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8 17:12:15
導語:在金融監管模式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關鍵詞:金融監管形式現狀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在金融買賣中,政府經過央行等特定的機構對買賣行為的主體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種規則,其實質上是一種政府規制行為。而始于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次貸危機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機,從直接緣由看是由于過度金融創新,是資產證券化的過度運用微風險失控的結果,但究其基本緣由是金融監管出了問題。一向作為金融監管最為完備并且被各開展中國度視為構建金融監管體系模范的美國此次遭到的沖擊使得各國開端審視本人的金融監管系統。
一、金融監管形式的分類及其利害
金融監管形式是指于一個國度金融監管有關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的總稱,一國的金融監管形式表現了其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構造。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形式,根本能夠歸為分業監管形式、統一監管形式和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三種。
(一)分業監管形式
所謂分業監管就是說在金融業下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業的分業監管,針對不同的業務范疇分別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美國就是分業監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現行的監管形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體制,所謂“雙重”,即指聯邦和各州均享有對金融監管的權利,由聯邦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監管;所謂“多頭”,即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買賣委員會等機構。美國一向奉行自在市場競爭論并且倡導權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這都是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格局構成的根底。
分業監管形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分業監管形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針對性比擬強,監管愈加細致,能充沛應用各自的專業優勢。多個機構停止監管產生的競爭壓力有利于進步監管的效率,使得監管較為嚴厲;其次,分業監管有效的防止了監管權利的過火集中,同時也抑止了監管過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爛。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機構的綜合化運營,分業監管的弊端也逐步顯現:第一,監管體系過于龐大,各監管機構之間諧和不力,各部門各產品的監管規范不易完成統一的標準,容易使其制度呈現監管真空,近年來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與監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關聯;第二,在雙重多頭監管體制下,監管機構過于龐大如美國竟高達100多個,如此多的機構增加了監管本錢,權限互相堆疊,削弱了監管的反響度和時效性;第三,不能綜合評價混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可以擔任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
(二)統一監管形式
統一監管即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停止統一管理,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或特地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停止監管。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度采用這種監管形式,英國正是采取的這一高度集中的“單一制”監管形式。英格蘭銀行作為一個中央銀行具有獨立的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利和堅持物價穩定的義務。而停止金融監管的職能兼并于金融效勞監管局,成為了全權監管英國金融體系的機構,職責包括制定金融審慎監管的規范、審批金融業務的資歷等等。
這種監管形式的優點在于可使金融監管集中節約運營投入,降低信息本錢取得范圍經濟效益;能對疾速變化的金融市場做出及時反響,有利于金融創新;金融法規統一,不易被鉆空子,能較好地順應高度集中國度政治機構,運轉得當有助于進步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推諉義務的現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競爭缺失會使監管部門作風官僚化,監管任務過重,不利于進步監管人員的素質。其二是無視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差異,從而不能停止恰當的有效監管。
(三)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的一種改良形式。其詳細方式有牽頭監管形式和雙頭監管形式。牽頭監管形式是由一個特地的牽頭監管機構擔任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諧和工作,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樹立一種及時商量和諧和機制。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形式。雙頭監管形式是依據監管目的的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擔任對一切的金融機構停止監管,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運營停止監管。澳大利亞是這種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吸收了其它兩種監管形式的優點,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兩種監管形式的缺乏。在堅持各監管機構競爭性與限制作用上以及堅持監管規則的分歧性上優于統一監管形式,在降低諧和溝通本錢進步監管效率上優于分業監管形式。
(四)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比擬
美國經濟學家JamesBarth等(2006)對153個國度及典型國度的監管體制停止了比擬全面的總結,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大多數國度將監管權利分配給若干機構,但是在高收入國度里權利賦予單個監管機構的所占比重比擬大,這也闡明隨著混業運營和金融集團的呈現,監管機構的權利呈現了集中化趨向,即由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業運營趨向下,統一監管有利于明白監管義務,加強外部問責制,防止反復監管、監管缺位和監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經濟越興旺意味著銀行業透明度較高,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普通都趨于弱化,反之,經濟程度越低的國度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利越大。總體的趨向就是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隨著金融行業的開展趨于普遍弱化。
二、我國的金融監管現狀以及國外金融變革帶來的啟示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閱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方案經濟體制下的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和業務單一,人民銀行承當大多金融業務;第二階段,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金融監管,成立了四大專業銀行以及一些體制外的金融機構,開端嘗試混業運營。這一時期監管才能較弱;第三階段,結構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相順應的金融監管形式,明白了金融業分業運營分業管理的準繩。我國的分業監管比起美國愈加嚴厲,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歷史短暫,監管才能不是很強,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我國現行監管體制存在缺陷,金融監管僅僅強調防備風險,致使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僵化,招致監管的整體有效性降落。中國金融市場最大的隱患是行政權利與金融資本聯姻構成的強勢國有壟斷,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爛與低效。我國的金融監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論中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規范,也沒有明白參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應負什么樣的義務,職責不清,招致低效。另外從監管部門來分,除了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監管外,還有許多監管部門。例如,國度發改委擔任管理企業債券、國度外匯管理局監視外匯和股票。形成了以分業為根底、令出多門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國的金融業的混業化運營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運作。
第二,監管范圍狹窄,法制不健全。我國目前金融監管資源過多的分配于金融機構風險的大小而對風險管理的才能監管不力,只把重點放在運營的合規性和機構的審批上。監管本應是依法停止,而我國的現狀卻是法規不健全、規則籠統細則不明,形成在詳細的監管操作中經常呈現無法可依、執法艱難、操作隨意性大等不標準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應的施行細則,使得制度自身所能發揮的作用比擬有限。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樹立的部級聯席會議制度,只是從宏觀層面上樹立起了監管機構之間的一個交流平臺,而微觀層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細則并沒有系統的構成,使得監管的實踐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二)啟示
面對此次金融危機,各個國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監管變革關于我國有著以下啟示:
第一,樹立目的導向金融變革方向,在現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體,控制金融系統性風險,注重金融穩定問題。隨著混業運營的開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特征將會與興旺國度趨于同步。
第二,樹立權威的金融監管諧和機構,并經過相應立法明白其職權和義務,完成監管信息的聯通與共享為最終完成統一監管奠定根底。我國現有的“一行三會”必然會帶來諧和性問題,各個部門之間的諧和關于完成監管目的的牽制造用不可藐視。樹立這樣一個諧和機構,能夠有效地減少監管堆疊和預防監管死角,克制分業監管形式的弊端。
第三,監管角度和監管手腕的變化
過去我們僅僅是從金融機構稱號上來劃分對其的分業監管,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金融機構的稱號固然沒有變化但其功用和職能可能曾經發作了變化。相較于機構和組織方式而言,金融體系的功用要穩定得多,所以依據功用停止監管愈加具有針對性和穩定有效性。并且從長期趨向來看,金融產品越來越變得“非中介化”,即向金融市場轉移,功用監管變得愈加重要。監管角度由機構轉向功用能夠加強監管的靈敏性,減少尋租的時機,進而進步金融體系的運轉效率。金融業務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量隨著網絡和金融創新疾速開展,金融監管面臨的應戰也日益增加,單純依托傳統的行政和司法手腕曾經遠遠缺乏。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金融業的普遍運用,需求相應的網絡監管手腕與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開展需求更為復雜精細的計量辦法。許多興旺國度的金融監管當局充沛應用計算機或計量模型監管系統來搜集和處置金融信息材料,評價和預測金融運轉情況。
參考文獻:
【1】祁敬宇金融監管學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7.9
【2】茅麗華中國金融監管問題考慮經濟金融察看2009.第九期
【3】何穎論我國金融監管的開展財稅金融
【4】符征富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今日南國2009.第八期
關鍵詞:金融監管;監管模式;監管體制
一、歐美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體系發生了巨大變化。與金融體系的變化相適應,世界金融監管體系也進行了相當程度的監管組織、制度和技術上的創新和改革。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創新的主要標志,一方面是在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廢止了長期以來實行的金融分業監管的銀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業監管。另一方面歐洲則積極推進統一金融監管組織和制度的金融監管創新。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首先表現為金融監管主體法律地位和監管組織、制度的創新,世界監管制度趨同化、監管組織統一化的趨勢,是世界金融監管創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將以美國、歐洲和日本等西方國家為例來進一步說明各國監管體制的特征。
二、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總體趨勢
縱觀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過程,我們發現綜合監管已經成為金融監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經采取了綜合監管模式,只有法國仍采取分業監管模式。在綜合監管模式中,美國是美聯儲的綜合監管和其它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相結合,其它國家則為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機構與央行合作進行監管,分業監管的法國正在考慮向綜合監管轉變。
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另一個特點是,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分離的趨勢不明顯。在實行綜合監管體系的國家中,德、英、日等國的監管當局獨立于央行。德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獨立于央行之外的銀監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聯邦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權轉移到歐洲央行,德國正在考慮將綜合監管職能放回德意志聯邦銀行。英國和日本在最近兩三年才陸續建立獨立于央行的綜合監管當局,日本實際上是將監管分別從大藏省和財經部的控制下分離出來,同時加強了央行的監管職能,增設了檢查局。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監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國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則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管。目前,中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人的管理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理并采取化解風險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對滯后的原因,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金融監管體制是對金融監督管理活動進行規范的一整套組織制度,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與否直接關系到金融監管的效果。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無論是中央級監管,還是地方級監管,監管機構都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指揮和管理,缺乏獨立性,不能充分發揮監管職能。
