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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法律制度
由于社會保障制度在各個國家實施的程度、實際的覆蓋率以及具體的實施時間都各有不同,這就導致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險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具體狀況也有所不同,其中最顯著的就是各個國家社會保險所包含的項目不同,而各個項目的資金又直接與社會保險基金相掛鉤。在我國,根據風險的不同,社會保險涉及到了多個不同的項目,而每一個項目又都會積累一筆數額巨大的基金,把這些基金綜合起來也就是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對這些基金該如何管理就成為了一大難題。在當前情況下,我國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和通貨膨脹的雙重壓力,這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來說,不僅意味著其支出壓力在不斷增大,而且還面臨著基金貶值的風險,我們既不能讓社會保險基金長久的累積,也不能讓社會保險基金流而不積,所以選擇一個正確的管理方式顯得尤為重要。
一、國內外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現狀
結合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具體運行狀況以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指為了保障國民在年老、失業、患病、生育以及發生工傷時能夠及時獲得相應的幫助而成立的基金。[1]這個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以及企業職工的繳費、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國家補貼等。而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由于其存在諸多優點的原因迅速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推廣和運用。所謂的信托管理就是指通過設立信托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具體到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其實就是為了實現信托目的,通過委托人選任受托人的方式來管理運用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就是利用信托原理并通過信托制度設計來實現管理。[2]
(一)國外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現狀
1.美國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現狀
1939年,美國通過了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修正案,實際上也就是正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本質就是信托,并且出臺了《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這部法律是美國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標志性立法。美國將社會保險基金視為公共信托,其具體的管理運行要由《社會保障法》以及《信托法》來共同規范。[3]另外,《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自1974年頒布以來雖然歷經多次修改,但仍然堅持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尤其是對受托人的要求從未脫離最初的制度框架,在其中詳細規定了受托人責任、禁止交易、違反受托人義務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
2.英國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現狀
信托制度最初的創設就來自于英國,而且在德國人創設社會保障制度后,英國也很快的進行了吸收借鑒,因而在這樣的背景下信托與社會保障制度在英國這片土壤上自然而然的得到了結合,這其中尤為突出的就是社會保險基金信托中的養老金信托。在英國,養老金信托立法呈現出體系化、全面化、精細化的特點。對養老金信托的管理不僅依靠于傳統的養老金法案,更多的還要信托法以及稅法的幫助,其中最顯著的特征就是英國養老金的設立必須采用信托方式。在英國,養老金監管特別強調信托,其將信托法作為養老金監管的基本法律。在監管模式的選擇上,其采用審慎人規則,具體說來就是并沒有對基金的投資進行過多的干預,大部分時候的監管都集中于投資決策環節,要求受托人要盡到忠實、勤勉等義務。英國的養老金信托重視對受益人權益保護,在其受托人中往往就包括受益人所選的代表,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受托人針對信托財產作出某項運作時受益人都享受充分的知情權,而且在法律上為其行使訴權提供了途徑。另外,英國又為社會保險基金信托進行專門而有限制性的稅收優惠,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對受托人進行規范與管理完善。
(二)我國有必要對社會保險基金信托進行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就如同國民的錢袋子一樣,故其管理必須體現出安全性和增值性這兩大性能。對于安全性而言,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企業和國民的繳費,相當于國民把錢交給國家來進行集中管理,以便共濟性的抵御各種風險因素。因此,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必須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證其不被挪用和侵蝕;對于增值性而言,這就要求基金管理者不僅要扮演好守護基金的角色,而且要通過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實現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這就要求基金的管理者要善于運用一系列管理以及投資方式來實現基金增值,在管理方面就需要從源頭上節約成本,并在具體運作中提高效率,而讓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信托制度相結合則可以順利的實現這兩大性能。信托從產生時起就具有避稅的天然優勢,而減少稅收征收恰恰能夠做到節約成本,通過信托的方式來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管理,一方面國家可能針對信托制度會實行一定的稅收減免;另一方面,信托的當事人也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天然優勢,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來實現降低稅負。信托制度可以實現社保基金在管理上更加專業化,在該制度中充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者角色的就是受托人,在受托人的選任上要遵從委托人的意愿,通常情況下受托人都由熟悉市場經濟、國家政治以及法律法規的人來擔任,而且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時要以實現信托目的,實現利益最大化為己任,要切實履行忠實、勤勉等義務。這樣的設計就足夠顯示出了采用信托方式管理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充分體現管理的專業性、精細化以及利益最大化。
二、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色彩濃重,缺乏市場導向性
社會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國,其通過建立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等保障制度措施來化解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各種風險,這種做法最突出的特點即是國家行政力量在制度設計與推行中扮演中堅力量。其后,世界上各個國家紛紛效仿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只不過在制度的具體實施中,包括但是不限于資金的籌集、運營、監管等程序中政府行政力量干預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起步相對較晚,社會保險制度自1951年起才慢慢開始建立起來,從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歷程來看,政府在其中擔當重要推動力量,社會保險的各個環節都有政府的全程參與。單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共性質而言,該制度運行的核心就是把政府作為主要責任主體而形成的強制性事業,要依靠政府介入才能推動其發展。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社會保險制度尤其是數額巨大的基金,對其管理不能簡單的束縛于政府權力之下,要將其解放出來,以市場為導向積極參與競爭。在現實中,一方面我們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總是認為財權與事權不相匹配,地方財政收入在不斷下降的同時卻要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務。[4]另一方面,我們的政府卻又不能很好的做到簡政放權,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來說,我們的政府應該在兼顧其公共性質之余,充分的考慮其所具有的經濟屬性,讓其回歸市場。這樣不僅能夠達到讓政府減負目的,而且能夠大大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行效率。
(二)統籌層次過低,不利于集中化管理
我國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目前仍然處于一個較低層次,各個具體社會保險項目統籌層次不一,2010年的《社會保險法》也指出逐步實現全國統籌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但是這僅僅是針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其他保險項目卻沒有提及到全國統籌層次。而且從總體上看,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仍停留在市、縣一級統籌。[5]這樣的統籌層次就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各項基金處于碎片化的狀態,與之相對應的基金管理必然也處于間斷、混亂狀態,由于大部分基金處在地方政府管控之中,各個地方實際情況各有不同,導致中央根本無法出臺統一的管理制度。這樣的管理狀態一方面帶來了基金管理成本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導致腐敗容易滋生。
(三)基金結余量大,收益率較低
