能力的培養。各級單位部門要選派那些經驗豐富,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充實審計隊伍,還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與培訓,使審計人員形成一種基本的職業意識,這種職業意識應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職業化規范的健全而逐步強化,將審計人員從行為的強化延伸到思想意識上的強化,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2.3合理利用審計力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較大、時間要求緊,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合理運用審計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性,妥善處理工作任務較重與審計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統一組織。再次要對審計工作進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提高審計質量。
2.4規范審計評價
建立一套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要考慮到目前審計機關的工作量,并圍繞審計目標、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和不同單位或部門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實施。要做好審計評價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要的是在進行審計時,要遵守黨和國家制定的各種法規、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等,也要遵循從事經濟活動處理經濟信息的各種理論上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以及社會公認的一般慣例以及科學上、職業上的規則等。審計評價必須突出重點,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
2.5重視審計結果運用
一、形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原因
1.缺乏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在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中,審計評價是其的重要內容。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評價。因為它所評價的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治性非常強。但目前尚沒有一套科學、完整的評價體系,一些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是根據審計實踐的需要、委托部門的特殊要求以及實踐中積累的經驗來實施審計評價,而經濟責任審計所要求的審計評價又不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評價,從而導致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不準確或者對不應該評價的進行評價而形成風險。在定性處理時,遇到地方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甚至“撞車”時,便給審計機關依法定性處理帶來了難度。如果按國家法律、法規做定性處理,被審計單位及離任領導有時較難接受;如果按地方政策辦事,就明顯存在有法不依問題,無疑存在著審計風險。由于審計評價沒有統一標準,審計機關作出的評價五花八門,言過其實或超出審計職責進行不準確的審計評價,都隱藏著審計風險。
2.審計活動受法律環境方面的影響。我國目前已形成以《審計法》為核心的審計法規體系,但是法律法規自產生之日起就具有滯后性,滯后于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當前的社會經濟活動日趨復雜,法律法規約束的范圍之外存在許多合理不合法問題。此外,部分審計活動過程中對技術、操作上理解的偏差,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審計人員在審計時就必須依賴其職業判斷,這就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不可避免地產生審計風險。
3.審計手段具有局限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通過財政、財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法違紀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明顯反映,就現有的審計手段難以進行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由于審計方法一般均采取抽查的方法,審計人員僅憑專業判斷和工作經驗進行抽樣審計,難免出現判斷失誤,得出不符合實際的審計結論,特別是在界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直接責任、管理責任還是領導責任時,審計人員很難準確把握。由于審計權限、審計手段的限制,往往使審計人員無法取得有效證據,陷入尷尬境地,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4.時效性不強。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效性,距離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委托部門需要審計結果的時點越遠,其發揮作用越小。按文件規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期內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及時安排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但是由于干部管理體制的特殊性,在現實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現象相當普遍,客觀上造成被審計領導干部對這項工作的不重視。“審用脫離”,給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造成審計處理處罰難度加大,審計結論不能被有效利用,增加了審計風險。
5.虛假會計資料形成的風險。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是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審計對象出于自我保護或指使、插手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書面材料、財務資料等,在這種固有風險較高的情況下,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無法揭示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不實,這將直接影響審計取證的質量,造成審計人員的判斷錯誤,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6.審計人員自身能力不足。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內容較廣,要求審計人員除了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審計專業知識水平外,還應熟悉政策法規,掌握經濟管理知識,不僅要具備查賬技能,還應具備口頭及書面表達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但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對一些新領域、新知識都是現學現用,僅通過審計項目對財稅改革、投資決策、市場運作等進行理解和評價,局限性較大,使審計人員的思辨能力、創新能力面臨考驗,從而帶來審計風險。在具體審計項目中,如審前調查不夠充分,審計重要性水平評估過低,審計實施方案缺乏針對性;審計實施中取證不充分,法規運用失當,審計判斷、審計評價失準,問題定性失誤;出具審計報告時處理處罰寬嚴失度,都會直接引發審計風險。
二、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必要性
1.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可以提高審計的威信。客觀、公正是審計執法最基本的準則。在社會的廣泛關注下,如果審計機關出具了不實的審計報告,必將直接影響審計機關的信譽和形象,使審計機關不但會失去群眾的信任,而且會失去黨和政府的信賴與支特,從長遠看會直接影響審計事業的發展。因此,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努力防范和降低風險,才能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2.規避審計風險,可強化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工作結束后,審計機關所提交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作為組織、人事、紀檢等職能部門考察、考核、綜合評價、任免領導干部的參考依據之一,規避審計風險不僅降低了審計結論失真的幾率,還減少了黨和政府用人失誤的可能性,逐步樹立了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規避審計風險,可建立新的監督機制。規避審計風險是有效發揮審計監督與其它監督相結合,建立新的監督機制的需要。開展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使審計監督與組織監督、紀律監督有機結合,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黨政領導干部新的監督機制的重要途徑,規避審計風險可使新的監督機制健康持續地發揮應有的作用。
4.規避審計風險,是審計機關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對于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而言,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與風險要遠遠大于一般項目審計,正確把握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對于作出正確的審計評價和更加卓有成效地開展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非常必要的。