(二)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的各種經營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這是保證金融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規程序實施,杜絕隨意性,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
混業經營已成為當代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與之相適應,綜合監管體制亦成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我國金融監管的分業監管原則規定,商業銀行的資產只能發放貸款,不能從事證券業、信托業、保險業、房地產業的投資活動,不能通過資產多樣化實現投資風險的分散,使金融部門的業務受到嚴格的管制。(四)金融監管手段落后,監管的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金融機構的準人審批,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地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一)從制度上保障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
在政府監管主體的設置方面,由于金融監管的范圍涵蓋整個市場,尤其需要解決信息不對稱等導致的市場失靈問題。金融市場的特殊性、金融活動的復雜性、金融市場失靈現象的廣泛性和金融行業的專業性,要求金融監管體制采取獨立型的監管主體。隨著金融市場國際一體化程度的提高,設立獨立、超脫、統一的政府監管機構具有明顯的一致化的傾向。
(二)建立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
一個完善的監管體制還應包括對監管者的監督約束機制,加強監管機構紀檢部門的力量,建立紀檢部門對監管工作的調查制度,明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職責,制定對違法監管、執法不嚴或失職等行為的處置辦法,定期公布有關監管信息,增強監管的透明度,擴大和完善社會公眾對監管者的舉報制度。
(三)加強國際層面上的監管合作,提高監管水平
加人WTO后,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外資銀行將更多地在我國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由于跨國金融機構擁有復雜的組織結構和廣泛分布的機構網絡,這就增加了金融監管的難度,特別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金融業務不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范圍,以國家為單位的金融監管已經不可能對其境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行全方位的監管。我國應主動適應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從而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我國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同時,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并積極在國內全面推行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
(四)充分重視對資本充足性和內控機制健全性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的重點應從對監管對象各項業務合法性監管轉向對資本充足性和內控機制健全性的監管。如對銀行的監管,監管機構只集中對法人機構進行監管,即對銀行總行進行集中監管,而對分行則主要通過對總行的內控機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結論,同時要求分行在每個工作日結束時將數據上報總行。
總之,金融監管模式并無優劣之分,不同經營體制與不同監管體制的各種組合都有成功的實例,關鍵是根據自身國情選擇最適合的模式。必須承認不同國家現行的監管體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而且最適宜的監管體制及結構也并非固定不變的。還應該強調的是,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固然重要,但如果對監管效力和效率沒有保證的話,監管模式也絕不是保證金融安全的萬能靈丹妙藥。
參考文獻:
[1]吳風云,趙靜梅.統一監管與多邊監管的悖論: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理論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關鍵詞 金融監管 混業經營 統一監管 途徑
我國加入WTO后,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明顯加快,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使我國金融機構對混業經營需求日益增強,政府對分業經營的限制開始松動,開始嘗試逐步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或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混業經營已呈不可阻擋的趨勢。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金融監管何去何從?
1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與問題
1.1 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征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并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1.2 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于“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于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于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2 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2.1 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采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并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采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2 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于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于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于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2.3 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墻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于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2.4 日本模式
日本戰后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托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3 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3.1 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3.2 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采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1 楊文云.論中國金融全球化區域化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J].國際金融研究,2006(8)
2 殷成東.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模式選擇[J].西南金融,2006(7)
3 鄭志.全球化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的價值選擇[N].經濟參考報,2006-04-08
4 李玲英.新巴塞爾協議與我國銀行風險監管制度之完善[J].浙江金融,2006(5)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模式創新
金融市場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外部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性,是金融監管存在的理論基礎;而金融創新、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是不斷調整金融業經營體制和金融監管模式的現實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場若求長期繁榮發展,則需要源源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其提供前進動力,因此,金融創新是市場發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為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防范和抵御因創新而引發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亦應運而生。上世紀80年代以降,隨著金融行業業務范圍的不斷交叉融合,混業經營模式重現歷史舞臺,成為當下國際金融市場中最為主要的經營體制;亦因此,我國近年來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深化,金融業態的演變呼喚新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需要考慮一國經濟政治現狀、歷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在金融業發展尚未成熟階段,貿然采用過于寬松的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會大大加重發生金融危機的風險,不利于國民經濟平穩運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場發展逐步成熟,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等監管手段漸趨完全時,政府過度的干預和監管也會滯礙金融業的繼續發展。因此,在我國金融市場尚未成熟,金融創新不斷涌現的現今,把握監管力度,構建適合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顯得尤為緊迫而重要。
一、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業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玲瑯滿目,增強金融市場活力的同時也加重了金融監管的負擔。各類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界線逐步模糊,金融產品亦不再囿于業務范圍而呈現產品同質化現象。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資比重穩步提高。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兩大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中小企業數量不斷增長,資金需求量也水漲船高,由于銀行等資金中介機構出于流動性要求,對貸款資格掌握較為嚴格,因而中小企業融資只能依靠資本市場這一長期資金的流通場所。故資本市場運作已呈一定規模,這為金融業混業經營奠定時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場同質性不斷加強。分業經營模式下各類金融機構間異質性較為明顯,各業務及人員間均保留一定專業化特征。然而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手段實現了金融產品的同質化,最終也導致整體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混同成為必然。第三,金融創新發展過猛。金融創新浪潮推動金融業自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轉變,反作用下混業經營趨勢也為金融創新提供了更為舒適的溫床。世界范圍內普遍承認混業經營的趨勢也在另一維度刺激了國內金融機構研發創新產品的熱情,然而一輪接一輪的金融創新活動使傳統金融監管面臨挑戰。第四,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詞的興起在某種程度上是激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信號,而混業經營趨勢便利了互聯網金融企業成長和經營。近年來,各P2P借貸平臺和眾籌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其產品形式更加多樣復雜,經營范圍也囊括多個傳統金融行業。
二、我國金融業監管模式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自我國確立“分業經營”的金融經營體制和“一行三會”金融監管體系以來,金融業運行的安全性顯著增強,帶來的經濟效益逐年提升,這說明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所采取的經營體制和監管模式適應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但是也應看到,隨著金融業態不斷演變,各實體金融機構業務合作發展深入而頻繁,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更突破了傳統分業經營的底線,原來的分業模式已不再符合當下金融業發展趨勢。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和分業經營模式相配衡,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機構監管為基礎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①。從權力設定方式和意圖上看,采用這種類似于間接設定方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充分發揮各個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上的專業性,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然而,過度專業化也導致監管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對其他行業監管制度不盡熟悉,同時大部分發達國家采用混業經營制度,不同金融業務的混雜非常普遍,故在處理國際金融案件時反而效率低下,規制和監管效果不盡人意。若要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則必須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發展新要求。