我國社會保險各個項目基金的結余量十分龐大,而且每年都呈現出上升的趨勢,面對如此之大的社會保險基金,如何保證其保值增值就顯得很困難,但是這又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者必須要注重的一點。從我國目前的管理狀況來看,社會保險基金雖然結余量大,但其實每年的收益率都不高,這一方面說明目前我國針對社會保險基金并未形成一個保值增值的機制,另一方面也顯示出我國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尤其是投資運營的管理存在諸多問題。
(四)基金管理立法滯后,碎片化現象突出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就研究領域及部門劃分而言當屬社會法范疇,但當前我國在這方面多為經濟學、管理學方面的研究,在法學層面上進行研究的較少,能夠綜合經濟學視角、管理學視角,并在此基礎上運用法學專業視角加以整合研究就更為少有,由此就帶來了一系列問題,首要的就是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滯后,碎片化現象突出。另外,由于缺乏統一的基金管理規定,導致在具體實踐中出現多頭管理的局面,各個管理部門之間職責不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般都為政府的職能部門,缺乏獨立性,而且管理所依據的規章及文件發生沖突的情況時有發生。以上關于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表明,我們應該盡快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規范來對其進行管理,防止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進一步擴大化。國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相比較于國內起步較早,而且英美法系國家信托制度發達,在這樣的環境下,國外社會保障制度發達的國家大都將社會保險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進行管理,經過多年的運行實踐,這一方式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
三、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模式構建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形成一個全面具體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大多為部門規章,有些為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作為穩定一國國民情緒的最低制度設計而言,這在法律位階上明顯過低。雖然2010年的《社會保險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種尷尬,但是我們應該清楚的知道,在該法中并沒有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進行專門有效的規定,而且在其中諸多的授權性條款需要進一步細化解決。無論是在英國還是美國,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都是由多部法律來共同規范。我國雖然出臺了《信托法》,但是在實踐中并沒有將諸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范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視為《信托法》的特別法。因此,在具體的信托管理關系構建中,要以《信托法》為基本法,配套出臺相應法律法規來用于具體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構建起一個條理清晰的法律架構。
(二)選任適格的受托人,構建嚴格的責權機制
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是否成功的關鍵之一就在于受托人的選任上,在選擇受托人時要充分的考慮勝任性以及適格性,一個好的受托人必然能夠為信托財產利益最大化提供幫助。縱觀世界各國,無論是信托制度發達的英國,還是社會保障完善的美國,它們無一例外的都對受托人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這種限制既包含選任方面,也包含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規制。因而我國在對受托人進行相關規定時,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做法,諸于受托人要充分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權得到確實落實、受托人要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建立受托人違反義務承擔的責任以及構建受托人資格禁止等制度。
(三)改變基金信托管理監管規則
任何一項制度的貫徹落實都離不開監管,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監管而言,根據國際上的成熟經驗可以看出監管關鍵在于受托人的內部治理,而受托人內部治理的前提又是在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借鑒英國的審慎人規則。該規則在堅持傳統信托上對于受托人義務規定的前提下,不再過多的干預資產組合以及持有上限。著重在投資決策環節進行監管,這樣的規則能夠靈活的應對復雜市場經濟,有利于讓基金真正的回歸市場。另外,我們的立法要賦予監管機構一定的司法處置權,對于違反基金信托管理規定的相關行為要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不僅符合我國當前基金管理改革的路徑,而且與國際經驗相吻合,是我國的法治建設以及社會全體參與的結果,需要社會全體的信仰。[6]在進行改革的過程中要立足于本國實際情況,吸收借鑒國外有益經驗,讓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在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實現保值增值效能。信托管理能夠讓社會保險基金真正的實現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從長遠來看,必然會讓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更加合理化、有序化、科學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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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社會保障 法律構建 立法 對策
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是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穩定器”和“助推器”,在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而不致產生一些社會問題。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史證明,社會保障與法治建設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發達國家社會的保障制度都是立法先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來的,時至今日,已成為當代各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很重視社會保障法治建設。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的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值得研究,并需要采取一定的對策。
一、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意義分析
現代法治國家的社會保障措施都已被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中一種保護和救濟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制度,是社會現代化和文明化的重要表現。社會保障制度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公正、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較好作用,是一種“社會穩定器”。比如,建立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我國這樣一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70%的國家來說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農村各項改革的深入,農民生活中的風險因素隨之增加,從個人切身利益角度,人們也希望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一定的社會保障也是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及緩和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可以說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面寬量大,前景廣闊,有著完全現實的社會基礎和必要性。
社會保障法律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經濟意義與社會意義。這是因為社會保障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獨特的性質與廣泛的領域。對于社會保障關系主體在社會保障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他法律制度可能有所涉及,但始終不能取代社會保障法而調整這種社會關系。在我國,1954年的憲法將社會保障的權利確認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必須有一部專門規定具體社會保障權利的《社會保障法》來具體調節人們在社會保障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同時,社會保障法應與各類相關的法律實現契合與互補。這樣,才能使憲法中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利得以真正的落實,公民的合法權利才能得以切實的維護。社會保障法治不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標。只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才能真正實現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
二、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問題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制定了養老保險等關于社會保障具體內容的一些法律制度,陸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但從整體來看,社會保障立法的法制化程度尚低,國家尚不能對社會保障面臨的眾多現實復雜性的問題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據,從而在客觀上也不能滿足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具體問題主要有:
1.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尚不完備
社會保障立法應該是一個內容豐富的完備體系,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在憲法中僅有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內容則并不豐滿,從立法現狀看,我國暫時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法。憲法性原則中對于社會保障中尤為重要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貧困者救助等問題尚未規定,現有的法律條例對需要調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涵蓋不全。此外,行政法規之間的銜接不緊密,臨時性、變動性強,忽略了全局的協調統一,法律體系尚不完備。同時,社會保障立法內容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各單項社會保障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影響了社會保障法功能的發揮。
2.社會保障法律規范不統一
首先,社會保障法的表現形式不規范。實際中許多非法律規則包括政策、文件,甚至通知、意見等代替法律規范起著法律調整的作用,缺乏法律規范在形式上應有的規范性和穩定性。其次,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相關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不統一,有的限于固定工,有的限于合同工等等。同時,問題還表現在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不統一。目前,社會保障立法進展緩慢且修改工作不及時,加之各級各類管理機構“各立其法,各行其是”,導致同樣的社會保障事務由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從而造成混亂局面。
3.社會保障實施機制較弱
社會保障的實施機制包括行政執法、司法、爭議解決的仲裁以及法律監督等。目前,由于我國社會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確的責任規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使得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無法得到真正的實施,達不到有效的調整目的,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以社會保險基金為例,我國刑法暫時沒有將其列入調整范圍,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力的保護,被拖欠、擠占、挪用和截留的現象嚴重。越來越多的企業拖欠社會保險基金,還有一些企業因經營不善而導致虧損,從而無力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現行刑法缺乏保護社會保險基金的規定,相關的違法行為也得不到有力的懲罰與制裁,從而造成的后果也越來越嚴重。
三、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之對策探析
1.確立社會保障法律構建的基本原則
任何一個法律體系的構建,都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以這些基本原則為基石,來進行具體的立法和實施,并通過基本制度體現基本原則,它們是一個法律體系的靈魂和精髓所在。當前,我國經濟結構進入重大調整的關鍵時期,既要注重效率,鼓勵競爭,又要兼顧公平,追求穩定。因此,社會保障法律構建必須采取公平與效率兼顧,社會競爭與穩定相結合的原則。應該看到,公平、效率與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內容。為此,只有建立有充分保障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才能創造良好的經濟競爭環境。為此,應采用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經過多年的探索,我國目前確立了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模式。這種模式則體現了保險費是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原則,為保障指明了基本方向,同時體現了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具有中國特色。為此,應及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明確界定參與社會保障各個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從而推動經濟與社會兩方全面、可持續發展。
2.逐步提高對社會保障立法的認識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保障的支持與完善。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就難以實施。目前,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為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提供較好的法律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我們應當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加快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因此,一要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社會保障法。二要通過加快社會保障項目的單項法規建設來完善相關法律,逐步制定養老保險法、失業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等法律。
與此同時,要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實施的有效性。一是在以社會保障法為基本法的基礎之上建立與完善其他相關單項法律。二是要注意社會保障立法與其它相關法律立法的銜接。在法律責任方面與行政處罰法、刑法等相銜接,以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實施的有效性,同時,要避免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沖突。為此,要盡快起草一部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并在此基礎上完善配套的細則,便于實際操作。這樣,在統一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對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等多方面涉及廣大城鄉范圍內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給予普遍的法律保護,這將是一個龐大而系統的工程,也將是一項艱巨而長遠的任務,需要相關人士加以推進,從而把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推上一個新臺階。
3.加快制定社會保險相關法律的步伐
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法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從我國現實需要來看,目前社會保險領域問題嚴重,首先迫切需要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安全問題,從而解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真正能夠幫助勞動者實現自身的合法權利,使其能夠專心投入到社會主義建設當中。如果沒有關于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在發生糾紛后司法難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無法律依據而無法真正的得到滿意的解決,所以,必須盡快制定并完善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社會保險制度也應體現積少成多、共同分擔的保險精神,在勞動者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生育、傷害、疾痛、殘廢、死亡等事項時,可以依法收取保險金。為此,要保證社會保險工作有條件、有步驟地進行。以我國農村為例,由于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給當地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增加了許多客觀的難度,如保險給付標準的設置、保險金的籌措等,都會因地域的不同而有很大區別。所以,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要循序漸進,針對亟需開展的項目,國家可以制定一些法規、條例或出臺相應的政策來解決當前問題,并樹立長效機制。
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的行政執法和司法體制
首先,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監督機構,完善其工作職能,并賦予其行政執法權。在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運用及發放等方面充分發揮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能,對社會保障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職能在保證社會保障法律的實施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其次,要完善社會保障的司法體制。要加強對社會保障糾紛案件的審理,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人民法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庭,專門從事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的案件,以保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利不受侵犯,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利益。
5.重視勞動保障信息網絡建設
網絡建設在現代信息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工作和生活中的另一重要平臺。以中心城市為單位建設社會保障數據庫,并在此基礎上實行全國聯網,是全國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網絡的基本模式。為此,要大力推進“金保工程”,逐步形成以部、省、市三級網絡為依托,所有城市全部建立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盡快形成和完善工作網絡。支持勞動保障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和決策支持等核心應用,提升勞動保障政務和服務的信息化水準,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切實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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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刑法;激勵機制