三、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措施
1.建立“承諾”制度,明確法律責任。審計署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承諾制度。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雖然承諾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審計工作,但在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中,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致使“承諾制”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為完善監督程序,應規范違反“承諾制”的處理處罰辦法,明確“承諾制”的法律、經濟責任。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針對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具體處理處罰辦法,建立對不完整且虛假承諾的責任追究制度。使“承諾制”真正對被審計單位起到威懾作用,確保審計對象的真實性,為規避審計風險提供了第一道防線。
2.加強審計法規制度建設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根據社會經濟的不斷變化,應及時修改和制定切合工作需要的審計法規,盡可能使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有關事項均有法可依,使審計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還要盡快以審計法為基礎,制定國家審計準則和實施細則,把風險控制作為審計準則的重要內容,使審計工作有章可循,保證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差錯,達到防范與控制審計風險的目的。
3.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機制及制度。建立健全審計機關內部質量控制機制及制度,是防范與控制審計風險的有力保障。審計機關應建立有效的內部質量控制機制和質量控制制度,把審計質量控制責任落實并執行到每一個工作環節,從審計立項到作出審計結論,都必須發揮好內部質量控制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及時發現和解決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4.嚴格執行審計程序,規范操作。嚴格的審計程序,規范的實際操作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工作中,審計規范確定了審計的范圍、內容、目標、程序和方法以及相應的標準和要求,明確了審計責任,有利于審計人員嚴格按照審計規范執行審計業務,從審計計劃與委托、審計工作方案的編制、實施審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到出具審計報告等整個流程規范操作,避免了審計人員在工作中的隨意性,降低了審計風險。
5.加強各部門協調,實行經濟責任聯合審計制度。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在實際工作中涉及面廣,光靠審計部門“孤軍奮戰”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求各部門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強化聯合審計,才能加大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度和力度,提升審計成果質量。因此,在行使審計職能的同時還要加強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聯系,共同分析研究審計重點,將審計監督和管理及紀律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使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客觀、公正地反映審計情況,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
6.努力提高審計隊伍的整體素質。審計隊伍素質的高低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審計機關應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適時加強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通過培訓、學習,不斷更新審計人員的業務知識和審計理念,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本專業知識,還要掌握法律、經濟管理、信息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使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不斷趨于合理化,同時還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的提高,直接決定審計工作質量,同時也降低了審計風險。
一是實行審計計劃管理,突出任中審計。遵循“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工作方針,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實行動態管理,分級負責,由以離任審計為主轉為以任中審計即任期內的例行審計為主,原則上做到“三年審一遍,一次審三年”。同時搞好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的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由黨委組織部門統一下達,組織部門應根據領導干部任職情況、領導班子調整情況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的提議,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審計計劃,報同級黨委審批同意后,向審計機關出具委托審計通知書。
二是突出審計重點,完善審計方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確定審計重點,規范審計內容,完善審計方法。要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一致性、重要性和全面性的原則,依法做出審計評價,分清領導干部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意見》并分別對縣(市)區、鄉(鎮)黨委書記,縣(市)區、鄉(鎮)長,市和縣(市)區直黨委、政府部門以及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進行了界定和規范,努力做到“四個結合”,即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預決算審計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和其他專項審計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與查處大案要案相結合。注意運用已有的審計資料,力爭一次審計出多項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整體效率。
三是規范審計程序,提高審計監督工作的質量。建立審計公示和審計工作監督制度。審計機關要規范審計程序,科學制定審計方案,完善審計內容,客觀公正地做出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時,要實行審務公開。嚴格實行審計工作責任制和審計過失追究制。要主動移送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和案件。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認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被審計單位拖延、推諉、阻礙審計實施或因審計手段限制難以查清的疑難問題,審計機關可視情況請紀檢監察機關、司法部門介入。建立審計決定跟蹤落實制度。審計機關要對各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定期進行跟蹤督查。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執行,必要時可通報批評。對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報請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做出相應處理。
四是注重審計成果利用,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對審計成果的利用采取以下方式:建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機關對重點單位、重點資金和重大項目投資的審計結果,經當地黨委、政府批準,可采取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進行公告或通報,接受社會監督,督促主要領導干部更好地履行職責。建立審計結果報告制度。審計結束后,實施審計的機關要及時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各級黨委特別是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注意聽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匯報,了解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并將審計結果作為評價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建立審計問責制度。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應根據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存在的問題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提出處理處分建議,情節較輕的,組織部門會同審計機關與被審計人進行戒勉談話;情節較重的,被審計對象本人在當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其所在單位不得評為好單位。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視其財政違法行為給予黨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