(二)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模式缺陷雖然國內專家學者對目前采用分業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慮,但不能否認的是,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已經面臨國外混業經營機構的激烈競爭,而且混業經營試點的實踐證明,在充分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國有能力逐步擴大混業經營試點、實行混業經營模式。若仍實行原有的分業經營制度,不僅易使其產生對規制手段的依賴,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獨立健康發展,而且在抵御國外金融機構搶占市場以及加強本國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礙影響。綜合來看,在我國目前金融服務業發展現狀下,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監管主體不明,監管組織機構間缺乏有效協調,容易導致監管漏洞和重復②。我國目前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該模式下有著很強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監管機構職責劃分不能因時發展,對于橫跨多個行業的金融創新缺乏機構或制度對各方權責進行有效協調,故容易導致監管漏洞或重復。雖然因實際需要,部分地區在協調金融監管機構職責方面出臺了相關辦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層次統一規定以及不同地區協調方式上的區別,故跨部門、跨地區金融監管的協調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業監管模式無法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業務產品創新的涌現與發展。伴隨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創新不斷增多,投融資渠道也漸趨多元,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競爭市場份額的機會,這對國內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業監管模式下,一項新的金融創新的審核通過往往需要兩個及以上監管部門審核批準④,審批程序在造成監管低效的同時,也制約了我國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發展。第三,“管風險”監管理念實踐效果不實。風險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巴塞爾協議》明確風險性監管理念,意在強調風 險監管在金融監管中的關鍵性。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雖也將“管風險”理念著重提出并加以強調,但日常監管工作仍集中在運動式監管、整頓監管及事后處置監管①,在風險跟蹤監控方面的實際監管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也說明雖然在監管理念上實現了合規監管理念向風險監管理念的轉變,但距《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持續性、審慎性原則相比還有很長的距離。第四,監管法律安排粗獷,執法部門能力欠缺。這是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一方面,雖然在實施分業監管后國家建立了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體系,但由于制定倉促、規定較為籠統,故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實際規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從法律不完備理論出發,即使立法和司法行為趨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決金融市場上突發的各種法律問題。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監管機構人員的執法水平和履職效果對于監管有效性具有決定作用。目前,我國監管人員選拔和任免缺乏專業性②,同時人員機構責任不明也制約了監管效果的發揮。
三.混業經營現狀下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選擇
上世紀末,為順應金融發展新需求,配合金融業混業經營方式,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執法理念轉變和監管模式完善對國內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兩國為典型。下面將以這兩國為例,說明在混業經營下應如何選擇與本國金融業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一)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傘式+功能”就金融監管模式而言,美國所采取的是“傘式+功能”監管模式。所謂“傘式+功能”監管是指確定美聯儲為總監管機構,即整個“傘式監管”的頂點和中心,在整體上對全美金融持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督;而各州不同行業的功能監管人則將金融業務進行細化分類后按業務種類分別進行細類監督,實現監管權力的分散。此外,與我國中央與地方監管機構處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同的是,美國監管模式基于聯邦制國家體制,確立了美聯儲與各州的功能監管人的平行關系。而在金融監管機構權力配置問題上,基于傳統權力制衡理論,為防止美聯儲權力膨脹導致政府尋租,避免重復監管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美聯儲實際上的監管權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應當盡可能采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且只有當新的監管目標出現,才能由其行使實際的監管權能。此外,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正逐步籌劃向雙峰監管模式靠攏。
(二)英國金融監管模式——雙峰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從“三分模式”到“雙峰模式”的轉換。1997年,英國政府成立了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統一行使對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職能③。在該“三分模式”下,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局、財政部各司其職,分管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立法與監管決策職能,并通過簽訂備忘錄形式進行監管溝通與監管協調,從法律上建立了由該三者共同實施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體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樣迫于金融危機壓力,英國政府又逐漸著手進行監管模式創新與改革,不斷向“雙峰模式”靠攏,即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據《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國金融監管雙峰——審慎監管局(PRA)與行為監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員會的指示和建議下運作,故又稱之為“準雙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蘭銀行與金融服務法案》通過,“雙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該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獨立于央行,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自附屬機構成為英格蘭銀行內設機構,并新設審慎監管委員會(PRC)對審慎重要性機構進行微觀審慎監管,在人員配備上規定審慎監管委員會中至少6名應由財政部任命,這一舉措在大大強化了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權的同時保證決策相對不受央行行政性影響;與此同時設金融行為局(FCA)負責行為監管和除審慎重要性機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并直接對英國議會和財政部負責。四.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與創新目前我國混業經營趨勢不斷明朗,改革傳統分業監管模式已基本成為共識,這就要求監管部門及時轉變監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國混業經營發展需求的監管模式。在目前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下,單純采用集中監管或分業監管某一種方式均不能完全滿足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從而無法挖掘出可能關聯多個金融業務的隱藏較深的金融風險,審慎性監管目標便不能實現,故應將集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優點相結合,在集中監管的框架下對各個金融業務監管實施專業化分工,才能構建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新模式,同時也應吸收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并重的“雙峰監管”模式優勢,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和系統性風險防控,完善監管立法內容和執法措施,并堅持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并重原則,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場主體利益,創新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一)明確“混合+功能”監管思路,實現“集中與專業”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仍是分業監管模式,“三會”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這一機構設置模式在分業經營模式下無可厚非,但在混業經營下卻顯得風險監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當前金融監管機構系統,轉變分立監管為混合監管,是適應金融創業浪潮、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必然;此外,從監管機構能力和金融業發展現狀角度看,由單一機構混合行使監管權的監管模式仍不適宜,故需要在統一監管下設各分管部門,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分別對各類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從美國“傘式監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該模式最大優點在于“集中和專業”的平衡,即在美聯儲軸心下由各州按照業務細類分別行使功能監管職權,從而保證風險集中防控和業務專業監管的“雙贏”。在我國目前行政機構設置中,從成本和歷史方面考慮,可以將中央銀行作為總管機構,或者重新設立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一方面賦予其金融業監管抽象職權,并由其匯總各部門上報潛在風險,監控系統性風險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將具體職權進行協調分配,下放到內部各個監管部門;同時由“三會”等傳統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央行下設機構,由其按照功能監管理念具體履行對各類金融業務的監管職權。
(二)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完善內部信息交互我國目前執法過程中一個較為凸顯的問題就是行政色彩過于濃厚,因此,可以借鑒美國監管機構“無頭第四部門”的機構性質①,設立獨立于行政系統監管和規制機構,獨立行使金融監管權。鑒于國外經驗和國內現實,筆者認為在保障機構獨立性方面,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獨立:第一,獨立人員。包括人員的選任獨立、晉升獨立和免職獨立。在人員選用和任免上,應拋開傳統的公務員選撥制度,選用更需要貼近市場的主體來進行監管,以保證監管行為更加科學可行;同時,在人員晉升方面,加入績效考核,通過最終監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決定人員升遷,符合市場化考核機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給予監管人員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資待遇,非道德信用和執業能力問題不得任意罷免。第二,獨立財政。建立較為完善的財政支持,給予獨立的預算保障。在我國生產力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水平時,為防止因經濟利益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宜采用英國的“產業收費”制度,否則較為容易造成權力濫用,因此,較宜通過國家財政專項支出的形式,保障獨立金融監管機構財務獨立。第三,獨立決策。在決策機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開、民眾聽證會等制度外,更應建立相關懲罰機制,對于擅自干預獨立金融監管機構決策的行政官員予以懲罰,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以防止行敗、權力尋租等政府失靈現象的發生。此外,完善機構內各監管執法部門的信息交互也實屬必要。聯席會議制度就是一個很具有借鑒意義的協調合作制度,該制度在保障各部門單獨行使監管職權的同時,也實現各部門信息交互,對其來說也是不同于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方式。在沿用并強化聯席會議制度時要注意到,須加強制度化建設,將召開會議作為經常性工作,及時監督并改進各部門監管過程中執行力度過強或過弱問題;同時嚴格執行會議中達成的決議,各部門不得采用各種理由拒絕實施。
(三)重視行為監管重要性,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雙峰監管”理論由英國經濟學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分別比喻為“醫生”和“警察”①:審慎監管以風險防控和穩健運營為主要目的,而行為監管則側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與構建中,雖毋需全面照搬“雙峰監管”模式,但對于行為監管的重視應予以借鑒。在金融創新產品蓬勃發展的今天,通過“醫生”下猛藥、不斷試錯的方式進行監管無疑要付出巨大代價,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機構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披露、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無疑更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為原則的行為監管,對繁榮國內金融市場的信心,進而活躍金融行業發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意義。從行為監管所欲實現目標與效果來講,當下應將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目標的主要矛盾來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上側重消費者利益保護,在這一方面,可以借鑒美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經驗,建立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關或組織,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資源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并完善相關訴訟制度,允許其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視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范圍的合理限制,對高風險金融產品限制發行范圍,禁止向中小投資者公開發行;另外,分階段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即加強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市場行為和市場退出監管,從而降低引發嚴重社會恐慌和觸發系統金融風險的可能。
(四)轉變金融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水平明確監管機構權力邊界,給金融機構劃定行為警戒線,是保障金融市場主體權利的應有之義。當前,監管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自行隨意解釋法律的現象很常見,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較為原則和模糊,更深層原因是監管機關長期依附于行政機構,監管過程中行政氛圍濃厚,從而容易濫用監管權力,導致監管原則的濫用。因而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機構設置和立法技術方面加以改進,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權力邊界,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監管制度運作程序和宏觀監管標準,規范監管人員對于監管原則的運用,在對待具體金融案件時,合理運用規則監管和原則監管方式。即在一般情況下,仍應以規則監管為主,只有規則無法解決具體案件或者按照規則解決會出現極端不公平時,才能在目的解釋基礎上運用原則監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機構和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應當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擴大解釋而侵犯金融市場主體合法的經營權。
參考文獻:
[1]周莉.試論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必然性及其準備[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4):12-13.