環境為人類及其組成的各種社會組織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空間、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還為人們提供了精神享受。但是包含企業在內的眾多社會主體對環境的各種不當行為卻在不斷的滋生蔓延,多種多樣的環境問題出現,環境損害越來越嚴重,生態系統功能日益下降,甚或已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益。在當今社會,作為主要經濟主體的企業對此是難辭其咎的,這也凸顯了企業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的不足。
百度百科顯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因此,環境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姑且稱此責任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當前,環境污染與破壞、資源短缺和生態惡化等問題突出,且經濟發展、社會安全與環境惡化的矛盾局面越發突出。那么,作為這個矛盾關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關聯者,不管是為了己內或己外之利益,企業必須(被迫或主動的)切實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積極的參與到保護人類環境中,才能有效的改善這個矛盾局面。
一、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概述
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貫徹清潔生產的要求,合理利用資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進自身經濟利益提高的同時所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①一般來說,企業的環境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首先,應該在產品的設計、材料選購、工藝制造、成品出廠等所有活動和過程中,嚴格按國家標準,注重減少污染和保護環境。對于廢氣、廢水、廢物進行治理,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物,與周邊自然環境及當地民眾和諧相處。其次,對自己的建設項目進行嚴格的環境評估,逐步淘汰一批落后的生產工藝,采用清潔生產、少廢無廢工藝,加強綠色科技產品的開發,積極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進行環保生產,實施環保管理。第三,科學、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提高自然資源的回收利用率。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機制,實行集約化經營戰略,依靠技術進步實現產品的最大增值。在節約資源的同時,加強廢物的綜合循環利用,實現廢棄物資源化。第四,注重研發無害于環境和人體健康的產品。在產品有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時候,積極采取預防和補救措施。②
在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中,對其性質的討論有道德責任、法律責任和綜合責任等。但基于社會法治化發展的趨勢和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現狀,筆者認為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應當是一種法律責任,必須在法律中規定并規范。
二、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履行現狀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自歐美發達國家興起之后,在學者和一些社會組織的呼吁之下,很多企業都開始做出了履行社會責任的承諾。在世界大環境的影響下,自2004年一些中央企業公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開始,很多企業都加入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行列,我國還陸續公布了《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而且,這些企業在公布自己的社會責任報告中,都專門公布了環境責任部分的內容。因此,從形式上來看,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履行狀況是良好的。
但是我們所看到的現實卻與這些報告和數據不甚符合。如:很多企業在“利潤”的驅使下,在利用自然資源時消耗、浪費嚴重,產能低,傳統的能源資源大量削減,甚至消失;亂采、盜采礦產資源現象頻發;森林大量減少;耕地被大量非法占用或荒置;違法排放廢物,嚴重污染空氣、河流、土地;逃避檢驗檢疫;沙化和惡劣氣候現象增多。這些造成的結果是不明疾病、傳染性疾病增多,也隨之增多。等會逐一浮現。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不足,不但危害了環境本身,甚或已經影響到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以規制。
社會責任要求每一個共同體成員在維持和推進共同體利益方面發揮作用。一旦發生沖突,必須讓共同利益高于個人利益。這對于其成員來說只是義務而不是權利。③即其成員必須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否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刑法規定,上述諸多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不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就是環境犯罪。所謂環境犯罪是指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切從事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等有害環境法益、依據刑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④對此,如何減少環境犯罪造成的不良影響,實現對環境的保護激勵已經引起政府和社會的足夠重視,因此而形成的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體系也開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刑法功效和價值的實現更不可忽視。
三、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概述
(一)激勵和機制
1、激勵。激勵是心理學的一個術語,是指激發人的行為的心理過程。現在,這一詞語被大量的運用在管理學領域。當然,談到激勵我們應該都不陌生,因為激勵一詞在我們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許多場合頻繁運用,可以這么說,沒有了激勵整個社會將是一片靜寂。但是,什么是激勵,激勵的含義究竟該如何理解?激勵一詞是外來語, 譯來英文單詞Motivation, 它含有激發動機、鼓勵行為、形成動力的意義。美國管理學家貝雷爾森(Berelson)和斯坦尼爾(Steiner)給激勵下了如下定義:“一切內心要爭取的條件、希望、愿望、動力都構成了對人的激勵。――它是人類活動的一種內心狀態。”⑤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激勵是指激發鼓勵。⑥在本文中筆者也采納此觀點。
借用管理學中的將激勵分為正向激勵和負向激勵的觀點,我認為在環境社會責任履行領域,相對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相關法律、規章、條例更多的是從正面規定一些權力性規范或者積極的措施給人以動力,刑法卻是從反面規定一些禁止性的規范和懲罰、制裁措施給權利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但是,不管是正面還是反面激勵,最終的目標都是相同的:均是為更有效的促進環境、經濟和人類社會有機、可持續發展。有人說激勵是一種神奇的密露,但總的來說,我認為激勵更像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在需要它的時間、地點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機制。機制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學習和研究中運用頗多,但是對機制究竟作何解釋?在不同的語境和場合下,對于由本身就具有多義的“機”和“制”組成的“機制”一詞的理解必定是多種多樣的。《現代漢語詞典》對“機制”一詞,釋義如下:“ 【機制】①屬性詞,指用機器制造的;②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③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和相互關系;④指某些自然現象的物理、化學規律;⑤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和方式。”⑦結合我們的研究主題――激勵機制而言,機制應作以下定義:一個有機系統的組織結構、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及此系統的功能和價值。
那么本文所述的激勵機制指的就是激勵的組織結構、組成激勵體的部分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作用及激勵的功能和價值。
(二)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
綜上所述,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所要研究的內容包含構架刑法激勵體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和作用以及此刑法激勵體所能夠發揮和實現的功能和價值或者說是所能夠造成的影響。當然,其途徑主要是通過嚴厲的刑罰懲罰、制裁措施來實現刑法的激勵機制。
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是要在激勵企業更好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發揮和實現刑法的功能和價值或者說是所能夠造成的影響。當然,其途徑主要是通過嚴厲的刑罰懲罰、制裁措施來實現刑法的激勵機制。一般說來,刑法激勵機制應包含激勵時機、激勵對象、激勵頻率、激勵程度和激勵范圍等因素。但激勵時機應是環境犯罪的預備階段,這樣既避免料刑法的過多延伸,又可有效打擊犯罪;激勵對象是指違犯環境法律和刑法等相應法規構成犯罪者;激勵頻率應該根據激勵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些犯罪率高且危害嚴重的宜多,對那些偶爾犯罪且危害性輕的宜少;激勵程度要根據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從量上把握激勵,一定要做到恰如其分,激勵程度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應該根據其犯罪所得、所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應當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輕重來確定;激勵范圍應是那些違反刑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四、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的必要性