[2]周旭,白程赫.探討中國金融業經營制度_基于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比較[J].中國集體經濟,2013,(03):85-86.
[3]李俊蕓.金融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303-337.
[4]哈斯.混合經營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模式創新研究[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4,(1):110-114.
[5]陳笑影,束景明,王燕華.金融法[M].上海:上海大學出版,2016:381-450.
[6]譚金可,葉娟.金融混業經營與金融監管法制變革[J].溫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1):39-44.
[7]劉剛.混業經營發展趨勢與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法律定位的調整[J].湖南財政經濟學院學報,2011,(5):5-9.
[8]張寧.淺議金融監管有效性研究[J].經濟視野,2014,(15):328.
[9]馮增煒,林作甫.金融監管模式比較與選擇[J].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21-24.
[10]舒海棠.試論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生產力研究,2007,(19):26-27.
[11]常勝.金融混業趨勢下的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及相應對策[J].科技資訊,2009,(31):140.
[12]舒海棠.入世后如何強化我國銀行業監管[J].企業經濟,2004,(12):171-172.
[13]郭鋒,劉燕,楊東,杜晶.金融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與法律的改革[J].金融服務法評論,2013,(1):3-46.
[14]陳文君.通往金融穩定的監管新范式——次貸危機后的金融監管改進[J].財經2008,(9):8-13.
[15]柯思宇.淺談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選擇[J].理論界,2007,(8):264-265.
[16]劉秩.金融監管模式的新發展及其啟示——從規則到原則[J].法商研究,2009,(2):152-160.
[17]索紅.我國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及模式選擇[J].求索,2012,(9):21-23.
[18]邢會強.走向規則的經濟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2015:160-161.
關鍵詞:次級抵押貸款;抵押化債務債券;金融創新;金融監管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10-0032-03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美國次貸危機暴露了金融創新工具過度發展帶來的風險,促使我們關注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相互關系。金融創新在推動金融業發展的同時,由于放松監管或監管缺位,可能會引發金融市場動蕩。目前,美國政府正在對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缺口進行強制性調整。次貸危機表明,金融監管只有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才能保證現代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美國創新型次貸的風險
申請次貸的購房者多屬于低收入階層,往往不能承受較高的首付,在貸款初期也難以承受較高的本息支付。為此,抵押貸款機構開發了形形的新興的抵押貸款產品,出現了一系列的抵押貸款產品創新。這些構成美國金融危機風險源頭。
這些創新的抵押貸款產品雖然形式各異,但風險都是相似的,那就是在還款的前幾年內,還款額很低,但是過了這段時間以后,還款壓力陡然上升。購房者之所以選擇以上貸款品種,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預期房地產價格將會持續上升,即使到時不能償付本息,也可以通過出售房地產或者再融資來償還債務,但是基于市場利率不會出現大幅上升和房地產價格持續上升的前提之下,一旦市場利率上升和房地產價格下跌同時出現,則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出現動蕩就在所難免。
2006年下半年,住房按揭貸款的違約率(delinquency rates)和止贖率(foreclosure rates)開始上升,反映了次貸資產質量的惡化。到2007年底,360萬宗可調節利率次貸中,大約有1/5嚴重違約。這大概是2005年年中時的4倍。而2008年,約有150萬宗次級可調節利率貸款將被調高利率。實際上,次貸本身的損失有限(1.3萬億美元),糟糕的是監管體系缺失下,次貸被多次證券化后風險大大放大,且隨著次貸市場的風險逐步暴露,導致金融市場樂觀投資情緒發生逆轉,次貸觸發風險連鎖反應最終演變為系統性金融危機。
二、美國次貸證券化產品的風險
信用資產證券化的初衷是將信用資產轉化為債券這類更適于市場交易的產品,并將信用風險從銀行業向資本市場上廣泛的投資者轉移和分配。但因為美國證券化產品設計層次過多和證券化鏈條過長,尤其是對創新型證券化產品的風險監管手段遠遠滯后于產品發展,使得房貸證券化產品成為美國次貸危機爆發的誘因之一。
1968年由美國政府機構發行了最早的房屋抵押貸款證券MBS(簡稱政府MBS),該債券以優級房貸資產作抵押并且有政府擔保,是一種無違約風險、只有提前還款和利率風險的安全產品。自1977年始產生了以銀行等非政府機構發行和擔保的私有標識MBS(簡稱私有MBS),該債券主要以非優級房貸作抵押,沒有政府機構擔保,它將違約風險引進了MBS,使MBS成為一種高風險資產。但由于這兩種MBS結構相對簡單,都是將房貸資產池還款現金流直接轉付給投資者,此時的MBS也被稱作傳統證券化產品。
MBS產品主要面臨提前還款、利率和違約風險等三大風險,傳統證券化產品沒有對收益,風險重新分配,為了彌補這一缺陷,1988年一種以重新分配違約風險為主的再證券化創新產品――債務抵押債券(CDO)橫空出世。CDO的資產池中包含的抵押產品系列非常廣泛,它的結構遠超出政府MBS,更多以私有MBS特別是次貸MBS作為基礎資產。它的發行量自2001年以來快速增長,在2005年以后,CDO更是迅速向次貸集中。CDO是一種高度個性化的產品,大多被設計給“買入持有”型的投資者,比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由于監管缺失,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CDO信息極不透明,CDO的投資者更多是對發行者的付款承諾或計量CDO價值的數學模型投資。
傳統MBS特別是其中的政府MBS風險較小,而CDO的出現誘使MBS基礎資產向次貸擴張,在促進次貸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埋下了次貸危機的隱患。因此,創新的房貸證券化產品有可能放大系統性風險。次貸若維持在銀行賬戶而不通過證券化分散到各層級投資者,違約相關損失會止于貸款發放機構,對系統性風險影響有限。但正因為次貸以證券方式在市場廣泛流通,使得損失從貸款發放機構向金融市場各個角落蔓延。這還不是故事的全部。在CDO的基礎上,投資銀行進一步創新出CD02、CD03、CDO的n次方、合成CDO等,證券化鏈條不斷延長的同時風險也在積累。遺憾的是,這一過程中,證券化產品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監管。據IMF統計,截至2008年3月,全球各種金融機構次貸危機全部潛在損失為5650億美元,其中未證券化房貸違約現金流損失為1150億美元,僅占20%;而MBS、CDO及其衍生品市場定價損失為4500億美元,占80%(IMF,2008a)。
房貸基礎資產質量惡化是所有房貸及其證券化產品損失的根源,而復雜的證券化產品使交易鏈條延長,衍生次數和交易者過多,放大了系統性風險。實踐證明,在監管體系對創新產品存在監管盲點以及對創新產品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風險正是從創新的房貸基礎資產發源并在證券化產品鏈條累積,最終釀成次貸危機。
三、美國金融監管與創新風險之間的缺口
次貸危機的爆發顯示了金融產品創新蘊含的巨大風險。從監管的角度來看,次貸危機對監管當局提出一個重大的命題:面對快速的金融創新步伐,如何建立和完善對全面市場風險的監管機制。我們認為,自生性滯后(Organic Lag)和自覺性滯后(Conscientious Lag)是造成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反應不力的重要原因(見圖1)。
自生性滯后是由于一國監管體制的結構特性而造成的滯后。次貸危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傳統的美國分散型監管體制面對創新的綜合化金融市場的缺陷。長期以來,包括金融產業在內的美國經濟在整體上遵循了誘致性變遷的制度演化路徑,而非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金融業在市場力量的主導下發展,而金融監管機構基本上屬于“危機驅動”的滯后性設置。自生性滯后的集中體現是,對于綜合性的房貸證券化產品,美國分散的監管機構無法進行有效監管,例如,對房貸進行證券化的投資銀行以及房貸擔保機構“房利美”和“房地美”,幾乎不受監管體系制約,造成房貸證券
化產品處于事實上的濫發和失控狀態。在次貸危機中,創新的次貸衍生品層出不窮,產品屬性跨越了證券、期貨、保險等,正是金融產品的大規模創新使得監管體系出現了空白。
自覺性滯后是為了給市場創新預留合理的自由空間,監管機構有時會有意識地容忍市場參與者對既有規則的合理突破,從而人為地產生監管滯后。自覺性滯后的典型是美國上世紀90年代末,“華盛頓共識”下的美國大規模金融自由化,當時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拋棄了“規范交易行為、強調風險管理”的傳統監管理念,放松金融管制,減少政府監管,鼓勵金融創新,任由市場機制主導金融市場,結果“次貸”市場獲得了極為寬松的發展環境。自覺性滯后為金融創新提供自由空間的同時,也使金融市場暴露在巨大的風險之下,最終釀成了當前全球性危機。事實表明,在迅速發展的金融創新面前,存在自生性滯后和自覺性滯后的監管體系并不能實施有效監管。
四、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及其啟示
美國監管體系在次貸危機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應引起我們的深思。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金融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監管手段必須與金融創新步伐相適應。2003年,我國銀監會成立之初就將“促進金融穩定與金融創新共同發展”作為首要良好監管標準。隨著我國金融開放程度不斷提高,創新性的金融產品會越來越多地引入國內,從而對金融監管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正處于起步階段。從技術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涉及信貸資產管理、資產評估、債券發行等一系列步驟。在美國次貸危機爆發的背景下,防止銀行業因信貸資產證券化而導致流動性過剩和信貸泛濫,進而避免信貸市場泡沫化,成為一個重要課題。為實現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金融監管部門需要加強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效監管。
首先,強化基礎資產質量。證券化產品在一定條件下會從風險轉移的工具變成風險放大的工具,而轉化的關鍵條件是基礎資產質量。在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中,無論是零首付貸款,還是具有“誘惑”利率的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其本質都屬于過度授信,是高風險的金融產品。正是因為MBS和CDO包含了這種過度授信的次貸,當次貸違約率大幅上升時,MBS和CDO的風險陡然增加,使得這些在金融市場平穩狀態下正常運轉的產品,在市場條件惡化時變為放大系統性風險的幫兇。
一、我國P2P投資模式的發展現狀
(一)P2P投資發展速度快、規模大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手中的閑散資金增多,然而社會傳統的投資渠道比較狹窄,互聯網金融理財方式的出現增加投資渠道,而且以P2P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以高額的回報率、靈活的贖回方式以及期限吸引大批的投資者。P2P等互聯網金融理財模式打破地域限制,有效的彌補傳統金融產品在服務上的限制。
2010年我國的P2P網貸平臺數量不到十家,而2012年我國的網貸平臺已經超過兩百家,2014年P2P網貸平臺已經達到1575家,不僅P2P網貸平臺的數量增多,而且注冊的資金數量也在證據,2013年P2P網貸平臺的注冊資金是1357萬元,而2014年已經達到2784萬元,P2P網貸平臺的參與人數上看,2014年我國的P2P平臺的投資人數達到116萬人,而借款人數達到63萬人。
(二)P2P投資平臺風險暴露較多
P2P投資模式的出現極大的改變我國傳統的民間借貸發展的模式,這種采取線上交易的方式,高額的回報率吸引大批的投資者。我國的P2P投資平臺快速發展的同時伴隨著諸多的風險問題,每年都有P2P平臺被曝光存在卷款跑路、自融自保、私設資金池、假標的現象,根據不完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都有上千家的P2P網貸平臺因各種原因而倒閉、跑路,全國影響較大的有e租寶、大大集團、3M集團等,這些上百億的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倒閉折射出當前我國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上的缺陷。
二、我國P2P投資模式存在的監管問題
(一)缺乏統一的行業監管標準
當前我國的P2P投資模式上存在不明確的市場準入制度,缺乏行業發展的細則,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模式下所有的投資理財產品具有一定的虛擬性,而互聯網金融存在較大的利潤空間,但是容易存在信息不對稱,而當前的互聯網金融P2P平臺良莠不齊,市場準入門檻過低,缺乏統一的行業運營標準,許多P2P網貸平臺缺乏統一的行業監管標準,有的私設資金池,變相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二)互聯網金融存在監管責任不明確
我國對于金融業的監管采取的是分類監管的模式,銀行、證券、保險采取的是分類監管,不同監管部門負責不同的金融行業,但是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領域不同,互聯網金融涉及的領域眾多,而且都是交叉產品。P2P理財與傳統的金融產品不同,傳統的金融產品分類比較明確,容易實現監管,而P2P理財涉及的主體不同,多數是一種多元化的理財產品,我國當前的分類監管模式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管。由于多頭監管的存在,容易導致監管主體的沖突,不利于P2P平臺的監管。
三、英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經驗
(一)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協會進行監督
全球首家P2P網貸平臺Zopa起源于英國,英國的互聯網金融理財發展比較早,在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出現后,英國針對互聯網金融理財這一新興的金融模式建立了完善的監管體制,英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采取的是主體監管與分部門的方式。在主體監管上英國通過成立行業自律協會,通過行業自律協會對互聯網金融理財的主體進行監管,政府再對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的市場準入進行審核,并要求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定期進行信息披露,包括運營的情況、資金的劉翔等。英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協會制定嚴格的行業操作細則,并及時的對行業內的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實施監督。
(二)采取三個監管部門分工合作的方式進行監管
在分部門監管模式上,英國采取的是英格蘭銀行與三個監管部門同時監管的模式,三個監管部門分別為金融政策委員會、審慎監管局、金融行為監管局。每個監管部門的職責不同,金融政策委員會主要負責互聯網金融理財的系統性風險監控;審慎監管局主要對金融機構的互聯網金融理財業務進行監管;金融行為監管局主要是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對互聯網金融理財業務行為進行監管。
四、加強我國對P2P投資模式監管的建議
(一)明確P2P平臺的監管機構
我國P2P投資模式的監管完善必須要明確監管機構,長期以來我國的分業監管的模式不利于P2P監管。根據2013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理財業務依然采取分業監管的原則。分業監管容易導致監管部門的責任推諉,我國應當學習英國的監管模式,采取統一的機構進行監管,采取統籌監管的方式,有效的對P2P投資模式中的主體進行為進行監督。
(二)建立P2P行業自律組織進行監督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發展速度非常快,由于缺乏行業協會對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的監管,導致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理財行業發展存在混亂性,我國當前雖然出臺了一些部門規章,但是監管的效果不理想,因此P2P投資模式的監管上應當組建P2P行業自律組織,通過發揮行業協會的監督作用,對P2P投資平臺的運營情況進行信息的披露,利用行業協會加強對P2P投資平臺的業務監督,明確行業的市場準入條件,為P2P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
(三)建立完善的P2P借貸行業的征信體系
我國當前的個人征信管理制度不健全,雖然銀行已經開始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搜集,但是央行并未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信用業務對接,導致P2P網貸平臺無法真實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況,無法把控風險。因此要建立完善的P2P借貸行業的征信體系,國家向P2P平臺開放個人的信用信息,減少P2P平臺的運營風險,而且國家還應當對P2P運營平臺的資質開展征信調查,防范風險。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 監管模式 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 F831.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10-034-04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現狀
目前,國際上尚未形成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統一認定標準,美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歐盟等都分別在不同的法規中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了界定。國際上對金融控股公司比較權威的界定是1999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發起成立的聯合論壇的有關釋義,聯合論壇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者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有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的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從定義可以知道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至少在兩個金融領域從事金融服務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制度。《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證券法》、《保險法》亦有相關規定。但是看似嚴格的分業經營法律制度也為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留有空間。如《商業銀行法》只是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境內從事信托業務和證券業務,而并未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在境外從事如證券、信托等其他金融業務。所以商業銀行可以繞開法律的規定,在境外成立其他金融業務的子公司,然后轉戰境內市場,如中國銀行國際控股公司、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中國建設銀行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同時國家也可以特殊規定的形式允許金融混業經營。除商業銀行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外,我國還有以產業資本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海爾集團、山東電力;非銀行金融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團、平安集團;地方政府整合本地金融機構而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國際集團。此外,監管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如《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等,使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不斷滲透。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現狀
(一)金融監管模式與金融經營模式的關系
金融監管模式與金融經營模式并沒有必然的聯系,混業經營模式下可以有統一的監管模式,如英國、日本;亦可以有分業監管模式,如美國、法國。相反,分業經營模式下也存在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見表1)。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混業經營的一種模式,當前對其監管選擇什么樣的模式并沒有統一的標準,關鍵是要與本國的法律傳統、金融發展現狀、趨勢相關,這樣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目前我國金融業的監管體系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組成的“一行三會” ,分別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對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進行監管。同時注重各金融監管機關之間的協調與信息共享。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以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亦有相關規定。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現狀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涵蓋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務中的至少兩個領域,其監管難度遠大于對普通金融機構的監管。而我國的“分業監管”制度難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層出不窮,典型代表為2004年由于監管真空而導致的德隆危機的爆發。分業監管標準亦不統一,如在混業經營的背景下,不同的金融機構提供同一種金融業務,但是卻劃歸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有失金融領域的公平競爭。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形成有效的監管,防止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2004年6月28日公布了《三大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備忘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備忘錄》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概念,并建立了“協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主監管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等制度,由此形成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如圖1)。監管聯席會議成員由三方機構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臺政策的市場反映和效果評估以及其它需要協商、通報和交流的事項。