為了構筑一個完整的環境法律保護體系,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以刑法保護環境已成為多數國家的選擇。我國也在此方面從無到有,從有到健全,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了長足的跨越,環境狀況得到了極大改善。那么,為何只有構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才能有效的保護環境呢?
首先,從根本上來說,這是由刑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刑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么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激勵機制體系也絕不能少了刑法的參與,這也是刑法的任務和功能決定的。對于那些嚴重侵犯受刑法所保護的環境權益、國家對環境的正常管理的行為必須用刑法手段保護。
其次,刑法中的刑罰制裁措施相對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特別是常用的民事或行政制裁)來說最具有嚴厲性,它也是其他部門法得以最終實現的保障和補充,這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取代的。
最后,刑法所具有的首要價值――公正價值的實現就是要維護正當、公平和平等,因此,刑法就要發揮本身的懲罰作用打擊犯罪。同時刑法本身就具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且與環境保護法律相呼應。
五、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刑法激勵機制的不足及完善
正如前述,為有效的打擊環境犯罪,激勵企業等社會主體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我國于1997年對刑法典作了全面修改,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也出臺了環境法律,其中的一些條款作為附屬刑法條款而存在。同時,司法機關也成立了單獨的環境法庭、審結了一批環境犯罪案件。這些都說明了刑法激勵機制的啟動和效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再加上一定的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環境犯罪案件不消反漲。
(一)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存在的不足
1、環境犯罪在《刑法》中的位階較低。將環境法益作為層級較低的法益或者同類客體,反映了立法者對于環境法益保護的理念還比較陳舊,未能突破傳統人本主義的刑法立法理念,將環境法益局限于對個人法益和社會法益的保護;⑧
2、刑法典本身和附屬刑法(環境法律)對于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存在沖突,環境法律規定的范圍要廣泛,而刑法典中的罪名沒有涵蓋所有可能的環境要素和環境行為;
3、在追責方面,很多規定都要證明犯罪主體的主觀罪過,在實踐中而這方面是最難做的;同時,很多犯罪被規定為行為犯和結果犯,而放縱了環境犯罪的危險;
4、刑法對環境犯罪的量刑處罰偏輕,這也使得對環境犯罪缺乏足夠的震懾力和懲罰力度,而使很多人為了可能的可觀利潤去鋌而走險;
5、司法機關卻缺少既懂法律、又具有專業知識的復合型法官、檢察官。環保法庭也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官員的績效考核機制傾向,行政干涉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了司法公開公正;以罰代刑――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代替刑事責任”現象比較突出,忽視了刑法的適當優先原則,也忽視了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的保障,使得刑法在環境保護領域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
(二)完善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刑法激勵機制的幾點建議
1、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牢固樹立環境保護意識,特別是刑法保護意識,讓廣大公眾認識到侵犯環境的嚴重性――觸犯刑法規范,構成犯罪,從而在整個社會中營造一個保護環境的良好輿論氛圍;
2、加大環境專業人才的培育,為相應的行政機關和公、檢、法機關以及律師隊伍充實進大量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同時為現有的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在職人員提供環保知識的專業培訓,提高執法和司法質量;
3、加強政治改革,減少行政和各種組織、個人的不當干預;建立嚴格的責任問責和刑事追究機制,發揮刑法應有的作用;
4、做好環境刑事立法工作,建立破壞環境資源罪專章,以與環境的地位相適應;結合環境法律的規定,以及綜合考慮環境要素和環境損害行為,完善環境犯罪罪名,更廣泛的打擊環境犯罪;引進嚴格責任制度,改革環境犯罪司法中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機制,加強刑事司法追究力度;加大刑法典對于環境犯罪的量刑力度,提高目前自由刑幅度,對危害特別嚴重的可適當增加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六、結語
在各項利益的驅使下,環境犯罪必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環境問題絕不是某些部門、專家所說的小、少、減,而是愈發嚴重。因此,懲治環境犯罪應是現今和以后的一個國家力量傾向,當然這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事情,也是廣大公眾的義務,只有普遍的行動,陽光和藍天才會普照。在我看來,運用法律懲罰犯罪,樹立法律的權威,是和我們國家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目標相一致的,但是我要提醒大家的是犯罪并不是毫無積極意義,而是一個正常現象。我國的一些刑法學者也指出犯罪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為社會提供一種張力,使社會在無序與有序、罪與非罪的交替嬗變中躍進;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勵兩項促進功能,犯罪是一種社會新陳代謝現象。環境犯罪在不斷給我們警示。當然,我們不可能消滅環境犯罪,但我們可以不斷減少其不良影響,構建一個良好的人類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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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苗茁:《淺析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中的激勵機制》[J],企業導報,2012(15):215。
⑥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M],商務印書館,2005:634。
⑦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M],商務印書館,2005:628。
1研究對象
通過問卷調查法,對上海體育學院、華東師范大學和上海師范大學2012—2014屆社會體育專業畢業學生就業狀況進行統計。共隨機發放問卷200份,其中回收有效問卷187份。
2研究結果與分析
2.1上海市社會體育專業畢業生職業選擇現狀
近幾屆社會體育畢業生的就業方向較分散,崗位主要為:教師、公務員(以警察為主)和街道工作人員、經營性健身場所以及體育用品銷售及咨詢公司、體育拓展培訓公司,還有一部分自由職業者和待業者。其中就職于學校、經營性健身場所以及體育用品銷售及咨詢公司、體育拓展培訓公司的畢業生數量占比重較大,分別為39.50%,8.00%和14.43%。總體來看,有61.93%的畢業生從事了與社會體育相關的工作,其中約六成選擇了體育教師職業。還有相當一部分畢業生(38.07%)從事與體育無關的工作。
2.2上海市中小學對社會體育專業畢業生的需求程度
據數據反映,全國2013年中小學體育教師缺口達到30萬,上海市的教師空缺尤為明顯。從各中小學得到的信息反饋了解到,對于社會體育專業畢業生,各中小學還是有一定程度的需求量。但這僅僅是對代課老師的需求,由于社會體育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并無教師資格證,所以大部分并不能繼續在中小學里從教。且從2016屆開始,全國采取教師資格證統考制度,師范類專業畢業后也不頒發教師資格證,這代表大部分體育教育專業學生也將和社會體育專業一樣,面臨著畢業后沒有教師資格證,無法進入中小學任教的尷尬場面,這意味著社會體育專業學生在教師崗位上與其將有同等的競爭力。
2.3相關體育產業公司對社會體育專業畢業生的需求程度
根據據企業訪談,以及在上海優客策劃素質拓展公司實習期間,親身體驗了解到,社會上得到一些體育咨詢公司、素質拓展公司以及體育用品銷售公司,雖然近幾年取得較為快速的發展,但隨著類似公司企業,團體組織的增加,競爭壓力正在逐步增加。因此,對于從業者的要求增加,雖然就業崗位還存在較大缺口,但對于應聘者的要求越來越高。這就需要我們不斷提高對自己的要求,提升自身能力。這不僅需要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學校在課程設置、師資力量、硬件設施等方面的支持。
2.4影響社會體育專業就業的重要因素
如今由于高校的擴招,生源大面積提高,而相反的,生源質量隨之下降。一部分社會體育專業的學生身體素質達不到成為一名體育類專業學生的要求,導致在本科四年的專業學習中并不能很好地駕馭。因此專業技術能力的缺乏導致了應聘時專業素質不夠硬,從而就業難度加大。此外還有部分大學生對畢業后的期望值過高也影響到了其畢業后的就業順利度。此外,社會體育學生的外語水平、計算機水平等理論知識水平狀況也令人堪憂。因此,畢業生的個人競爭力的高低水平是影響其就業率的一大重要因素。
3結語
隨著高校畢業生數量逐漸增加,社會上的相關崗位無法容納過多的社會體育專業的畢業生,并且社會對畢業生專業技能的需求期望值超過了畢業生本身的能力;高校擴招導致生源質量降低,同時伴隨著的是教學質量下降;學生沒有在大學四年中重視自己專業技能的達成,也沒有明確自己的目標,導致面臨畢業無事可做;大學畢業生好高騖遠,眼高手低的就業觀念造成了社會體育專業學生的就業難。
作者:吳熔 單位:上海師范大學體育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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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麗.社會體育專業大學生擇業心理研究[J].教育與職業,2010(18):22-30.