三、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正式確認之前,《備忘錄》的出臺無疑對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風險有著重要的作用,也為我國今后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做了一次有益的嘗試。但是,不可否認《備忘錄》還存在很多的不足,如缺乏制度支持、程序支持、僅做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三大監管機關的共識不能代替法律等。尤其是,基于《備忘錄》所形成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還存在著一些與已有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不相符合的地方:
首先,未吸收中國人民銀行參加聯席會議。這與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協調,我國為了更好的對金融機構形成有效的監管,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關的監管協調以及信息共享制度。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的協調機制,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保險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信息共享制度;2006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繼續強調的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協調機制;2008年國務院轉批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重申的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之間的協作。
其次,缺乏牽頭機關。在現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中,三大監管機關的地位平等,缺乏牽頭機關。這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現狀有關,我國存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甚至產業實體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換言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工商企業都有可能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所以三大金融監管部門都有可能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層面的“主監管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事先指定哪一金融監管部門為牽頭機關。牽頭監管主體的缺失會導致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諉,監管重復與監管真空依然存在,導致“聯席會議”效率的降低。
第三,忽視了發揮中國人民銀行的有效金融監管職能。隨著銀監會的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將重點轉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對銀行的大部分監管職能都由銀監會承擔,而僅保留部分的監管職能,如監管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等。對于是擴大還是剝離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主張應剝離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職能的認為貨幣政策目標和金融監管目標是沖突的,如在通貨膨脹時,銀行的貨幣政策是提高利率收縮銀根,但是在提高利率的同時對銀行財務的穩健性產生不利影響。主張擴大銀行的監管職能的認為貨幣政策目標與金融監管目標是一致的,銀行監管的主要目標是確保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是維持幣值穩定,二者目標密不可分(徐孟州,2008年)。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肩負著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重任。為維護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穩定,中央銀行還動用了大量的再貸款資金,為停業整頓、關閉的金融機構提供了流動性和穩定性支持(施一楊,2007年)。因此,擴大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權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向志容,2010年)。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長期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亦擁有豐富的監管經驗、信息資源以及高度的權威性和專業性。《備忘錄》未吸收中國人民銀行參與實屬一大缺陷。
四、完善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的思路
為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相適應及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需要對現階段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進行完善。具體來說,推進我國目前對金融機構按機構監管逐漸向功能性監管過渡,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出臺前的過渡階段將目前在《備忘錄》下的聯席會議制度化,并最終形成以中國人民銀行為牽頭監管機關的監管模式。
(一)推進由機構監管逐漸向功能監管過渡
機構監管是指不同的金融機構由不同的監管機關監管,并按金融機構的不同經營理念、目標設計監管制度,其理論基礎是建立在“分業經營”的制度上,因為在“分業經營”下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分別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經營。但是在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下,同一金融機構同時從事兩種以上的金融業務。如果仍按機構導向型監管,則同一業務有可能受到兩個監管機關不同標準的監管,有損金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也給金融機構監管提供了投機的機會。功能性監管是建立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的不同功能上而對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具體設計,它在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內,對同一業務進行監管。較機構監管,功能監管避免機構化的局限,有利于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金融業整體監管格局(凌濤等,2007年)。目前在混業經營的大背景下,很多國家已經由原來的機構監管轉為功能監管,如英國成立金融監管局、日本成立金融廳,而美國的傘形監管制度也是根據功能性監管要求,調整相應監管機關和職能部門而設置。另外,美國功能性監管模式下的協調機制還強調了牽頭監管者與功能監管者之間以及功能監管者相互之間的協調機制(廖凡,2006年)。中國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模式上也應逐步轉變為功能性監管,以適應混業經營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業務相互滲透的特點,由最初的協調機制轉變為傘形下的監管制度。
(二)分階段穩步促進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模式的完善
在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尚未出臺以及目前嚴格的“分業監管”制度背景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構架設計不宜一蹴而就,可考慮分階段進行。
過渡期:將現有“聯席會議”制度化。“聯席會議”并沒有法律約束力,將其制度化能樹立起其權威性。具體做法是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金融學、法學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金融協調委員會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監管,各金融子公司則按業務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協調委員會建立協作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如圖2)
這樣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完善兼顧了以下因素:一是將“聯席會議”制度化,有利于落實責任,防止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諉的情況,也解決了“聯席會議”下的牽頭機關缺失的困境。二是當前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的水平還有待于提高(阮永平,2007年),在這一階段央行仍應把重點放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這一任務上。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銀行高度權威性、專業性的優勢,以及豐富的監管經驗和信息資源。四是既解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監管問題,也維持了我國目前“分業監管”的金融制度。
形成期:建立以中國人民銀行為牽頭機關的監管制度。綜合考慮各國的監管模式以及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以及發展趨勢,美國“傘形”監管模式較為適合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即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監管,各金融子公司業務則按照功能性監管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如圖3)。同時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之間以及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建立事前協商、信息共享、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制。
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牽頭人”,兼顧了多重因素:一是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只是處于初級階段,同時監管水平較低,所以不具備統一監管的條件,并且與建立超級金融監管機關相比,機構改革的成本小,在改革的過程中遇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小。二是與《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關的協調機制、信息共享制度以及與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相一致,維護了法律的穩定性。三是與法律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以及其“最后貸款人”、“負責我國支付清算安全”的職能相符,并且能充分利用其高度權威性、專業性的優勢,以及豐富的監管經驗和信息資源;同時經過過渡期,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實施貨幣政策的水平得到提高,可以勝任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任務。四是三大監管機關對各子公司業務形成有效監管的同時由中國人民銀行按合并報表等方式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監管,能防止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人民銀行還可以起溝通與協調的作用,更好地促進監管合作。五是與國際金融監管接軌,相互借鑒經驗,有利于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競爭力的提高。
參考文獻:
1.阮永平.金融控股集團風險管理[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245-250.
2.凌濤等.金融控股公司經營模式比較研究[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69.
3.施一楊.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與監管模式研究[D].復旦大學碩士論文,2007:56.
4.徐孟州.金融監管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195.
5.劉東平.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253-255.
6.向志容.歐美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權擴大的理論分析及其啟示[J].金融與經濟,2010(9):60-63.
7.廖凡.我國金融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與協調機制[J].證券市場導報,2006(11):22-27.
作者簡介:
關鍵詞: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051-03
一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業除了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還包括保險業、證券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我國在1995年以前實行的是準混業經營,商業銀行積極參與證券市場的投資,但由于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問題。為了規范證券市場,防范金融風險,于1995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法》和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明確規定了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與此相對應,金融業也實行分業監管,2003年4月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分業監管模式的最終確立,即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實施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但是,從世界金融業發展來看,卻呈現出由分業向混業轉變的趨勢。入世后我國金融業未來發展的方向成為重要的研究課題。
理論上講,無論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它們都有各自的優缺點。比如,分業經營的主要優點有:培養從事各類金融業務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防止商業銀行將過多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其缺點:抑制競爭,銀證難以優勢互補。與此相反的,混業經營的優點:銀證優勢互補,全能銀行可以充分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其缺點是:形成壟斷,內部協調困難。但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術革命和金融創新浪潮的影響,英國、日本、美國等相繼修改立法,走上了混業經營的道路。英國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國會通過重塑英國金融系統框架的《金融服務法》;日本也于1996年進行了金融改革計劃;美國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實施長達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標志著美國金融業分業制的終結。
二
在世界各國金融業紛紛采取混業經營模式的背景下,我國是否應該繼續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本部分將著重分析分業模式面臨的挑戰。
(一)分業經營
1.入世后來自于國外金融巨頭的挑戰
根據入世協議規定,我國于2006年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各種形式進入。而它們大多是“全能型”企業,其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及信托投資等多個方面,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可以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他們可以充分享有混業經營帶來的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圍經濟,大大降低了服務成本,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當我國銀行、保險、證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機構在與國際金融集團展開競爭時,姑且不論資本實力,僅就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處于明顯的劣勢。因此,入世后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戰。
2.來自于金融企業經營創新的挑戰
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確規定了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同時也預留了進行金融業經營創新的空間,比如,《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事實上,保險資金依據2004年保監會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可以進入股市,同年《保險資產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為保險公司進入信托投資領域鋪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證監會聯合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也為銀行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與法律法規相對應的,我國已經出現了一批混業經營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團,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團、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集團等。但是,我國分業經營的基本模式嚴重制約了金融企業的創新。
3.來自于養老保險投資對金融業發展的需求
從世界經驗來看,養老基金對于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隨著個人賬戶做實、企業年金制度的推進,我國必將會形成規模龐大的養老基金。為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運營成為必然,而信托投資成為各國較為可行的選擇,這就涉及到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等運營主體。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都將成為可供選擇的運營商,但是分業經營的限制,將嚴重制約運營商的選擇范圍,無法形成通過激烈的市場競爭激勵管理主體采取積極行為的局面;同時,分業經營模式,也將限制投資管理主體的投資組合選擇,不利于養老基金風險既定情況下收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二)分業監管
1.監管模式不適應經營模式發展的需要
我國現階段采取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各司其職,負責所屬行業的監督管理之責,這雖然客觀上有利于提高監管能力和監管技術,但也造成了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壁壘,不利于信息的互補。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經營形式的情況下,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遠遠無法適應形勢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補,實現各監管主體的協調
三大監管機構在行政序列上屬于同級機構,互不隸屬,各自依據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行使職責。問題在于對同一監管對象而言,它的業務范圍可能涉及到保險、證券,甚至銀行業務,分業監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因為不同的監管機構都有各自的監管指標和標準規范,為了達到相應的指標要求,必然要付出許多的“合規成本”,這就加大了運營成本;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在某些指標上存在互通之處,但是由于各自獨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復審查,造成了監管資源的浪費。
3.分業監管易產生監管真空
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金融機構及其相應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區分它們是什么類型機構,更不用說國內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對此目前國內還沒有統一的監管法規。如信托投資公司的證券營業部為吸收資金,采取證券回購,代客理財等手段高息吸收資金,變相開展銀行業務,這種行為本應該受到查處,但由于實行分業監管,銀監會和證監會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監管真空。
三
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運營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戰。為了促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保證金融業的安全,必須進行改革。由分業到混業經營成為我們的必然選擇,并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監管體制。
(一)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混業經營的必然選擇
現代意義上的混業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以德國等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度,它是統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權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都可以提供范圍廣泛的金融業務:存款、貸款、保險、經紀、貿易和投資組合管理等;另一種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為主導,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屬于多級法人模式。我國應該采取哪種混業經營模式呢?筆者認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國實際。這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業務之間建立“防火墻”,可以有效規避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別負責相應的金融業務,它們之間獨立核算,是獨立法人,這樣如果某一業務領域出現風險,則不會波及其他業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而全能銀行作為獨立法人,則不具有這種優勢。
(2)與現行法律、監管模式之間具有很好的對接渠道。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明確規定了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則為各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實現混業經營提供了可能;此外,分業監管的模式完全確立是在2003年,這預示著短期內不可能改變這種監管格局,為此,建立各類金融業務相對獨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實現與該模式的有效對接,可以實現各監管主體各司其職的功能性監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選擇
金融控股公司根據母公司責任不同可分為事業型控股公司和純粹型控股公司。事業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擁有自己的事業領域,除此之外還通過控有其他事業領域的子公司股份,來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而純粹型控股公司則是母公司沒有自己特有的事業領域,而僅僅是一個公司經營戰略的決策部門,母公司把對控股公司的經營管理作為唯一的事業。美國一般采取純粹型,而英國則一般采取事業型控股公司。
從我國實際來看,兩種類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采取的是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數則采取事業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團、四大國有銀行等。從我國實際出發,筆者認為,發展事業型控股公司符合現階段國情;但是,從長遠來看,應以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為目標。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權為其主營業務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其次,這樣的模式可以為養老基金的市場化投資提供良好的環境。因為養老基金的信托投資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為托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這將使信托投資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約機制無法有效發揮作用,不利于維護基金的安全。
(二)監管模式――不完全監管模式
適應我國未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必然要求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監管體制。
1.監管模式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受本國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環境、金融業經營模式以及傳統文化等方面的影響。大致看來,主要有三種模式:
(1)分業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是指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每個領域分別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美國、中國為代表。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可以凸顯專業化優勢,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臨很大挑戰。
(2)統一監管模式
統一監管模式是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以英國、日本等為代表。研究表明該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可以節約監管成本,較好地解決了監管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問題,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無法突出各金融業務的差異性,而且由于各金融業務的監管權集中于一個機構,容易形成壟斷,影響監管效率。
(3)不完全監管模式
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介于上述兩種模式的一種體制安排,按照監管機構不完全統一和監管目標不完全統一來劃分,包括牽頭監管和雙峰監管模式。所謂雙峰監管模式是指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以澳大利亞為代表。而牽頭監管是指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特別制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以巴西為主要代表。不完全監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監管機構的協調成本,又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監管機構在本領域的優勢。可以說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兩種模式的優點,規避了各自的缺點。
2.我國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對上述三種不同監管模式優缺點的分析,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宜采取不完全監管模式,并且牽頭監管模式將是最佳選擇。為此,建議盡快建立中央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保監會、證監會和銀監會的牽頭機構。它直接受國務院領導,采取理事會制度,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要負責人、央行行長、運營機構代表組成,共9名成員,其中,理事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命,4名理事為監管機構代表,4人為運營機構代表(代表由同業協會推舉產生),任期與同屆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牽頭監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考慮:
(1)適應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來我國金融業運營的主要形式,各金融業務相互獨立。為此,由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行使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監管職責,符合監管要求。同時,在出現監管真空或者職能交叉時,利用更高層次的中央金融監管委員會做出裁決,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勢互補。
(2)有利于維護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涉及到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等,為了切實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十分必要。
參考文獻:
[1] 邵國華.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J].經濟師,2004(9).