【關鍵詞】智慧城市;城市發展;發展策略
1 “智慧城市”提出
上個世紀末,美國副總統戈爾首先提出了“數字地球”的概念[1]。所謂數字地球,就是利用現代化數字技術、高速發展的網絡技術以及信息技術科學、合理、有效的整合城市各項要素,進而為城市的發展提供支持。到了2008年。IBM提出了“智慧城市”的概念,并與2009年公布了“智慧城市”的相關概念,分別從智能化、互聯化和感知化對智慧城市進行了具體闡述[2]。到2010年,我國許多大城市逐步加入了“智慧城市”發展的行列,北京、上海、無錫、鄭州等,成為我國第一批發展“智慧城市”的城市。
2 “智慧城市”對城市發展的意義
經濟風暴過后,各行各業迎來了新一輪的發展浪潮,如何實現城市的快速發展已成為城市發展戰略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3]。“智慧城市”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并以高速發達的信息技術為基礎的城市發展戰略,對于城市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有以下點:
2.1 有利于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調整和變化,我國城市也需要及時調整發展方式,未來,以智能化、創新化的發展思路將引領各大城市新一輪的發展。建設“智慧城市”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城市中各種信息的互通以及無縫對接,進而實現對城市的控制、管理和決策,這為城市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構建智慧城市,利用高速發展的物聯網技術以及智能化信息技術來改造城市的各項設施以及城市功能,推進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實現智能化管理,對于提高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城市管理水平有著重要的意義。
2.2 增強科技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現代化企業發展的基礎就是科技,科技的創新則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只有占據科技創新優勢,才能掌握經濟發展的主動權,才能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金融風暴之后,各國為了快速實現經濟的復蘇和發展,爭先搶占科技的領頭人,極大的促進了科技的創新和進步。智慧城市的提出和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新一輪物聯網技術以及智能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創新,造就了大量的新興產業以及科技技術的提高,科技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得到了進一步的增強。
2.3 進一步完善了城市服務功能
創建“智慧城市”,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網絡體系與城市各實體經濟的物聯網,包括城市交通、商業、物流、通訊、能源等都要實現智能化,這對于城市基礎設、公共服務以及城市管理都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智慧城市”可以實現城市整體的規劃與管理,對于城市綜合服務功能的提高和完善有重要的意義。
3 “智慧城市”設計與發展策略
3.1 以創新為先導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知識經濟時代已經到來,在此背景下,創新已成為城市間競爭的重要因素,也將成為城市經濟增長的動力。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劇,城市中心的發展逐步轉向以知識為主的聚集空間,在大部分城市中心都建立了以高校、科研、企業以及政府機構為創新主體的創新體系,科技已經成為城市最重要的戰略資源之一。
要構建“智慧城市”,首先要為知識創新提供一個廣闊的智慧平臺。這個智慧平臺是一個開放性平臺,要面向全社會,作為創新活動的基礎,服務于創新活動。作為政府,要充分發揮引導作用,為創新活動提供豐富的資源配置,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基礎,構建知識創新體制,鼓勵企業加大科研投入和知識創新,促進科技技術的快速發展[4]。
3.2 加強人力資源建設
人才已成為二十一世界的第一生產力,發展智慧城市離不開人才[4]。在如今的知識經濟時代下,政府管理的基礎是人才和科技,人才是基礎,科技是支柱,因此,要發展智慧城市,必須加大人才開發力度,在人力資源的開發上必須有突破、有創新,用新時代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思路去培養人才,開發人才,使用人才[5]。構建智慧城市是需要建立在高度發達的科學技術之上的,缺乏人才是無法實現智慧城市的形成和發展的,因此,要想構建智慧城市,就必須加大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建設。
3.3 加快智慧產業的發展
智慧城市是需要一整條高度發達的產業鏈支撐的,其中包括通信技術、網絡技術、軟件技術、新材料等,這就為城市帶來了一個巨大的商機,因此,在構建智慧城市的同時,必須做出本城市的發展戰略,讓本市的企業、高校、科研單位積極的參與到智慧城市的建設中來,真正成為智慧城市技術的提供者和利益的受益者。作為政府,必須制定出本城市產業的發展戰略,將科技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提高市場的核心競爭力,推動科技的發展,為智慧城市的建設提供一個廣闊的平臺。
3.4 以人為本
智慧城市的核心思想是為城市居民提供一個靈活、便捷、安全、舒適、參與性強、高質量生活、低污染、低能耗的智慧型城市生活,充分體現了人性化設計理念,因此,在構建智慧城市時一定要以人為根本出發點,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建設理念[6]。智慧城市不僅要實現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智慧醫療、智慧電力等各項城市功能的智能化,更要融入低碳環保綠色的生活新理念,為人們建設一個真正和諧、真正高質量城市環境的同時提高城市的核心競爭力。
結語
總之,智慧城市將成為未來城市發展的主要趨勢,對于城市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智慧城市在實現智能化的同時,也要融入更多的城市文化,展現城市獨有的人文特色,為城市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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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中,分配關系直接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社會經濟向前發展的核心問題,換言之,分配公正從某種角度決定了社會公正。對于這種對初次分配不均衡現象的再分配需求,它并非單純指代財富的平均分配,還可以指代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對社會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以及包括對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對產業效益的有效刺激。所以對社會分配公正問題應該從多方面展開考慮。
一、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
社會分配公正對于以經濟為首的社會向前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從法律角度來考量,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應該涵蓋以下兩點。
(一)對法律平等實質轉變的推動實現
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這就是社會分配公正所存在的法律現實意義。傳統形式平等代表私法形式理性要求,它所代表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抽象掉所有人的不同特質,將他們視為是平等的人。在形式平等看來,人的差別是固有存在的,而基于人的差別所產生的差異則不為人的意志轉移而改變,所以它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無法根除這種差別的。形式平等為人們帶來關于理想與現實的種種困境,當社會中人群出現不平等現象時,例如市場支配壟斷,此時形式平等就會出現平等機會下的相對不平等,最后引導私法體系走向價值紊亂。所以從社會發展的本質來看,法律必須關注人的差別才能夠對社會所存在的不平等現象予以“差別對待”,因此就有了人的實質平等。在實質平等中就要求不應該對所有人都適用同一種法律,應該對不同人群予以不同的法律規范原則及內容,這樣就能做到對弱者權益的有效保護。與民法注重形式平等不同,我國經濟法是側重于實質平等的,即經濟權益的最終歸屬權屬于誰,它是在傳統形式的不平等基礎上來追求的平等權益。
(二)對社會分配公正引導法律關注人權的實現
社會分配公正也包含人權內容,因為人權是具有法律及道德應然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人在人權面前都應該完全平等,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經濟強者不能憑借其經濟優勢來肆意侵犯經濟弱者的基本人權。將該問題引申到市場中,就體現了人權區別于一般權利的特殊屬性,那就是人權是不受到市場規律交易以及競爭法則支配的。所以說,社會分配公正從某種層面也引導了社會更加關注法律中有關人權內容的實現,希望社會對某些圍繞人權所呈現的不公正現象給予有力的制度回應[1]。
二、社會分配公正的公平審視
如何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本文認為應該從多個角度來展開分析。
(一)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
市場經濟環境是鼓勵人們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展示個人能力并獲取相應回報的,這也是確保激勵市場效率的基本途徑。但在實際的市場發展進程中,人與人之間由于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財富差別,即起點公正下競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還是依然存在的,它也符合經濟效益的基本原則,也可以對人們的勞動過程起到基本的刺激激勵作用。而從結果公正這一點來看,無論人們在競爭過程中多么努力,其社會成員的最終收益始終應該是同一的,但與起點公正作為社會分配的兩種基本方式,人們不能對它們實施簡單的排他性價值判斷,因為這樣做很可能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市場經濟作為基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基于經濟法保障的社會分配公正應該以起點公正作為原則,而以結果公正作為補充。即在起點公正中為國民提供更多的條件公正與機會公正,使競爭規制更加合理公平化,盡量消除社會分配不公正問題,確保社會各個層次、領域成員在相對平等的基點與條件下公平競爭。
當然,一個社會的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還要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社會經濟資源分配結構的不夠合理完善、市場經濟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家庭遺傳所帶來的資源不均影響、包括個人天賦與后天能力培養等等。要正視這些因素的存在,并在此基礎上追求和調整社會分配公正。不過,過分的社會分配公正也會將國家帶入平均主義怪圈,導致社會成員失去對工作、對學習、對生活的積極性與進取心,進而失去社會信任感與責任感,這些都是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所以此時就要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正確引導社會分配公正向正確的方向發展[2]。
三、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實現社會分配公正的引導路徑
考慮到中國初次分配不公正平等這一嚴重性,應該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實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建議。以本國國情出發,不易盲目模仿歐美市場經濟機制制度,并做到以下3點。
(一)借助最低工資控制保障社會分配公正