[2] 張艷.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途徑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 潘群峰,王月瑋.金融控股公司: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取向[J].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5).
[4] 李仲翔,李仲飛,汪壽陽.以風險為基礎的基金監管現代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
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關鍵詞:新興經濟體;金融市場;監管模式
1 我國現行金融市場監管模式所處的環境
我國的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基本上是由這幾個階段發展而來:由最初的央統一監管,再到經歷分業監管過渡期,分業監管體系的確立,最后到我們現在的由我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形成的金融監管模式。然而,由于我國現階段不斷完善和調整的金融結構,以及現在不斷被深化和發展的資本市場,我們國家的現行金融模式所處的環境堪憂,很多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都暴露出很多缺陷和問題,我們也必須在新型經濟體的影響下,對現在的金融監管模式進行深化改革,從而尋找出適合我國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本文就先分析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所處的環境,以及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首先,我國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與現在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方向不符合,也不一致。目前的全球范圍內,金融業已經在向混業經營的趨勢發展,而統一監管是今后金融業監管模式的潮流,加之現在不少的國家都在實行統一監管的模式,尤其是在最近才發生的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們國家也必須去適應混業經營,以求未來的金融業能夠跟上世界的步伐,所以,實行統一金融監管模式有其必要性。
其次,分業監管模式面對現在的環境,已經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了,被“混業經營”取代,退出歷史舞臺也是大勢所趨。現在我國的分業監管的業務內容也不同以往,更多的被混業經營替代,況且,我國的現代金融體系是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眾多的金融機構也加入這個市場,我國的金融結構也是越來越復雜了,業務邊界也不再清晰,分業監管的模式受到嚴峻的考驗。
最后,金融的衍生品具有其自己的特性,這為分業監管提出難題。因為我們都知道金融的衍生品的交易與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比如它的交易價格可能是隨時變化的,它的交易也是比較開放的,而且,它交易的市場范圍非常廣,可以是全國的,也是全球范圍內的,所以相對一般的商品很復雜;再加上衍生品具有組合經營的能力,我們現在的監管力度根本很難做得到的,對我們金融市場的監管人員,市場上的參與者都提出了高素質要求,所以,針對現在的金融業環境,我們進行監管模式的變革就尤為重要了。
2 新興經濟體金融市場的監管
新興經濟體就是說的我們某一個國家或我們某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事態很好,成為我們現在的一個新興的經濟實體。而我們國家就作為新興經濟體兩個梯隊里的第一梯隊成員。在前幾年出現的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對于金融監管的模式,改革方案就引起了各國各界的關注,也帶來了很大的爭議。我們現在出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就是為了彌補以往金融管制過程中的放松所存在的弊端,這個方案的實施,對我們的金融監管和金融體系的運行產生巨大的影響。金融市場監管失靈會導致我們的金融和經濟體系巨大的混亂,甚至會危害到整個國家或者世界的經濟發展.也就是說明這需要我們的政府對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進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監管,這樣才能讓我們的金融市場和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呈現出經濟的全球化,金融的自由化發展,這也導致金融業市場環境趨于復雜。在不少國家爆發的金融危機中,都不同程度的影響著國家的市場經濟,在我們新興市場經濟體國家,也都以不同的形態展現了危機和對國家經濟的損害。現在現在擺在各國面前的重要問題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監控金融市場的風險。對于我們的新興經濟體來說,金融市場監管模式更多的是意味著尋求金融甚至我們整個國家經濟體系上的安全。金融的自由化就是要把我們的新興經濟體推向世界的市場,在我們目前的環境看來,我們有些國家的金融創新與發達國家的金融衍生品發展還是有些跟不上步伐,這也就使得我們的這些經濟體在面對金融風險時沒有了較強的抵御能力。所以,面對新興市場經濟體,我們的金融創新和監管就是對立的兩方,我們如果加強監管的力度必將會阻礙金融創新:而一旦監管力度減弱就會導致我們的整個經濟體處于風險之中,所以我們要如何選擇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就成為了我們新興經濟體急需解決的問題。
3 金融市場監管模式
新型經濟體下我們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可以分為以下這四種:功能監管、機構監管、單一管制機構監管、目標監管。本文分別從這四種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做一下探討與選擇。
(1)金融市場的功能監管模式。隨著我們現代金融產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產業組織結構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機構間的界限,各個金融機構間也開始了融合發展。因此,我們選擇金融機構的功能監控模式能有效的實現對金融市場的有效監管。其實,金融業的一個職能就是資金的融通,其主要的活動內容就是為最終借款人和最終貸款人提供一種或者多種中介服務。所以,我們的金融市場的功能監管模式應該是針對金融服務的不同功能來設立相應的監管部門,而我們對于相同職能的金融市場我們可以通過同一部門進行監管,從這里考慮我們就能夠保證金融監管的一致性,也就是保證了各金融市場之間的公平競爭,這種監管的模式將會使我們管制機構的功能更加專門化,這種模式適用于比較集中、比較發達的金融市場。
(2)金融市場的機構監管模式。所謂的機構監管模式就是將我們的金融體系分為銀行、非銀行金融中介、保險公司這三大市場。主要是我們的政府分別對著三大市場設立監管機構,通過對相應市場里的進入權、市場活動內容等進行相對應的監管。該模式能有效的較少多頭的監管,是一種效率較高的監管模式。
(3)金融市場的單一管制監管機構模式。所謂的單一管制機構監管就是我們政府部門設立一個監管主體,由他們來負責我們所有金融市場的監管活動。這是一種比較集中的監管模式,其優勢就在于監管上具有規模效應,也能夠防止監管部門的拆分。
(4)金融市場的目標監管模式。該模式是根據我們金融市場的監管目標進行劃分,每個市場監管的主體負責其監管目標的實現。金融市場目標監管模式的開展是在高度集中的金融市場上,而指定的目標針對性強,也能夠正因為此該模式的執行能力很強,但是這種模式必須受多個部門同時去監管,有時會出現重復監管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監管的效率。
4 結束語
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金融市場的監管模式都是為了應對現在出現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發展帶來的眾多問題。我們新興經濟體旨在通過不同的渠道模式,通過相應的手段來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的監管,我們都是朝著繁榮金融市場做出努力與探討。
參考文獻
[11薄揚.金融危機下的全球金融監管反思.東南亞縱橫,2009(12)
[2]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刀.法學雜志,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