在我國《勞動法》的第48條中就規定“國家應該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為勞動者所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該制度就給用人單位提出了基于社會分配公正原則的薪酬發放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獲取合理報酬的基本權利。該條體現了我國經濟法保障機制的強制性原則,是典型的弱者保護制度。
(二)對稅收制度的完善
國家應該基于社會分配公正來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從稅收入手來調整市場經濟環境,使其成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對于國家經濟而言,稅收是強制性征收政策,它不但維持國家存在,也是支付轉移實現的大前提。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一部分人實現了率先富裕,這擴大了國民收入的現實差距,使得社會分配公正漸漸淡化,貧富差距逐漸擴大,極大程度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該學習發達國家某些稅種征收機制,例如美國的遺產稅,它就是典型的羅賓漢式的“劫富濟貧”國家級稅種。遺產稅的征收非常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降低某些人群通過不勞而獲或獲得大筆財產的可能性。同時,遺產稅也更加鼓勵社會分配公正理念,鼓勵靠勞動致富,是對社會財富增長有效促進。它應該成為我國未來稅收種類豐富的選擇之一。
(三)對價格杠桿作用的有效發揮
要對社會商品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以規范各種服務收費行為。在我國《價格法》中就有相當多有關價格控制的相關規定,例如采用限定差價與利潤率來規范商品現價,實行商品提價申報等相關干預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利用經濟法規范商品價格行為與服務收費行為,積極治理某些不合理、不公正收費行為,對體制漏洞與不公正分配政策進行相應調整與適當清理。尤其是打破我國在某些行業的經濟壟斷發展態勢,嚴肅整頓亂集資、亂收費行為,加強社會分配公正方面的經濟法保障機制監督力度[3]。
四、總結
從總體來看,經濟法保障機制能夠實現對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它讓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在正常發揮作用下實現了自下而上的分配公正機制,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自發規律原理。當然,也要積極利用國家政府超越社會的這一大優勢來實現自上而下的社會分配公正,讓政府實現自覺調整,依據由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所產生的不公正傾向來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資源的再次調整與分配,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法保障機制中的核心地位。
本文的數據主要來源于江西日報的《江西省體育開啟新一輪壯麗征程———2014全省體育工作會議亮點多》、華奧星空的《2012年江西省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名單公布》,以及南昌市體育局的《關于授予朱杰等119名同志2012年第一批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通知》、《關于授予卜曉楠等191名同志2012年第二批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通知》和《關于授予羅淑華等78名同志2013年第一批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的通知》等通知文件。數據雖然在全面性方面有些欠缺,但是真實可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滿足研究的要求。
2結果與分析
2.1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數發展情況
截止到2012年末,江西省的常住人口達到了4503.93萬人,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有21254人(表1)。2013年期間,江西省舉辦過多期國家級和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班,使江西省的國家級和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總共達到了520多人。全省新增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5826人,全省注冊社會指導員總數21254人。由表1可見:1)江西省人口數量多,廣大群眾對社會體育指導的需求量較大,而江西省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數量偏少,遠遠不能滿足廣大群眾對社會體育指導的需求。2)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比例嚴重失調,其中國家級和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只占到了總數的2.45%。由于低級別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和培訓需要較高級別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來指導和培訓,所以較高級別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比例較低,不利于這一具有戰略意義的培養和快速發展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目標實現[2]。3)從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總體數量和等級分布表來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當前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晉升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有待進一步加大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力度。
2.2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性別構成情況
社會體育指導員中男性與女性成員的發展數量是否平衡,很大程度上影響參加體育鍛煉人群性別的差異,因此特意地調查了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性別結構,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指導員男女性別統計表來看,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男女性別比例分別占66.67%和33.33%,其中男性遠比女性占得比例大,這說明男性在從事社會體育工作的人較多,女性參與社會體育工作的積極性體現不足。因此應該解放思想,根據女性的工作、生活、生理結構以及體育的價值觀念等特點,使更多的女性參與到社會體育指導工作中來,確保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男女比例的均衡發展。
2.3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地域分布情況
江西省各地域經濟情況存在著一定的偏差,因此對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地域分布情況的調查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了解到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地域的分布情況,才能找出哪些地域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比如江西省2012年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地域分布如圖1所示。從江西省2012年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地域分布圖來看,江西省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地域分布存在顯著的差異性。參加這次培訓共有165名學員,分別來自九江市、南昌市、新余市、吉安市、贛州市,其中贛州市有61人,占總人數的36.97%,位居第1位,位居第2、第3位的分別是南昌市和九江市,分別有53人和23人,占總人數的32.12%和13.94%。從這一數據看,表明了江西省在贛北(九江、南昌等)、贛南(贛州等)地區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發展得比較快,而中部地區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不足,存在著一定的不均衡性,呈現出顯著性差異。
2.4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項目情況
從2012年和2013年江西省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指導項目統計結果來看(如表3所示),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從事的社會體育指導項目,主要集中在健美操舞、三小球(網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項目上,分別有112人、108人排在第1位和第2位。操舞類比例高是由于操舞類項目的特點所決定的,它們集體育、舞蹈、音樂、美育于一體,以娛樂、健身為目的,難度低,重復次數多,易學易練,加上音樂伴奏,節奏明快,既可自娛,又可抒感,發展愉快自然的社會關系[3]。而隔網對抗類小球項目(網球、羽毛球、乒乓球)占總數的27.84%,其次是三大球、跆拳道等項目。
3結論與建議
3.1結論
3.1.1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總數存在不足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共有21254人,與常住人口相比,每2118余人擁有1名社會體育指導員,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規模和速度,滯后于江西省全民健身發展的總體進程。3.1.2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結構和性別構成的比例發展不平衡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結構存在著顯著性差異,高等級人數所占比例較低,不利于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可持續性發展。從男女性別比例看,女性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只占男性的一半,男女性別發展不均衡,不能滿足廣大群眾對女性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需求。3.1.3江西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地域分布不均衡江西省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主要集中于贛北和贛南地區,中部和北部地區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數量明顯偏低,呈現出南多北少的局面。
3.2建議
關鍵詞:智慧城市;智慧旅游;對策建議
1、引言
智慧城市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支撐,通過透明、充分的信息獲取,廣泛、安全的信息傳遞,有效、科學的信息處理,均衡而有效地提高城市運行和管理效率,改善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并使絕大多數市民能夠享受到智慧城市的服務和應用,這將有效破解城市發展難題,開啟了探索未來城市發展的新道路。近年來,一些國家、地區和城市先后提出了建設“智慧國家”、“智慧城市”的發展戰略和計劃。新加坡、美國和韓國等眾多國家都先后啟動智慧城市的建設。在解決交通擁堵、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醫療衛生等各種城市發展難題,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以及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催生大規模新興產業等方面,智慧城市都大有為。
2、智慧城市與智慧旅游概念簡介
所謂“智慧城市”,是指通過廣泛采用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數據挖掘、知識管理等技術,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使城市運轉更高效、更敏捷、更低碳,是信息時代城市發展的新模式。
發展智慧旅游首先要構建數據中心、溝通服務端和使用端。三個部分通過互聯網、物聯網相互聯結。服務端是直接或間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端為廣大的旅游者,擁有能夠上網的終端設備,尤其是超便攜上網終端;數據中心由大量存儲有各類旅游信息的服務器組成,有專門的機構負責進行數據的維護和更新。數據中心即是智慧旅游的云端,可以稱為旅游云,將服務端和使用端聯系起來。服務端將自己的各類信息及時放在數據中心,無須再自己購買服務器和維護信息;使用端根據自己的要求,從數據中心提取信息,需要服務時可以與服務端進行交換,使用端可以直接向服務端付費,也可以通過數據中心付費。
3、我國智慧旅游城市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所有的一線城市、50%以上的二線城市提出了建設“智慧城市”的目標。僅2012年就有北京、常州、南京等26個城市將智慧城市建設列入本年的工作計劃。更有不少企業在研制用于旅游方面物聯網的傳感器設備和技術,也有個別企業利用云計算技術搭建中小酒店的管理平臺。一些高校已經開始相關的研究。但是在智慧旅游城市蓬勃發展的今天,其存在的問題也亟待解決,不容忽視。
一是缺少統籌管理和頂層規劃。各地智慧旅游城市建設基礎參差不齊,低水平重復建設,實用主義現象嚴重的情況,造成投入成本增高、資源利用率低等后果。
二是輕制度安排,重硬件建設,政策法規依據不足。智慧旅游城市建設未形成嚴格規范的組織管理體系,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智慧城市建設成效,甚至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
三是缺少核心技術及產品,技術支撐體系不健全。高端芯片、關鍵組件、基礎軟件等核心技術儲備不足,缺乏技術創新帶動,發展后勁不足。 四是信息安全隱患堪憂。由于部分關鍵核心技術依賴國外,甚至一些規劃設計可能由國外的組織和企業主持或參與,可能造成國家安全隱患。
五是缺少統一標準和規范。智慧旅游城市建設覆蓋諸多領域,目前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建設標準和評估標準等來約束和指導。
六是缺少合理的產業規劃和良性循環的商業模式。智慧旅游城市建設進程和產業發展不協調,商業模式單一,主要依靠政府的投資和管理,不利于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
4、對策建議
基于我國智慧旅游城市建設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筆者特提出了以下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頂層規劃設計,進行合理有序布局。從國家層面制定智慧旅游城市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明確我國智慧旅游城市中長期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加強總體規劃設計,統籌推進,指導各級政府、企業和社會各方面有序開展智慧旅游城市建設。
二是加強制度機制建設,制定和完善標準體系。國家出臺規范智慧旅游城市建設的行政法規,各相關部委建立相應制度規范;加快我國在物聯網、云計算、通信與網絡等領域相關技術、應用和管理標準的完善和實行;建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和資質認證體系;加強智慧城市建設的管理,完善相應的體制機制建設,實現統籌協調、共建共享。
自建國以來,云南省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取得了重大成就,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以及優撫安置制度,為云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云南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進程也就是云南進步和發展的歷史見證。
(一)社會保險制度
1、養老保險
(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1951年,其標志是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確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實行以企業作為實施主體的受益基準制,企業負責養老金的籌集、發放并對退休人員進行管理,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這一制度對當時的社會穩定起過積極的作用。1978年,國務院頒布了《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規定》,并修訂了《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進一步解決了工人、干部年老退休后基本生活的保障問題。
從80年代中期開始,由于人口老齡化過程加劇,加之企業改革實行以自負盈虧為主的經濟政策,傳統的養老制度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因此,國家于1986年對企業用工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按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繳納。云南省為順應這一潮流,于1986年開始了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使全省127個縣市都實現了縣、市級社會統籌。
1991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實行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并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統籌制的確立,提高了養老保險金的社會化程度,在一定范圍內解決了不同企業之間養老負擔不均衡的問題,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云南省為貫徹這一決定,于1993年頒布了《云南省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并于1994年頒布了《云南省退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改革辦法》。其主要內容是:第一,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二,形成多渠道的費用籌集機制,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第三,確立了“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改變養老金現收現付的做法。
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立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并提出了兩種具體的實施辦法。云南省根據其精神,于同年頒布了《云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云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云南省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并于1996年頒布了《云南省私營企業業主、雇員、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全省推行以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新辦法,使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1999年1月,又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確立了目前中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云南省于1997年頒布《云南省實施統一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1998年頒布《云南省實施統一的實施細則、《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頒布《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從而確立起了云南省現行的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第一,完善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辦法;第二,完成了統一制度的并軌,實施省級統籌和駐滇中央行業養老保險向地方的順利移交;第三,將覆蓋范圍擴大到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七類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第四,將基金收繳改為稅務代征,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五,規定不同企業性質和地區按不同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8%-29%;第六,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職工本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第七,改變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計發辦法;第八,設置了養老金的調整機制,根椐工資增長和生活費用的提高,定期增加養老金;第九,實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
(2)農村養老保險
我國傳統的農村老人養老保險主要靠子女贍養,對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老人則采取分散供養、集體供應、統籌供養、劃定供養田組織代耕的辦法,實施五保;集體供養確有困難的,由國家給予臨時或定期救濟,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隨著改革的深入,農村家庭結構逐步趨向小型化以及人口的老齡化,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面小單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1991年,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門負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1992年農業部了《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對鄉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作出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是:明確了該辦法適用的鄉鎮企業,規定了養老保險費的組成、保險期限以及養老待遇,并對一些特殊情況和養老保險的管理進行了規定。云南省依據中央的精神,從1991年開始在云南部分地區進行了試點工作。1992年,云南省發出《關于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正式建立起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1999年,云南省頒布了《云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完善了云南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主要內容是: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民、鄉鎮企業從業人員、農村籍義務兵、鄉鎮招聘干部等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從業人員;第二,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繳納以個人交納為主,單位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凡年滿18歲以上、未滿60周歲的農村從業人員,可以繳納養老保險費,其所在單位還應給予不低于其參保數額的20%的補助;第三,參保人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開始領取保險金,領取數額按照參保人個人帳戶中養老保險積累總額確定。